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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裴杰
联系方式:0736-7710388
注册时间:2004-05-27
公司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晓岛社区武陵大道488号
简介:
基础电信业务:在常德市经营800MHz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CDMA2000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TD-LTE /LTE FDD),第五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卫星固定通信业务,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在湖南省范围内经营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26GHz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在湖南省范围内经营3.5GHz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在湖南省范围内经营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国内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无线数据传送业务;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IPTV传输服务:服务内容为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电视用户端之间提供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传输网络为利用固定通信网络(含互联网)架设IPTV信号专用传输网络,IPTV传输服务在限定的地域范围内开展;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游戏产品,演出剧目、表演,动漫产品,从事网络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信息咨询、设备及计算机软硬件等的生产、销售、安装和设计与施工;房屋租赁;通信设施租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省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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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与上海源存影业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等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09)浙知终字第9号         判决日期:2009-04-07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以下简称常德电信)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甬民四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常德电信的委托代理人廖华国、被上诉人上海源存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耀文、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的委托代理人卢毅、原审被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秉忠到庭参加诉讼。后又于同年3月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常德电信的委托代理人廖华国、源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耀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毅到庭参加质证,源存公司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判认定:2006年8月25日,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向源存公司发放了有效期自2006年8月25日至2007年2月24日的乙第12294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许可源存公司制作30集电视连续剧《谢谢你曾经爱过我》。2007年3月1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放了(广剧)剧审字(2007)第017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同意源存公司为制作单位的34集电视连续剧作品《谢谢你曾经爱过我》可以在全国范围发行,播出。 2007年12月7日,源存公司申请湖南省常德市公证处对其在网上浏览网页、在线播放和录制影视剧的过程和内容进行公证。公证处为此制作了(2007)常民证字第1298号公证书,载明:源存公司在桌面“开始”菜单中点击“运行”,在对话框中输入“cmd”后,点击“确定”,弹出DOS页面,分别输入“pingcd.××”、“pingcd.hn.vnet.cn”、“pingwww.××”和“pingissj.bbvod.net”后,结果显示“pingcd.××”、“pingcd.hn.vnet.cn”和“pingwww.××”的IP均为220.168.208.156,而“pingissj.bbvod.net”的IP则为220.168.208.19。同月10日,源存公司又申请湖南省常德市公证处对其在网上浏览网页、在线播放和录制影视剧的过程和内容进行公证,具体情况为:启动IE浏览器,输入“××”,进入页面后点击“常德”框,弹出“www.cd.hn.vnet.cn”网页,页面上显示了“常德信息港”、“本地游戏”、“丽声影院”、“宽带家园”等栏目。该页面下端还登载了“中国电信”的文字标识和“版权所有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的内容。在该页面中点击“常德信息港”,进入“www.××”的页面,页面上显示的栏目与“www.cd.hn.vnet.cn”网页上显示的栏目相同,页面下端依然登载了“中国电信”的文字标识和“版权所有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的内容。在该网页中点击“丽声影院”一栏,弹出“http://issj.bbvod.net”页面,该页面下端登载有“地址:常德电信……内容提供:九州梦网。