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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嘉加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万元
法定代表人:仲晓峰
联系方式:0512-63405799
注册时间:2002-12-04
公司地址:松陵镇双板桥路138号(盛世名门内)
简介:
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和服务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会计咨询;会计服务;资产评估;工程项目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勘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测绘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环保咨询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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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寅君、黄静燕与梅建荣、袁美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0509民初8305号         判决日期:2019-07-05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寅君、黄静燕与被告梅建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原告朱寅君、黄静燕申请依法追加袁美全为本案共同被告,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8年9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后依原告朱寅君、黄静燕申请依法追加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置业公司)、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嘉宝吴江分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职权追加秦海燕、康晓玺为本案第三人,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原告朱寅君、黄静燕申请依法追加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宝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分别于2019年4月28日、2019年7月4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静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寅君、被告梅建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培林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朱寅君到庭参加第二、三、四次庭审,原告朱寅君、黄静燕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豫、被告梅建荣、袁美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培林到庭参加后四次庭审,被告梅建荣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蓝光置业公司、嘉宝吴江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到庭参加后三次庭审,第三人秦海燕到庭参加第三次庭审,被告嘉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到庭参加后二次庭审,第三人秦海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后二次庭审,第三人康晓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后三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朱寅君、黄静燕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4588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个月租房费用,每月3000元,总计12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误工费用,约为15个工作日,总计523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后,原告朱寅君、黄静燕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496.31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鉴定费用3000元。第三次庭审中,原告朱寅君、黄静燕当庭明确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次庭审中,原告朱寅君、黄静燕当庭明确其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要求五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五被告承担责任的依据分别为:被告梅建荣、袁美全怕家中积水把地漏孔完全露出,导致建筑垃圾一起流入,致下水管堵塞,造成二原告家地漏返水;被告蓝光置业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嘉宝吴江分公司、嘉宝公司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对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有维修义务,消极履行该项义务,构成消极侵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3日晚8点30分,二原告回到家中发现屋里全是水,检查发现是由阳台地漏返水所致。二原告遂通知物业过来维修,物业人员到现场后确认由地漏返水导致,检查下水管发现二原告家中下水管处于疏通状态,检查下水总管发现里面堵满混凝土块。二原告家与504、604、704室共用一根阳台下水管,物业依次敲门均无人在家,物业与二原告约定先把现场处理完第二天寻找缘由。第二天,物业告知二原告504室已完成装修,604室为空置房,704室正在装修,已与业主联系。