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582民初8264号
判决日期:2019-07-05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咸玉宝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马雅蕾
判决日期
2019-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