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余俊仙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杭西催字第19号
判决日期:2015-07-28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宣告编号为0010004128040943号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5月16日、到期日期2013年6月16日、申请人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款人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持票人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陈辽敏
审判员金秀娟
代理审判员孙怡悦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胡颖
判决日期
201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