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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烟草惠州市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赖科东
联系方式:0752-2852999
注册时间:1998-05-26
公司地址:惠州市江北三新茶亭岭42小区
简介:
(一)卷烟、雪茄烟全国购进本地(市)批发;烟丝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购进本地(市)批发;罚没卷烟购进本地(市)批发;进口卷烟、雪茄烟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购进本地(市)批发;(二)实业投资;(三)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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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俊彬、罗书敏等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冀0205刑初54号         判决日期:2019-07-05         法院: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开检公刑诉[201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俊彬、罗书敏、汪丽、刘雅雯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建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俊彬及其辩护人潘劲冬、被告人罗书敏、被告人汪丽及其辩护人孙建新、被告人刘雅雯及其辩护人赵术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初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姚俊彬、罗书敏、汪丽、刘雅雯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国家烟草部门批准,长期利用微信、支付宝对外联系贩卖卷烟。被告人姚俊彬在唐山市丰南区利用微信、支付宝(一个昵称“啊呆(转完截图)”、另一微信号“×××”,昵称不祥)向上线被告人罗书敏等人购买卷烟,加价向下线被告人汪丽、刘雅雯及王某等人(另案处理)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向部分上、下线人员调查取证,并调取了涉案的微信、支付宝注册信息及转账记录。被告人姚俊彬向被告人汪丽、刘雅雯及王某非法销售各类卷烟,金额合计539256.12元。被告人罗书敏系被告人姚俊彬的上线之一,在广东省惠州市使用微信、支付宝(昵称“.”、“万峰茶阁”)与被告人姚俊彬联系向其非法销售卷烟,金额合计140959元。2018年7月5日,烟草部门查扣被告人罗书敏各类卷烟70种,共计1235条。经省级烟草部门对其中44种进行检验(其余26种不在本省烟草名目中),有43种为真品卷烟;经烟草部门核价价值173683.96元。被告人罗书敏非法经营数额合计314642.96元。被告人汪丽系被告人姚俊彬的下线之一,在唐山市开平区使用微信(昵称“向前看”、“岁月的变迁”)与被告人姚俊彬联系非法购进各类卷烟,金额合计344267.12元,其中大部分已加价销售。2018年5月9日,烟草部门查扣被告人汪丽尚未销售的部分卷烟22种,共计173条。经省级烟草部门检验,其中16种为真品卷烟;经烟草部门核价价值45982.24元。被告人汪丽非法经营数额为344267.12元。被告人刘雅雯系被告人姚俊彬下线之一,在江西省新余市使用微信、支付宝(昵称“刘啊刘”)与被告人姚俊彬联系非法购进卷烟,金额合计170458元,已全部加价销售。 被告人姚俊彬、罗书敏、汪丽、刘雅雯均系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被告人姚俊彬、刘雅雯分别退缴非法所得10000元、20000元。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罗书敏、汪丽各类卷烟1408条,扣押被告人姚俊彬、汪丽、刘雅雯手机4部。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证人王某、刘某等人的证言,涉案微信、支付宝注册信息及转账记录,手机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烟草部门检验报告、核价表,扣押、辨认笔录及照片,注册及交易信息,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姚俊彬、罗书敏、汪丽、刘雅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被告人姚俊彬、罗书敏、汪丽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雅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未提异议,被告人罗书敏认为烟草部门对其被扣押的卷烟认定价值过高。 被告人姚俊彬的辩护人当庭辩称,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姚俊彬非法经营数额53万多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定罪;即便定罪,也应当对相应数额予以扣减,应认定为14万余元。