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联意高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鲁1102民初479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07-02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同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江联意高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同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江联意高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债权,保全金额293400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的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将被申请人江西江联意高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南昌市洪都大道支行(账号15×××59)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
293400元;
二、将被申请人江西江联意高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临沂玫德庚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处的债权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93400元。
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债权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杨永彬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范晓丹
判决日期
2019-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