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天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582民初8568号
判决日期:2019-07-04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天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通化天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通化天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2500元,期限为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财产为动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两年,财产为不动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陈新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顾亚萍
判决日期
2019-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