如果法庭认定被告人姚俊彬有罪,被告人姚俊彬认罪态度好,主动交待公安机关不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提供同案犯的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依法属于立功,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表态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汪丽的辩护人当庭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丽犯非法经营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的犯罪数额持有不同意见,被告人汪丽未销出的卷烟数额,可能是自用或为亲友捎带,不应确定为犯罪数额。被告人汪丽未出售的卷烟金额认定错误,且该部分犯罪应系犯罪未遂。被告人汪丽受到传唤后,主动到案,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汪丽初犯,积极认罪悔罪。 被告人刘雅雯的辩护人当庭辩称,被告人刘雅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雅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案发后,被告人刘雅雯积极主动退赃,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请合议庭给被告人刘雅雯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姚俊彬、罗书敏、汪丽、刘雅雯未经国家烟草部门批准,利用微信、支付宝对外联系贩卖卷烟。被告人姚俊彬在唐山市丰南区利用微信、支付宝(一个昵称“啊呆(转完截图)”、另一微信号“×××”,昵称不祥)向上线被告人罗书敏等人购买卷烟,加价向下线被告人汪丽、刘雅雯及王某等人(另案处理)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向部分上、下线人员调查取证,并调取了涉案的微信、支付宝注册信息及转账记录。被告人姚俊彬向被告人汪丽、刘雅雯及王某非法销售各类卷烟,金额合计539256.12元。被告人罗书敏系被告人姚俊彬的上线之一,在广东省惠州市使用微信、支付宝(昵称“.”、“萬峰茶阁”)与被告人姚俊彬联系向其非法销售卷烟,金额合计140959元。2018年7月5日,烟草部门查扣被告人罗书敏各类卷烟70种,共计1235条。经省级烟草部门对其中44种进行检验(其余26种不在本省烟草名目中),有43种为真品卷烟;经烟草部门核价价值173683.96元。被告人罗书敏非法经营数额合计314642.96元。被告人汪丽系被告人姚俊彬的下线之一,在唐山市开平区使用微信(昵称“向前看”、“岁月的变迁”)与被告人姚俊彬联系非法购进各类卷烟,金额合计344267.12元,其中大部分已加价销售。2018年5月9日,烟草部门查扣被告人汪丽尚未销售的部分卷烟22种,共计173条。经省级烟草部门检验,其中16种为真品卷烟;经烟草部门核价价值45982.24元。被告人汪丽非法经营数额为344267.12元。被告人刘雅雯系被告人姚俊彬下线之一,在江西省新余市使用微信、支付宝(昵称“刘啊刘”)与被告人姚俊彬联系非法购进卷烟,金额合计170458元,已全部加价销售。 被告人姚俊彬、罗书敏、汪丽、刘雅雯均系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被告人姚俊彬、刘雅雯分别退缴非法所得10000元、20000元。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罗书敏、汪丽各类卷烟1408条,扣押被告人姚俊彬、罗书敏、汪丽、刘雅雯手机6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当事人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唐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出具的案件来源证实,2018年5月7日11时许,该支队民警通过工作发现,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姚庄村村民姚俊彬通过微信等方式在网上销售卷烟,涉嫌非法经营。经查,姚俊彬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利用网络买卖卷烟,案值较大,其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2018年5月9日,经审查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 2、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姚俊彬在其家中被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交代向其销售卷烟上线的支付宝信息和向其购买卷烟下线的微信信息,为抓获被告人罗书敏、汪丽、刘雅雯等人提供了一定帮助。根据被告人姚俊彬提供的微信、支付宝线索,侦查人员先后在唐山市瑞丰钢铁厂将被告人汪丽抓获、在惠州市惠阳区将被告人罗书敏抓获、在新余市御厨饭店将被告人刘雅雯抓获。被告人汪丽、罗书敏、刘雅雯到案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间,其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微信昵称“AAA柏森商贸”的微信号与姚俊彬的微信昵称“啊呆(转完截图)”和“×××”的微信号联系,这两个微信是一个人的。其向姚俊彬购买卷烟对外销售,具体次数、品牌记不清了。其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将烟款打到姚俊彬的微信或提供的支付宝账户中,对方将卷烟通过物流给其发货,其每条加价5-10元对外销售,其中一部分自己抽了,具体盈利情况记不清了。 