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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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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俊超
联系方式:0579-810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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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香山路302号2楼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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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张某2等与陈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782民初7481号         判决日期:2019-07-05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张某2为与被告陈某1、陈某2继承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张某1、张某2对登记在被告陈某1名下坐落于义乌市诚信一区80幢5号的房产(权证号:义乌国用2012第001-01390号)各享有十二分之一的份额。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汉和独任审理,于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张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艳芝,被告陈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毓根、被告陈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1、张某2系刘凤香与张财四之女。刘凤香嫁与陈某1为妻后,生育儿子陈某2。2005年间,被告陈某1、刘凤香、陈某2以户为单位审批取得建房用地面积126平方米,审批后陈某1转让给他人土地使用权29平方米。后陈某1户自行建造占地面积为97平方米房屋一栋(四层半),并办理了9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义乌国用2012第001-01390号。2011年3月24日,刘凤香因病去世。2019年4月8日,原告诉来本院
判决结果
确认原告张某1、张某2对登记在被告陈某1名下坐落于义乌市诚信一区80幢5号的房产(权证号:义乌国用2012第001-01390号)各享有十二分之一的份额。 案件受理费301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张某1、张某2负担1507元,被告陈某1、陈某2负担15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叶汉和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双 代书记员楼晓晶
判决日期
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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