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辽宁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大连吉港粮油有限公司、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大连光德粮食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号:(2015)抚中执异字第00023号
判决日期:2015-07-28
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辽宁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连吉港粮油有限公司、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大连光德粮食经贸有限公司一案中,案外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作出(2014)抚执异字第22号裁定,案外人上海浦发银行大连分行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辽执二复字第11号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作出裁定,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上海浦发银行大连分行),请求解除冻结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的保证金账户。法院冻结的账户是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账户,账户开户名为:浦发银行定期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港湾谷物公司。说明该款项未存于港湾谷物公司名下,而是存在浦发银行自已名下的保证金账户,汇票已经到期,案外人已经垫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2014年9月15日,本院作出(2014)抚中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大连吉港粮油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前偿还原告辽宁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被告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大连光德粮食经贸有限公司对大连吉港粮油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4)抚中执一字第0007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存款1800万元。同日,作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关于被执行人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处账户存款1800万元,暂停支付6个月。
2014年4月29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保证金比例50%,保证金自存入保证金专户之日即转为融资行占有,并授权融资行在因本协议而需对外付款时,直接扣划该保证金及相应利息。同日,案外人的支款凭证显示被执行人存入账户承兑汇票保证金3000万元,定期六个月。同日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两张,出票人均为被执行人,收款人均为四平吉联谷物有限公司,出票金额均为3000万元,两张共计6000万元。
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连续背书,最后持票人为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由其委托收款。2014年10月29日,特种转账借方传票显示付款单位为案外人,收款单位为案外人,金额为6000万元,转账原因为银承垫款。
另查,2014年4月11日,四平吉联谷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购买玉米90000吨,单价2280元每吨,总金额205200000元,交货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
判决结果
中止对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处账户存款1800万元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关左健
审判员路军
助理审判员王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田俊杰
判决日期
201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