文网文[2003]0026号网络视听许可证1103041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040184号”的内容。登录后,在页面顶部“影片搜索”栏中输入“谢谢你曾经爱过我”,点击后弹出“http://issj.bbvod.net/search.asp”网页,出现《谢谢你曾经爱过我》图标页面,显示了该片的篇名、主演、出产地区、影片类别等。之后点击“谢谢你曾经爱过我”连接进入“http://issj.bbvod.net/movie.asp?=3582”页面,打开“camtasiarecorder”软件,点击该页面中“在线播放:[1]……[28]”的点击框,弹出播放器,播放影片。 域名“vnet.cn”为中国电信所有。域名“××”在相关网站上的查询结果为:该域名注册日期为1997年2月19日,域名所有者为“湖南省电信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所有人“陈敏”,联系人电子邮箱为“hlq@cd.2118.cn”。湖南信息港网站(网址××)中“关于我们”栏目介绍该网站“创办于1996年,由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全额投资,由湖南电信互赠部全权运营”,品牌优势的表现之一为“14个湖南地市分港”。 在湖南邮电报网站(网址××)“常德电信专版”(2005年11月7日)中有一篇关于“丽声影院‘惹火’增值业务”的报道,该报道载明:“常德市电信分公司深知拓展增值业务内容及应用的重要性……其品牌业务‘丽声影院’经过两年多的快速发展,用户数由2300多户增长到14000多户……常德市分公司于1999年4月开始创建‘丽声世界’网站,……2004年,‘丽声世界’更名为‘丽声影院’,并在网站改版、服务器扩容后开始正式收费。”在中国电信集团工会常德市委员会网站(网址××)上,2006年6月6日一篇关于“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元建兴一行到常德调研”的配图报道中载明:“6月1日至4日,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元建兴一行9人来到常德市分公司进行调研,……在营业大厅副总饶有兴致地通过电脑演示详细了解了该分公司自主开发的‘网络本土游戏’和‘丽声影院’等增值业务的发展情况……。” 另查明,常德电信原名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经营范围为:经营国内固定电信网络与设施(含本地无线环路)业务;基于固定电信网络的语音、数据、图像及多媒体通信与信息服务;按国家规定进行国际电信业务的对外结算,开拓国际通信市场;经营与通信及信息服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设备生产、音广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房屋租赁业务。2008年2月,常德电信更为现名。案外人中国电信集团湖南省电信公司常德分公司成立于2000年,与常德电信系不同的法律主体。经营范围为:主营:经营中国电信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经营国内、国际各类固定电信网络与设施(含本地无线环路);经营基于固定电信网络的语言、数据、图像及多媒体通信与信息服务。兼营: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设备销售、设计施工;经营经中国电信同意后,向地方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并获批准的区域性电信业务。 2008年6月5日,源存影业以中国电信、常德电信及成功公司擅自传播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作品《谢谢你曾经爱过我》,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审被告:1.立即停止对源存影业享有著作权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电视剧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2.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其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经济损失22万元人民币,为调查被控侵权行为和起诉原审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人民币,以上金额合计25万元人民币。 源存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相关费用。 经庭审播放显示,源存公司提供的影片《谢谢你曾经爱过我》的光碟中每集片头显示出品人为黎瑞刚、刘爱勤、单兰萍;制作人和监制为单兰萍。片尾显示联合发行为源存公司和广东华夏电视传播有限公司。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源存公司是否享有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的著作权;二、原审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源存公司是否享有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的著作权。 该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虽然源存公司提供的光碟中片头反映制片人为单兰萍,但单兰萍为源存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经营行为可认定为企业法人的行为。再结合源存公司提供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可以认定源存公司为电视连续剧《谢谢你曾经爱过我》的制片者,享有该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 二、原审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该院认为,首先,不能认定中国电信侵犯了源存公司的著作权。本案中中国电信虽然认可被控侵权域名“cd.hn.vnet.cn”的二级域名“vnet.cn”为其所有,但有关法律法规并未设置域名所有者对其子域名下网站相关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法律义务,域名所对应网站的行为应由网站的所有经营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现在源存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诉称的侵权域名“cd.hn.vnet.cn”或“www.××”所对应的网站为中国电信经营管理,故中国电信与源存公司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源存公司关于中国电信构成侵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该院难以支持。 