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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维弘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任向武
联系方式:13391759520
注册时间:2014-05-05
公司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简介: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推广;工程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销售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塑料制品、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日用品、摄影器材、办公用品、家具、体育用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仪器仪表、安全技术防范用品、家用电器、针纺织品、服装鞋帽;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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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苏麦迩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四维弘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104民初240号         判决日期:2019-07-02         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苏麦迩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麦迩公司)与被告北京四维弘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被告四维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9年2月29日作出(2019)鲁0104民初240号之一裁定书,驳回被告四维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四维公司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鲁01民辖终296号裁定书,驳回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麦迩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凌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涛,被告四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苏麦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28646.00元及违约金暂计15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04月份,因承包山东里彦发电有限公司5#机组联通管供热及雾化补水改造工程需要,被告向原告采购抽气电动调节阀2台、气动逆止阀1台、抽气快关阀1台、电动调节阀1台以及EMG电动执行器2台,金额共计918646.00元。为此原告积极履行供货、安装义务,所供产品于2018年09月03日用户单位即山东里彦发电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安装调试回执函》,载明原告所供设备已经调试完成。而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剩余628646.00元一直未付。为此,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总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脱。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四维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举证证明其陈述内容,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3日,原告苏麦迩公司与被告四维公司订立《商务合同》,该《商务合同》包括《合同条款》与《合同协议书》两部分。《合同条款》主要约定合同需方为四维公司,供方为苏麦迩公司,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85天交货,交货地点为需方指定地点,供货清单见附件。支付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为预付款,全部货物到货、完成调试工程验收并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17%税率)后15日内付至合同金额的90%,剩余10%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质保金无息付清。支付方式为银行电汇或转账支票。需方违约的,除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应责任外,还应赔偿给供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等事项。《合同协议书》主要约定双方就山东里彦发电有限公司5#机组联通管供热及雾化补水改造工程,供方苏麦迩公司向需方四维公司提供设备,供货范围为阀门,详见《供货清单》等事项。合同附件为《供货清单》两份,第一份《供货清单》载明原告苏麦迩公司向被告四维公司销售抽气电动调节阀2个,气动逆止阀1个,抽气快关阀1个,电动调节阀1个,合计836496元,第二份《供货清单》载明原告苏麦迩公司向被告四维公司销售EMG电动执行器2台,合计82150元。原告苏麦迩公司在《合同协议书》与两份《供货清单》上盖章,被告四维公司未盖章。被告四维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原告汇款50000元,于2018年7月2日通过电子承兑共支付原告140000元,2018年12月28日付款100000元。原告苏麦迩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开具增值税发票两份,发票价税合计分别为100000元、90000元,货物名称均为抽气快关阀,购买方均为四维公司,销售方均为苏麦迩公司。原告苏麦迩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开具增值税发票一份,发票价税合计104640元,货物名称为电动调节阀、气动逆止阀、抽气电动调节阀、抽气快关阀,购买方为四维公司,销售方为苏麦迩公司。 2018年9月3日,原告苏麦迩公司出具安装调试回执函,载明用户单位为山东里彦发电有限公司,调试地点为山东省邹城市太平镇山东里彦发电有限公司项目现场,联系人为钟立振,调试产品内容为抽气电动调节阀2个,气动逆止阀1个,抽气快关阀1个,电动调节阀1个,EMG电动执行器2台等,调试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至2018年9月2日,用户单位签署及反馈内容为安装调试已完成,施工方陈建军,联系人钟立振在此处签字。2018年10月21日,原告苏麦迩公司出具售后服务回执函,载明用户单位为山东里彦发电有限公司,调试地点为山东省邹城市太平镇山东里彦发电有限公司项目现场,联系人为钟立振,调试产品内容为抽气电动调节阀2个,气动逆止阀1个,抽气快关阀1个,电动调节阀1个,EMG电动执行器2台,调试时间为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9日,用户单位签署及反馈内容为现场问题已解决,施工方陈建军,联系人钟立振在此处签字。后原告以被告尚欠货款628646元未支付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四维弘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苏麦迩阀门销售有限公司货款628646元; 二、被告北京四维弘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苏麦迩阀门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以62864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36元,减半收取计5118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管辖费100元,均由被告北京四维弘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吕强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李松
判决日期
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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