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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紫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姜学文
联系方式:010-52063566
注册时间:2003-07-16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2号院11号楼-1至3层商业01
简介: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业管理;资产管理;出租商业用房;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物业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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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来福等与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年朝民初字第21606号         判决日期:2018-06-20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素均、霍来福(以下称二原告)与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2018年6月8日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事实和理由:二原告居住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X排X号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因被告在二原告房屋右侧施工,造成二原告房屋后房檐墙门洞口上部属相裂缝已影响房屋的结构安全,该位置评定为危险点,另外小房屋阴角石膏线目前已影响到房屋正常条件下安全使用,而一个无法居住使用,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二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为了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望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造成房屋裂缝的原因或者责任在于被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北京市房屋修建器材公司。北京房屋修建器材公司于2001年6月20日出具《证明》,证明其单位职工陈素均所居住涉案房屋房屋所有权归其公司所有。 2007年5月10日,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京房地文[2007]45号《关于做好六家壳企业收壳收尾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容为:根据京国资文[XXXXX号《关于组建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的请示》及市政府批复的文件精神,集团在2005年成立不久,开始对北京市房屋修建器材公司等6家企业的收壳工作,对于6家壳企业中未做变做更的房产,土地证原件及清册移交资产财务部,由集团财务部集中变更手续。对上述房产、土地需变更到改制公司名下的,由改制公司提出申请并按有评估资质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转让给改制公司,并按法定程序做好变更手续。 2007年6月21日,北京市房屋修建器材公司被工商注销登记。2014年8月4日,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原北京市房屋修建器材公司系我公司下属二级企业,涉案房屋X-X排(建筑面积713.2平米)登记于器材公司名下,2007年器材公司被核准注销,该处房产归属我公司所有,并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目前,该处房产由我公司委托北京紫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紫东公司)管理,并负责维护修缮。有关该处房产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合法权益、提起司法诉讼等,均由紫东公司全权处理。包含涉案房屋在内的该40间平房现由原器材公司下属单位退休职工及买断工龄人员居住。 2012年至2013年,中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建设方,被告作为施工方在涉案房屋西侧8.5米处建设北京核电工程设计院科研楼(以下称科研楼),在科研楼建设过程中,涉案房屋墙体出现开裂。 被告自行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五检测所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房屋主体结构现状安全鉴定,检测结果为:大房间前檐墙门洞口上角东侧墙体存在1条斜向裂缝,裂缝宽4mm,。门窗之间的排烟道上部墙体存在一条竖向裂缝,裂缝宽0.4mm。西墙瓷砖踢脚线外鼓、开裂;东墙上部阴角石膏线与墙体交接位置存在通长开裂现象,吊顶抹灰拒不存在开裂现象,地面瓷砖个别位置开裂;小房间后檐墙门洞口上部墙体存在一条竖向通长裂缝,裂缝形态为上大下小,裂缝上部宽8mm,该房间屋顶位置阴角石膏线与墙体交接位置普遍存在开裂现象,个别位置断裂,目前已进行简单处理,吊顶抹灰存在开裂现象;大房间和小房间屋盖木构件未发现糟朽、变形等损坏。检测结果分析为:涉案房屋后檐墙门洞口竖向裂缝已影响到房屋的结构安全,该位置评定为危险点,其余损坏不影响房屋的结构安全;小房间阴角石膏线目前已影响到房屋正常条件下的安全使用。 紫东公司就除涉案房屋之外的其他房屋另行起诉中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本案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在该案中,经紫东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房屋的受损成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X至X排共40间平房受损的主要成因系北京核电工程设计院科研楼基坑施工造成。由于涉案房屋实际情况与设计图纸不符,房屋整体性较差,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较弱,在施工影响下易产生裂缝或使原有裂缝开展。” 在该案中,紫东公司提交工程概算书,以证明40间房屋维修工程造价为2268207.16元。本案被告提交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X至X排共40间平房墙体受损修复处理方案》及北京东×××《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X至X排共40间平房墙体受损修复处理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以证明修复预算为1241637.21元(包含房租420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陈素均、霍来福经济损失五万元; 二、驳回原告陈素均、霍来福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陈素均、霍来福负担66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26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吴娜 审判员黄雪芹 审判员周墨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帛妍
判决日期
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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