2018年5月3日,物业通知二原告是由于23日大雨,被告梅建荣怕家中积水把地漏孔完全露出,导致建筑垃圾一起流入,致下水管堵塞,造成二原告家地漏返水。二原告本有一个美丽的新家,由于被告梅建荣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二原告多次寻求物业与被告梅建荣协商解决,但被告梅建荣均置之不理。 被告梅建荣、袁美全共同辩称,1.二原告诉称家中浸水系阳台地漏管返涌所致,但是否系地漏管返涌所致,该事实尚待查明。被告认为,地漏管均连通排水管道,仅凭二原告家中地漏管道处于疏通状态,就得出本案事故是属于阳台地漏返涌所致,是不成立的。正因二原告家地漏管处于疏通状态,才有可能出现返涌事故。因此,二原告仅凭这种逻辑推断来认定本案事实是不成立的;2.被告蓝光置业公司向业主交付房屋时,连通阳台雨水管的地漏本身未遮封。但被告考虑杂物掉入等因素,在装修时特意用管道遮拦。因此,二原告诉称“被告把地漏孔完全露出”等内容无事实依据;3.若二原告家中浸水确系阳台下水总管堵塞,从而引起二原告阳台地漏管返涌所致,下水总管堵塞是否系被告所致,被告认为二原告的诉求是不成立的。(1)依据二原告的证据来看,疏通的部位位于二原告房屋楼板下的管道,即三层住户家的天花板以下、总水管的弯头处。若下水总管是被大小混凝土碎渣堵塞,混凝土碎渣进入管道有多种可能,一种是开发商土建施工时产生,另一种也有可能是504室住户装修时产生,当然也有可能是二原告自家装修时所致。(2)二原告诉称“2018年5月3日通知原告找到原因是由于23日雨下的很大,被告怕家中积水把地漏孔完全露出,导致建筑垃圾一起流入,导致下水管堵塞,造成原告家地漏返水”。被告认为,二原告的诉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被告嘉宝吴江分公司没有该方面事实的陈述。其次,被告嘉宝吴江分公司也没有该方面认定的资质和权力。再次,即使被告嘉宝吴江分公司有这方面的陈述,亦只是猜测,因为混凝土碎渣堵塞管道,如果是掉入堵塞的话,是一个过程,且发生在管道内部,被告嘉宝吴江分公司看不到事实经过,其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4.被告嘉宝吴江分公司作为天悦城花园的物业服务单位,依法对小区公共设施负有维护管理责任。若二原告房屋浸水是由于阳台下水总管堵塞导致地漏管返涌,下水总管属于小区公共设施,被告嘉宝吴江分公司依法负有维护保养义务,现因维护不当导致业主财产损失,理应承担法律责任;5.被告蓝光置业公司应对二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二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的观察,二原告诉称的下水总管堵塞部位发生多次横向转弯,再通向下方。依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从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及横管的最小设计坡度来看,本案争议的下水总管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横管没有坡度、管径不符标准。若因阳台下水总管堵塞,引起二原告阳台地漏管返涌,被告蓝光置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被告认为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二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6.二原告的经济损失,跟被告没有关联性。二原告有部分有争议的损失,被告认为二原告应继续举证该部分损失修复的必要性,否则不应予以支持。 被告蓝光置业公司辩称,被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责任。首先,被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二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无关。其次,涉案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涉案管道不管是设计还是施工,均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标准,最后亦通过竣工验收且符合交付条件。涉案小区自2016年12月交付至今已有多户入住,但在704室装修前从未出现过如此严重的堵塞,所以二原告认为被告对本次侵权结果的发生应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损失范围,对鉴定报告中存有争议的地方,被告认为不能够认定为二原告的实际损失。 被告嘉宝吴江分公司、嘉宝公司共同辩称,被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责任。首先,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二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其次,被告也不存在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情形。涉案管道属于业主室内管道,堵塞点也在业主室内,不属于被告日常维护范畴,被告客观上也无法对属于业主室内的管道进行日常检修。物业服务标准仅规定对于落水管的落水口,有定期疏通检查的义务,但亦未规定具体的维护时间、频率。被告在接到二原告2018年4月16日的报修后,随即进行了一次疏通,在2018年4月23日又发生涉案事故。退一步说,即使被告有检修义务,没有义务亦不可能如此频繁对业主室内的管道进行疏通。2018年4月16日疏通后的一周,二原告阳台下水管道处再次堵塞并断电、返水。在事故发生当天,吴江地区有高达62.3的降水量,被告梅建荣家中正好开着,阳台的地坪到处都是细碎的混凝土块,且水管道口敞开没有任何遮蔽,在这种情形下大量积水,裹挟地面细小混凝土块混入下水管道,造成本次事故。直至事故发生后,被告及二原告到704室查看,阳台地面仍有大面积积水。二原告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被告在进行检修时清理出来的垃圾物品主要是混凝土块、碎渣等。只有在事故当天有如此大的雨量,足以保证该管道高速的水流速度,且有大量泥沙淤积的情况下,才可能造成本次事故。因此从事故当天发生的情形看,被告梅建荣、袁美全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有高度盖然性。根据被告存档的资料来看,被告梅建荣、袁美全作为业主,在进行装修改造过程中应注意相邻关系,尤其是在进行地面施工时,应尽到维护地面、防止管道堵塞的义务。但通过二原告提供的证据看,被告梅建荣、袁美全显然未尽到该义务。在已明确侵权责任主体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损失的范围,对鉴定报告中存有争议的地方,被告认为不能够认定为二原告的实际损失。 第三人秦海燕述称,没有意见。 第三人康晓玺未作陈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系黄静燕、朱寅君共同共有。天悦辰花园2幢504室系康晓玺、秦海燕共同共有。