其次,常德电信的行为构成侵权:第一,根据湖南信息港网站(网址××)上“关于我们”栏目中介绍,该网站“创办于1996年,由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全额投资,由湖南电信互赠部全权运营”,品牌优势的表现之一为“14个湖南地市分港”。而常德电信原名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后于2008年2月更为现名。源存公司提供的1296号公证书中载明,在进入“××”页面后点击“常德”框后进入“http://cd.hn.vnet.cn”网页,进一步点击“常德信息港”后进入“http://www.××”网页,该两页面上都显示了“常德信息港”、“本地游戏”、“丽声影院”、“宽带家园”等栏目,页面下端均登载了“中国电信”的文字标识和“版权所有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的内容。第二,湖南邮电报网站的“常德电信专版”(2005年11月7日)中关于“丽声影院‘惹火’增值业务”的报道与中国电信集团工会常德市委员会网站上2006年6月6日关于“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元建兴一行到常德调研”的配图报道中相关内容及上述第一项内容均可相互印证,表明“常德信息港”分站为常德电信经营管理,其中‘丽声影院’属于常德电信开展的增值业务之一。虽然域名“××”相关查询结果表明该域名所有者为“湖南省电信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但该所有者名称“湖南省电信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并不规范,与常德电信的原名“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及案外人中国电信集团湖南省电信公司常德分公司的公司名称均不完全相同,且网站的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网站的经营管理者承担,故域名“××”相关查询结果并不足以表明该域名所对应网站的经营管理者为案外人中国电信集团湖南省电信公司常德分公司。第三,常德电信庭审中答辩称“我们只提供了链接服务”,同时提供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琼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1份,用以证明相类似的案件中类似常德电信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事实,也即常德电信认可了其在本案中提供了链接服务,虽然常德电信在其后的庭审中辩称“常德信息港”系案外人中国电信集团湖南省电信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所有,与常德电信“一点关系都没有”,常德电信系该公司控股公司,为了不必要的诉讼而通知该公司断开了链接。但是综合上述第一、二项来看,常德电信之前的陈述可信度更高,对其之后的反言不予采信。第四,虽然常德电信庭审中辩称其只提供了链接服务,但播放被控侵权电视连续剧的网页“http://issj.bbvod.net”的显现是通过点击“常德信息港”网站所设置的栏目“丽声影院”实现的。根据本案已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来看,“丽声影院”是常德电信经营管理的“常德信息港”下所设置的栏目,常德电信在该栏目上在线播放侵权影片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即使常德电信在这一过程中进行了对第三方网站的链接,也是一种深层链接,一般用户单单从页面登载的信息内容上并不能轻易辨识出这种链接的存在,在一般用户施以普通注意力(不仔细关注网络地址栏)的情况下不会认为自己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网站,而仍是“常德信息港”下的一个栏目。也可以说常德电信利用了被链接网站的信息资源,在其经营的网站页面上向公众传播其选定并编排整理的网站(把“http://issj.bbvod.net”设置为“丽声影院”栏目),但却疏于对被链接网站资源的合法性进行合理审查,其主观存在过错,客观上侵犯了源存公司的著作权。 最后,源存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影片来源于成功公司。网页“http://issj.bbvod.net”上关于“内容提供:九州梦网”的陈述也系单方登载,无充分证据与之印证,故源存公司关于成功公司构成侵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 该院认为,常德电信的行为侵犯了源存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源存公司未提供其实际损失及常德电信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故该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常德电信的主观过错程度、网站的性质和规模,同时结合涉案电视剧作品的制作规模、市场收益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酌情确定常德电信赔偿源存公司的经济损失(包括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0元。中国电信第二次开庭时经该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常德电信立即停止在线播放源存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之电视剧作品《谢谢你曾经爱过我》的侵权行为;二、常德电信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源存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因制止侵权行为合理支出)60000元;三、驳回源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源存公司负担1919元,常德电信负担3131元。 宣判后,常德电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常德电信上诉称:1.涉案电视剧《谢谢你曾经爱过我》片头显示的出品人为黎瑞刚、李爱勤、单兰萍,单兰萍作为原审原告源存公司的法人代表,其行为虽可认为是该公司的行为,但不能因此否认其他两名出品人的著作权,原判未查清相关事实,遗漏了诉讼当事人。2.域名××与lssj.bbvod.net并非其所有,上述网站也非其经营。3.“常德信息港”仅对涉案电视剧提供了一般链接,且在接到权利人警告和诉状后及时断开了相关链接,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006)琼民二终字第29号判决已对此予以了证明。 源存公司辩称:1.