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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425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炼
联系方式:023-61757666
注册时间:2006-07-28
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华唐路2号农垦大厦AB区1-11层
简介:
许可项目:内科(门诊)、眼科、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眼部美容术;美容皮肤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眼科专业(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零售III类:6822软性角膜接触镜及其护理用液;X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验光配镜;眼科医疗技术研究;远程医疗软件开发、生产、销售;眼科医院经营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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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中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杨清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231民初387号         判决日期:2019-06-28         法院:垫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中平与被告谭天辉、杨清华、忠源物流公司、人保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万中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忠,被告杨清华,被告忠源物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被告人保重庆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伦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天辉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万中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忠,被告谭天辉,被告人保重庆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伦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清华、重庆忠源物流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万中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的各项损失共计91470.92元(其中医疗费5133.92元、误工费17784.00元、护理费4500.00元、交通费9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00元、营养费2250.00元、残疾赔偿金25276.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173.00元、精神抚慰金6000.00元、鉴定费19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6日20时00分许,被告谭天辉驾驶的属被告忠源物流公司所有的渝BNXXXX重型货车,行使至重庆市垫江县龙裴路3公司+500米处时,因路面缺损及石头多,造成重型货车碾压石头抛出砸到原告万中平(在家大门口坐起的)脸部,致原告万中平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万中平受伤后,被送往垫江县人民医院住院诊治,经住院治疗30天后出院。住院期间到重庆检查和出院后用药,原告支付了医疗费2133.92元。原告的伤经法医鉴定为10级伤残,需续医费3000.00元,误工时限120天,护理时限45天,营养时限45天。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谭天辉承担全责,原告无责。被告谭天辉驾驶的车辆系被告重庆忠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已经在被告人保重庆分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和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忠源物流公司辩称,忠源物流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该由机动车的使用人谭天辉承担责任。且我公司已为案涉机动车在被告人保重庆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该由其在保险范围内先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谭天辉负担。 被告人保重庆分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以法庭对原告举示的证据审查认定为准。案涉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限额(含不计免赔),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保险期限是2017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原告在诉前单方进行的鉴定,我方申请重新鉴定。原告伤后医疗费中超过交强险1万元以外的费用,应扣减20%的非医保费用,该20%的非医保费用,应由车方承担,同时我司不承担本案鉴定费和诉讼费。 被告杨清华辩称,原告起诉中陈述的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交警部门对此做出的责任认定属实,我没有异议。我不知道被告人民财保重庆市分公司说的“原告医疗费中超过交强险1万元以外的费用,有20%非医保费用由车方承担”这个说法,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理,我只愿意承担15%非医保用药费用。本案的鉴定费和诉讼费我也不应该承担。 被告谭天辉未作答辩。 原被告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了质证认证,本院对原告举示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病历、诊断证明、鉴定费发票等证据;对被告人民财保重庆市分公司举示的保单、被告谭天会举示的驾驶证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原告举示的收条、重庆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发票4张、重庆红十字医院发票2张、汽车发票4张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关联性不予认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6日,被告谭天辉驾驶渝BNXXXX的重型货车沿裴兴往龙凤方向行使至重庆市垫江县龙裴路3公司+500米处时,因路面缺损太大,石头多,造成渝BNXXXX的重型货车碾压石头抛出砸到原告万中平脸部,致万中平受伤的交通事故。2018年4月19日,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谭天辉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万中平无责任。 原告万中平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垫江县人民医院住院诊治,住院治疗30天后,于2018年5月16日出院。出院医嘱为出院带药,全休二月,门诊随访。原告万中平在垫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被告杨清华全额支付。原告在本案中未予主张。 原告万中平在垫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于2018年4月28日先后到重庆红十字会医院、重庆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分别用去医疗费629.00元、1226.22元,但未提供就诊医院的病历及诊断证明。 原告在垫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根据其出院医嘱,先后于2018年7月29日、8月24日到垫江县人民医院进行门诊随访诊治,共用去医疗费278.70元。 于2018年11月2日,原告委托重庆市明正司法鉴定所对受伤后的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误工时限、护理时限、营养时限进行司法鉴定。2018年11月26日,重庆市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原告万中平目前属于十级伤残,需后续医疗费约3000.00元,万中平伤后误工时限为约120天,需护理时限约45天,营养时限约为45天。原告因该鉴定支付了鉴定费1900.00元。 案涉渝BNXXXX机动车辆车籍登记为被告忠源物流公司,实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人为被告杨清华。被告杨清华因经营货运车辆需要,于2016年5月13日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忠源物流公司签订营运车辆挂靠合同而进行挂靠经营。该挂靠合同约定:挂靠车辆为渝BNXXXX,发动机号为MC3E8D03694;合同期内,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缴纳下月管理费;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自理全部经营成本,自负盈亏,自行经营,承担一切经营风险;乙方及乙方一切聘用人员不与甲方形成劳动关系。该车辆由被告忠源物流公司在被告人保重庆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含不计免赔),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无免赔事由。 被告谭天辉系杨清华雇请的案涉车辆驾驶员,其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被告谭天辉履行职务驾驶过程中。 另查明,原告万中平在评定伤残之日已年满44周岁,系农村居民,且无稳定收入及长期固定职业。原告万中平的父亲万成友、母亲古成珍均系城镇居民,在原告评定伤残之日万成友已年满70周岁,古成珍已经年69周岁。万成友、古成珍共生育了万中平、万中于两个子女。另,重庆市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标准分别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93.00元/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106.00元/月、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936.00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759.00元/年
判决结果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万中平人民币80035.65元;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由被告杨清华、重庆忠源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万中平人民币19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万中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43.00元,由被告杨清华、重庆忠源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合议庭
审判员黄德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丹丹 书记员汤凤琴
判决日期
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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