天悦辰花园2幢704室系梅建荣、袁美全共同共有。天悦辰花园2幢404室、504室、604室、704室共用一根下水管。 2016年12月19日,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苏州市吴江区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编号(2016)第076号,明确蓝光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天悦辰花园3幢、5幢、7-9幢、11-13幢、16-21幢、门卫1-3幢、1幢开关站、2幢变电站、3幢开关站、6幢开关站、地下车库(公安编号1-4幢、6-8幢、10-12幢、14-19幢、门卫1-3幢、1幢开关站、2幢变电站、3幢开关站、6幢开关站、地下车库)商品房工程建筑面积120856.17平方米已通过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 苏州天悦辰花园物业服务中心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写明:“我项目于2018年4月23号20点50分接到2栋404室业主报修,称阳台地漏返水,我司值班工程人员于21点到达现场查看,为下水管堵导致返水,我司人员立即组织清理积水,经查看,堵塞物为大块混凝土碎渣与小块混凝土碎渣,至23点10分室内积水清理完成。保修人员于次日去现场查看,经查看,室内墙面、门套、踢脚线、墙纸、柜子、地板多处底部被泡损。我司根据2栋404室要求,对该户楼上装修情况进行查看,情况为,2栋504室装修完成、2栋604室为空置房、2栋704室正在装修。我司客服人员联系了2栋704室业主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并联系该户业主一同进行现场查看。2018年5月3号,经现场查看,该户阳台装修已改造且地漏已拆除未封堵及地面有积水。2018年5月5号704室现场装修负责人、我司客服及工程人员、2栋404室业主、负责安装施工方就该问题进行沟通,双方未就责任归属及解决方案形成一致意见。” 审理中,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至现场勘验。朱寅君、黄静燕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明确:原本地漏在房间门口,其将地漏的管道改了,所以现在地漏和下水管隔的很远。姜雨明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明确:其系嘉宝吴江分公司的保修主管,平时其不疏通管道,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得很清楚,管道的保修期为二个月,交房时保修期已过。事发时,704室水管未包起来。事发前一周,404室业主家地漏排水不畅,通知其去疏通管道,其义务帮助业主疏通管道,当时管道疏通出来有一些小石子。 庭审中,朱寅君、黄静燕、嘉宝吴江分公司一致确认2018年4月16日,嘉宝吴江分公司对朱寅君、黄静燕家的下水管进行过一次疏通。 后,本院委托江苏嘉加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损失进行造价鉴定。2019年1月24日,江苏嘉加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书》,明确鉴定造价为49496.31元,其中无争议部分(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墙面涂料、墙纸、全屋木踢脚线)造价为20034.58元,有争议部分(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包括:木地板、7个木门套、走廊鞋柜)造价为29461.73元。2019年1月28日,朱寅君、黄静燕向江苏嘉加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缴纳鉴定费3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朱寅君、黄静燕共同提交的不动产权证、情况说明、光盘、照片打印件七张、家装基础统一报价表、报价单、证人证言、工程保修单、施工说明、报告书、鉴定费票据、被告梅建荣、袁美全共同提交的不动产权证、吴江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复印件、照片打印件三张、截屏打印件二张、气象灾害性质等级确认书、被告蓝光置业公司提交的苏州市吴江区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物业移交确认单二张、被告嘉宝吴江分公司提交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包括附件三—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2018年苏州天悦辰雨污管道清理、服务费价格明细拍照打印件、客户需求处理单打印件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各方对原告朱寅君、黄静燕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二、若承担责任,责任比例为多少;三、原告朱寅君、黄静燕的损失数额。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各方对原告朱寅君、黄静燕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 原告朱寅君、黄静燕共同主张,1.被告梅建荣、袁美全怕家中积水把地漏孔完全露出,导致建筑垃圾一起流入,致下水管堵塞,造成二原告家地漏返水;2.被告蓝光置业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3.被告嘉宝吴江分公司、嘉宝公司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对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有维修义务,消极履行该项义务,构成消极侵权。 被告梅建荣、袁美全均认为,1.二原告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二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2.被告嘉宝吴江分公司作为天悦城花园的物业服务单位,依法对小区公共设施负有维护管理责任。若二原告房屋浸水是由于阳台下水总管堵塞导致地漏管返涌,下水总管属于小区公共设施,被告嘉宝吴江分公司依法负有维护保养义务,现因维护不当导致业主财产损失,理应承担法律责任;3.被告蓝光置业公司应对二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争议的下水总管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横管没有坡度、管径不符标准。