其用微信昵称“柏森商贸”向微信昵称为“啊呆(转完截图)”和“萌萌”(姚俊彬提供)转款15747元,向微信昵称为“×××”转款8784元,合计24531元。 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份,其使用微信昵称“长城盛世刘某”向微信昵称“岁月的变迁”的微信号(×××,即被告人汪丽)购买“阿里上印象”牌卷烟,具体数量记不清了。对方是一名女子,具体情况不详。通过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其一共向汪丽购买了四次卷烟,合计金额2415元。 5、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7年底,其使用微信昵称“你若流泪先湿我心”向微信昵称“岁月的变迁”的微信号(×××,指被告人汪丽)购买过卷烟,具体品牌、数量记不清了,支付500元左右。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李某对汪丽进行了有效辨认。 6、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姚俊彬是夫妻关系。其微信昵称是“萌萌”,其不知道姚俊彬使用其微信和支付宝收取钱款的事情。 7、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刘雅雯在其饭店打工。2017年12月份,其曾向刘雅雯购买过细支的玉溪烟,价格100元。 8、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刘雅雯是朋友关系。2018年4月,其曾向刘雅雯购买了两条骆驼牌卷烟,金额410元,通过微信转账。 9、被告人姚俊彬的供述证实,2017年5、6月份,我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在网上向上线人员购买卷烟,然后向下线人员销售。交易的过程是,下线人员先将购买卷烟品名、数量通知我,我联系上线销售卷烟的人,确定货源、进货价格,后每条加价3至10元给下家报价,如果下家购买就将钱款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打给我,我扣除我的收益再将钱款及下线的收货地址、信息发给上线,上线直接通过物流给下线发货。卷烟的种类有象之谜、酸奶爆、七星、蓝莓等品牌。我从上线人员微信昵称为“萬峰茶阁”购买卷烟。我的微信下线人员有微信昵称为“柏森商贸”、“刘啊刘”、“岁月变迁”、“向前看”、“CC私房美食”等。我使用的微信昵称是“啊呆(转完截图)”和“×××”买卖卷烟的。我用我媳妇孙某的微信号“萌萌”收过下线的烟款,但孙某不知道我买卖卷烟的事。我和上、下线人员之间都是结算烟款,没有其他经济往来。我买卖卷烟获利一两万元左右,有一部分给了孙某,剩下的我都消费了。在此期间,“柏森商贸”打款24531元;刘雅雯“刘啊刘”打款170458元;汪丽“向前看”、“岁月的变迁”打款156176元。微信昵称“×××”收款188091.12元。 10、被告人罗书敏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份,我在未取得烟草专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流沙市场购买卷烟,然后把卷烟品牌、价格发到微信群里,每条加价5元对外销售。谁要购买就和我联系,将购买的品种、数量、收货地址发给我,买家给我打款以后,我根据买家的要求发货。我的微信昵称是“萬峰茶阁”,支付宝昵称“萬峰茶阁”。我通过微信与河北唐山的“啊呆(转完截图)”联系,向他销售卷烟,具体数量记不清了,大约几十次。每次他都是把所需要卷烟的品种、数量、收货地址发给我,我将价格发给他,他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付款,我收钱后,按他提供的地址发货。卷烟的品牌有阿里山、酸奶、中华等,其他的记不清了,销售的全是真烟。我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到姚俊彬打款140959元。 11、被告人汪丽的供述证实,2016年年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添加了“啊呆(转完截图)”为微信好友。后来慢慢熟悉了,但没有见过面,他说他家在丰南瑞丰钢铁厂附近住。“啊呆(转完截图)”经常在微信朋友圈里发一些卷烟的信息,并向我主动介绍他手里有卷烟,说我可以从他那进货。从那以后到现在,我一直从他手里购买卷烟,我将发货信息、地址发给“啊呆(转完截图)”,由他的上线直接通过物流给我发货。我根据卷烟的品牌,每条加价4、5-10、20元对外销售,我一共获利2万元左右。卷烟的种类有黑狼、猫头鹰、孔雀、爱喜、阿里山印象、中华细支、小熊猫、玉溪细支、南京十二钗等,其他品牌我记不清了。具体交易的时间、次数、数量我记不清了。我分别用微信“岁月的变迁”、“向前看”与“啊呆(转完截图)”联系,给“啊呆(转完截图)”、“×××”(他的另一个微信)或他提供的昵称“萌萌”的微信、支付宝打款,我俩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购买的卷烟大部分已经销售,剩余的被公安、烟草机关查扣了。向我购买卷烟的人员有微信昵称为“王建勋”、“你若流泪先湿我心”、“自由人”、“长城刘世勇”等。销售卷烟的具体情况,我在笔记本上进行了记载。我用“向前看”向“啊呆(转完截图)”、“萌萌”打款41350元、4485元,向“×××”打款116068元;用“岁月变迁”向“啊呆(转完截图)”、“萌萌”打款102266元、8075元,向“×××”打款72023.12元, 12、被告人刘雅雯的供述证实,2017年,我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微信“刘啊刘”与“啊呆(转完截图)”联系,向他购买卷烟并对外销售。具体的次数、卷烟品牌记不清了。我主要在新余市和“啊呆(转完截图)”联系,将向我购买卷烟的下线人员的发货信息直接发给他,用微信和支付宝给“啊呆(转完截图)”打款,“啊呆(转完截图)”收到钱款及发货信息后,通过物流直接将卷烟发给我的买家,他如果没有货,就会把烟款退回来。