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华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淄博舜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鲁0684民初1672号
判决日期:2019-07-01
法院: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蓬莱市华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舜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799520.34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舜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工行淄博高新支行的银行账户:16×××69中的存款1799520.34元。
保全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武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马振
书记员朱顺珍
判决日期
2019-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