若因阳台下水总管堵塞,引起二原告阳台地漏管返涌所致,被告蓝光置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蓝光置业公司认为,其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责任,理由如下:首先,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二原告的损失与其无关;其次,涉案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 被告嘉宝吴江分公司、嘉宝公司均认为,其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责任,理由如下:首先,其未实施侵权行为,二原告的损失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其次,其亦不存在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情形。从事故当天发生的情形看,被告梅建荣、袁美全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有高度盖然性。 本院认为,首先,二原告与被告嘉宝吴江分公司一致确认被告嘉宝吴江分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为二原告疏通过涉案水管,但被告嘉宝吴江分公司仅提交客户需求处理单打印件为证,其上没有任何签章,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前提下,本院不认可被告嘉宝吴江分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为二原告疏通过涉案水管;其次,二原告的请求权基础系侵权,被告嘉宝吴江分公司与二原告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嘉宝吴江分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二原告主张被告嘉宝吴江分公司消极侵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对二原告主张被告嘉宝吴江分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梅建荣、袁美全主张被告嘉宝吴江分公司应承担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嘉宝吴江分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至于被告嘉宝吴江分公司主张其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本案不予理涉;第三,被告嘉宝公司系被告嘉宝吴江分公司的总公司,在被告嘉宝吴江分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前提下,被告嘉宝公司亦无须承担责任,故对二原告主张被告嘉宝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嘉宝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第四,被告蓝光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涉案房屋已竣工验收备案并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在二原告使用涉案房屋半年后方发生涉案事故,二原告主张被告蓝光置业公司交付的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举证证明,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二原告主张被告蓝光置业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梅建荣、袁美全要求被告蓝光置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蓝光置业公司的前述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第五,因下水总管被混凝土碎渣堵塞,经涉案事故取出后再未发生返水事故,因此,可以确认下水总管堵塞与个别业主使用不当存在因果关系,其中的混凝土碎渣可能系二原告自身装修所致,也可能系第三人秦海燕、康晓玺装修所致,也可能系被告梅建荣、袁美全装修所致。鉴于无法确定堵塞下水管异物的直接来源,故共用该下水管的业主均应承担责任。天悦辰花园2幢404室、504室、604室、704室共用该下水管。事发时,天悦辰花园2幢604室为空置房,该户业主在事发前未使用该下水管,故该业主对二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剩余业主均应承担责任,即二原告、被告梅建荣、袁美全、第三人秦海燕、康晓玺均应对二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二,若承担责任,责任比例为多少的问题。 本院认为,关于责任比例,因无法查明造成下水管堵塞的具体责任人,无法确定责任比例,本应由二原告、被告梅建荣、袁美全、第三人秦海燕、康晓玺平均分担二原告的损失,但二原告自行更改地漏管道,与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二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梅建荣、袁美全与第三人秦海燕、康晓玺均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本院酌情认定由二原告自担损失的40%,被告梅建荣、袁美全承担30%的责任,第三人秦海燕、康晓玺承担30%的责任。因二原告明确不要求第三人秦海燕、康晓玺承担责任,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三、原告朱寅君、黄静燕损失数额的问题
判决结果
一、被告梅建荣、袁美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寅君、黄静燕财产损失等15748.89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5) 二、驳回原告朱寅君、黄静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2元,由原告朱寅君、黄静燕负担777元,由被告梅建荣、袁美全负担3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朱寅君、黄静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5)。原告朱寅君、黄静燕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长陆蕴 人民陪审员吴巧珍 人民陪审员戴秀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陈思 书记员李薇
判决日期
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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