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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2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姜岭
联系方式:0575-86766248
注册时间:2004-11-22
公司地址:浙江省新昌县梅渚镇江东路3号
简介:
生产销售:轴承、汽车配件、五金配件及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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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固恒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624民初2109号         判决日期:2019-07-03         法院:新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固恒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叶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州固恒轴承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共计人民币2665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因业务往来需要,原、被告于2018年4月11日签订一份出口商品收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在2018年4月15日前向被告交付了规格型号为LM501349/10的轴承共2000套,而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履行交付货款的义务。2018年12月10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对账函一份,被告收到后表明账目与其记录相符。至今,被告仍未支付全部货款共计人民币26650元,以致纠纷发生。 被告台州固恒轴承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出口商品收购合同、对账函各一份,证明:双方签订了收购合同,截至2018年11月30日,被告台州固恒轴承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货款26650元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核,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要件,能证明原告的主张,予以认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辩权。 综上,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的诉称相一致
判决结果
限被告台州固恒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6650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计233元,由被告台州固恒轴承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潘晓忠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翁梦娜
判决日期
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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