正版DVD光盘《谢谢你曾经爱过我》片尾显示的出品单位和制作单位为源存公司,该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和发行许可也显示源存公司是该剧唯一的制作单位,这充分说明源存公司对涉案电视剧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2.“常德信息港”系常德电信经营。首先,“常德信息港”的首页末标有“版权所有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其次,“湖南电信港”系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经营,“常德信息港”作为其二级子站自然由其地级市分公司常德电信经营;第三,“常德信息港”的域名××的持有人是常德电信的前身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3.由于“丽声影院”的域名不仅有lssj.bbvod.net一个,还有dy.××,据此,“丽声影院”系“常德电信港”的二级页面,而非链接关系,常德电信则是“丽声影院”的经营主体之一,不适用“避风港”条款,其二审提交的补充证据也印证了这点。至于(2006)琼民二终字第29号判决,该案与本案事实明显不符,且该案目前已申诉至最高法院,故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中国电信认为:1.同意常德电信的上诉意见;2.根据国务院的相关通知,“湖南省电信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事实上是案外人“中国电信集团湖南省电信公司常德分公司”的规范简称;3.原判认定网站报道内容有误;4.对“丽声影院”的链接属于一般链接。 成功公司认为: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提供涉案影片,涉案网站上其公司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他人单方上载的,其并不知情。 二审中,常德电信提供了如下证据:1.(2008)常证民字第892号公证书,拟证明播放涉案电视剧网站的经营者并非常德电信,且“常德电信港”已断开与“丽声影院”的链接;2.(2008)渝高民终字第92号判决书,拟证明及时断开侵权内容的一般链接服务提供者可以免责;3.罗艳红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丽声影院”的实际经营人是罗艳红,常德电信仅为其提供了网络服务平台。经质证,源存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已过举证期限,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于证据1,源存公司认为该公证书中描述的页码与实际页码不符,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其次,该公证书仅表明“http://cd.hn.vnet.cn”无法打开,不能证明“常德信息港”已断开与“丽声影院”的链接,而lssj.net的域名查询结果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于证据2,认为该判决书中的事实与本案事实不同,且也有很多判令提供链接服务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判决;对于证据3,认为系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中国电信集团与成功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证据1公证书中“附件共12页”的记载与实际页数相符,该证据真实、合法,但关于http://cd.hn.vnet.cn无法打开和lssj.net的域名查询结果的公证内容均无法证明待证事实;证据2判决书中的事实与本案不同,对本案不具有既判力,也不存在关联性;证据3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源存公司提供了一份业务登记单及电信业务服务协议,认为该证据的内容与“常德信息港”栏目“我的e家”,中国电信集团工会常德市委员会网站“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元建兴一行到常德调研”的报道,以及湖南邮电报网站“丽声影院‘惹火’增值业务”的报道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常德电信系“常德信息港”和“丽声影院”的经营者。经质证,常德电信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中国电信集团认为该证据经过涂改,对其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成功公司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仅被涂去正面的客户身份证号和装机地址,不影响对其证据三性的确认,至于其证明力大小需结合涉案相关证据综合认定。 中国电信提供了如下证据: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08】12号文件;2.湖南省电信公司部室简函综合【2000】2号;3.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湖南省电信公司的营业执照。上述证据拟证明,“常德信息港”系案外人中国电信集团湖南省电信公司常德分公司经营。经质证,常德电信、成功公司对证据三性均无异议。源存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均不具有关联性,且证据1、证据3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亦有异议。本院认为,证据1系复印件,且其内容仅涉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其省级分公司的关系,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证据2真实、合法,涉及案外人中国电信集团湖南省电信公司常德分公司的简称,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3虽系复印件,但均有相关公司的公章,本院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判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第一,涉案电影作品DVD片尾标有“上海源存影业有限公司出品”、“上海源存影业有限公司制作”字样;第二,常德电信业务提供宽带接入服务,其业务登记单末部有“客户服务热线:10000”,“我的e家”以及“小灵通”等标识;第三,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常德电信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中国电信集团湖南省电信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湖南省电信公司常德分公司系中国电信的分支机构。 