我每条加价20、30元,购买的卷烟基本都卖了,有一部分我自己抽了,获利大约2万元左右。在交易期间,“啊呆(转完截图)”用他的另一个微信昵称为“×××”给我转过款。我用支付宝给姚俊彬打款30685元,给姚俊彬微信“啊呆(转完截图)”打款84576元,给微信“×××”打款55197元。 13、南京掌控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掌控司鉴所(2018)电鉴字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该公司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姚俊彬、王某、孙某、汪丽手机全部通讯信息进行了恢复、提取,证实各手机中的微信昵称及数据情况。 14、唐山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姚俊彬、汪丽均未在唐山市境内办理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5、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罗书敏未在该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6、江西省新余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刘雅雯未在该局办理过烟草零售许可证。 17、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制作的视频光盘证实,被告人姚俊彬、罗书敏、汪丽、刘雅雯支付宝账号的注册信息及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8日的登录日志、交易记录、账户明细、转账明细等情况,经办案干警与各被告人核实,各被告人均无异议。 18、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视频光盘证实,被告人姚俊彬、罗书敏、汪丽、刘雅雯的微信注册信息及自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14日的交易记录情况,经办案干警与各被告人核实,各被告人均无异议。 19、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烟草机关在被告人汪丽家中查扣各类卷烟22种,合计173条;在罗书敏家中查扣各类卷烟170种,合计1235条。 20、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在被告人汪丽家中查扣各类卷烟22种,其中16种为真品卷烟。 21、唐山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实,被告人汪丽被扣押的卷烟价值人民币45982.24元。 22、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证实,在被告人罗书敏家中查扣各类卷烟170种,合计1235条。经对被扣押的香烟抽样44个样品进行检验,其中1种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余为真品卷烟。 23、广东烟草惠州市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证实,被告人罗书敏被扣押的卷烟价值人民币173683.96元。 24、唐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提交的现金交款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姚俊彬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被告人刘雅雯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 25、唐山市公安局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姚俊彬手机两部、被告人罗书敏手机两部、被告人汪丽手机一部、被告人刘雅雯手机一部。 2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姚俊彬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止。) 二、被告人罗书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止。) 三、被告人汪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被告人刘雅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罗书敏、汪丽处查扣的各种卷烟1408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姚俊彬、刘雅雯的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作案工具手机五部(其中被告人姚俊彬苹果手机黑色、白色各一部,被告人罗书敏苹果银色手机一部,被告人汪丽honor白色手机一部,被告人刘雅雯苹果黑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合议庭
审判长王洪艳 人民陪审员常青 人民陪审员陈媛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刘艳
判决日期
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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