针对常德电信的上诉请求、理由及源存公司答辩意见所涉及的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原审有无遗漏诉讼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由于目前电视剧作品中的署名多不规范,故需根据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制片者”。涉案电视剧作品片头显示出品人为黎瑞刚、李爱勤、单兰萍,制作人为单兰萍(系源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片尾显示出品单位和制作单位均为源存公司;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中的制作单位也是源存公司。在无其他反证的情况下,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源存公司系涉案电视剧唯一著作权人,有权单独提起诉讼,原审亦未遗漏诉讼当事人。常德电信此节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常德电信是否构成侵权 1.常德电信是否“常德信息港”(××或cd.hn.vnet.cn)的经营者 常德电信原名“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2008年2月更为现名。根据“湖南信息港”(××)的介绍,该网站由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与常德电信属同一法人体系)全额投资,下设包括“常德信息港”在内的14个湖南地市分港,从该网站进入“常德信息港”后,可见网页下端标有“版权所有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字样。此外,源存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常德电信业务登记单末部的标识“我的e家”与“常德信息港”的栏目标识“我的e家”相同。根据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常德信息港”系常德电信经营。常德电信虽然辩称“常德信息港”非其经营,但在原审庭审中又曾称其“只提供了链接服务”,因公司对自身提供的服务应当是充分知悉的,故第二次陈述的可信度不高。至于域名“××”的注册单位,虽然WHOIS查询显示为“湖南省电信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与常德电信不符,但注册单位不一定是实际经营者,它只是认定实际经营者的初步证据,在有其他充足证据的情况下,该证据不影响对实际经营者的认定。 2.常德电信是否“丽声影院”(issj.bbvod.net)的经营者 首先,根据湖南邮电报网站2005年11月7日题为“丽声影院‘惹火’增值业务”的报道,“常德市分公司”于1999年4月创建“丽声世界”网站,于2004年更名为“丽声影院”,系其自主开发的增值业务,并将其作为与小灵通、宽带业务并驾齐驱的增值业务。中国电信集团工会常德市委员会网站2006年6月6日题为“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元建兴一行到常德调研”的报道又称,“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元建兴一行9人来到常德市分公司进行调研,……元副总兴致勃勃地到营业大厅、10000号客户服务中心……走访调研。在营业大厅元副总饶有兴致地通过电脑演示详细了解了该分公司自主开发的‘网络本土游戏’和‘丽声影院’等增值业务的发展情况……。”原判已对上述报道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常德电信在二审庭审中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故结合上述两网站版权所有单位的性质(前者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新闻中心、湖南邮电报社,后者为湖南电信工会常德市工作委员会)、报道所涉照片的真实程度以及新闻报道本身的中立特性,本院认为上述报道内容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因前一网站称其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新闻和综合网站”,故报道中所谓“常德分公司”应为同属一个法人体系的常德电信的简称;对于后一报道内容,本院认为,同一法人体系的省级分公司领导到市级分公司调研指导更合乎情理,而此处的省级分公司为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故该报道中的“常德分公司”指涉常德电信的可能性较大。其次,根据源存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常德电信业务登记单,常德电信提供宽带接入服务,其业务登记单末部有“客户服务热线:10000”和“小灵通”标识,这与上述报道的相关内容亦可相互印证。第三,“丽声影院”页末版权保留声明处标注有“电子邮件:cn5×××@hotmail.com地址:中国电信常德分公司”字样,虽然此处公司地址系不规范简称,但该邮件地址与“常德信息港”页末的一致,故“中国电信常德分公司”与“常德信息港”的经营者应为同一家公司。综合上述事实,足以认定“丽声影院”系常德电信经营。虽然常德电信对此表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3.“通知删除规则”可否适用于本案 因“常德信息港”与“丽声影院”均系常德电信经营,常德电信属于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提供链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故不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关于“通知删除规则”的规定。常德电信虽以其提供的两份判决书为证据,主张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该两份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案不同,应适用的法律也不相同,故对常德电信此节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常德电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长应向健 代理审判员周卓华 代理审判员王亦非 二○○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何琼
判决日期
2009-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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