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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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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丽虹、尤振兴、杨碧霞等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闽05刑终987号         判决日期:2019-06-27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永春县人民法院审理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丽虹、尤振兴、杨碧霞、林剑宾、尤芳顺、黄宝治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闽0525刑初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丽虹、尤振兴、杨碧霞、林剑宾、尤芳顺、黄宝治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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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林丽虹、尤振兴、杨碧霞共同预谋创建一个赌博微信群招揽他人入群参赌、从中获利,并口头约定各占1/3的股份。同年3月初,被告人林丽虹与被告人尤振兴、杨碧霞共同创建一个名称为“红红火火”的赌博微信群后,随即与上线黄丁发(已于2017年8月20日死亡)联系并获得了名称为“北京赛车”的“时时彩”网络赌盘(即代理账号“云顶连锁3zhh222”、“新利新CC2zhh666”、“海运新CC海zhh555”、“汇丰新CC汇丰zhh333”),租赁了永春县石鼓镇金色家园7幢B梯705室并接通网络宽带,提供了以其手机号码“186××××5953”注册的昵称“无所谓”的支付宝账号及其向江金华所借的以手机号码“156××××3738”注册的昵称“红姐3号”的支付宝账号,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尤振兴上网购买了电脑、“机器人软件”及手机等作案工具,并以每天工资300元雇佣被告人林剑宾为赌博微信群的操盘手,同时还负责与上线黄丁发对账结算;被告人尤振兴不仅提供了以其手机号码“137××××2116”注册的昵称“红姐2号”的支付宝账号,而且于同年5月中旬以每天工资300元雇佣被告人尤芳顺为赌博微信群的操盘手,同时与被告人杨碧霞负责现场管理;被告人杨碧霞不仅负责逐日结算下线参赌人员的赌博投注账目,而且通过以其手机号码“137××××9952”注册的昵称“若是梦终将空”的支付宝账号定期向所雇佣的被告人林剑宾、尤芳顺发放工资;被告人林丽虹、尤振兴、杨碧霞在该租房内利用所创建的“红红火火”的赌博微信群,以“北京赛车”开奖结果为依据,接受下线参赌人员陈某、黄某等人的赌博投注,通过所获得的“时时彩”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上报给上线黄丁发,并将赌资转入黄丁发所提供的以被告人黄宝治的手机号码“139××××3882”注册的昵称为“邪恶的错”的支付宝账号,从所上报的赌博投注额中抽取点水差1%;被告人林剑宾、尤芳顺在受雇期间,不仅负责上网购买微信号更新创建赌博群,而且还负责利用“机器人软件”兑换积分、登记和统计下线参赌人员的赌博投注账目并利用上述3个支付宝账号收、付赌资等。同年6月8日,被告人林丽虹又租赁了永春县石鼓镇宝龙小区5幢一单元1205室,被告人尤振兴负责接通网络宽带,被告人林丽虹、尤振兴、杨碧霞、林剑宾、尤芳顺即转移到该租房内继续利用所创建的“红红火火”的赌博微信群进行非法赌博活动,接受下线参赌人员洪某等人的赌博投注。从同年3月2日至8月12日,被告人林丽虹、尤振兴、杨碧霞接受下线参赌人员陈某、黄某、洪某等人投注金额计人民币51568133元,从中获利人民币515681元,三人按占股比例各分得171894元;从同年3月2日至8月12日,被告人林剑宾受雇参与开设赌场犯罪、涉案数额计人民币51568133元,从中获利人民币45000元。从同年5月15日至8月12日,被告人尤芳顺受雇参与开设赌场犯罪、涉案数额计人民币35078812元,从中获利人民币22000元。 2017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宝治将以其手机号码“139××××3882”注册的昵称“邪恶的错”的支付宝账号及手机卡提供给黄丁发使用。被告人黄宝治于同年7月1日得知该支付宝账号被黄丁发用于与网络赌博的下线进行输赢结算并收、付赌资后,仍多次帮助黄丁发查看并与下线即被告人林丽虹等人核对支付宝账目。同年8月15日,被告人黄宝治向黄丁发取回该支付宝账号及手机卡。从同年7月1日至8月12日,被告人黄宝治参与开设赌场犯罪、涉案数额计人民币20253366元(依被告人黄宝治在补充侦查期间的供述就低认定),但其并未从中获利。 2017年8月12日21时许,永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石鼓派出所的民警到永春县石鼓镇宝龙小区5幢一单元1205室入户检查时,抓获正在进行微信赌博操作的被告人杨碧霞、林剑宾、尤芳顺,不仅当场查扣了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主机2台及手机7部,而且当场分别查扣了被告人杨碧霞的平板电脑1台和手机1部、被告人林剑宾的手机2部、被告人尤芳顺的手机1部和闽C×××××号东风牌小型轿车。当日,永春县公安局决定对杨碧霞、林剑宾、尤芳顺等人涉嫌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次日,永春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杨碧霞的款项人民币300000元。同年9月2日,永春县公安局分别扣押了被告人林剑宾、尤芳顺的款项各人民币50000元,并向被告人尤芳顺发还了所查扣的闽C×××××号东风牌小型轿车。2018年2月9日上午,被告人林丽虹、尤振兴主动到永春县公安局投案,并分别被扣押了款项各人民币100000元。同年3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黄宝治主动到永春县公安局投案,并被扣押款项人民币200000元。归案后,被告人林丽虹、尤振兴、杨碧霞、林剑宾、尤芳顺、黄宝治均如实交代了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此外,被告人杨碧霞与其前夫梁某欢(2015年6月23日离婚)生育二子一女(均由梁某欢抚养)后,又分别于2016年10月27日生育一子(杨某杰)、于2018年9月30日生育一女(杨某茹、现正处于哺乳期)。被告人黄宝治在补充侦查期间及庭审中均供述,黄丁发以经商为由于2017年3月初向其借用了以手机号码“139××××3882”注册的昵称“邪恶的错”的支付宝账号及手机卡后,直至同年7月1日才向其告知将该支付宝账号用于网络赌博;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款项人民币200000元,系其所上缴的该支付宝账号中黄丁发尚未取出的开设赌场的获利款项。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尤振兴的亲属于2019年4月16日代其向法院再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71894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陈某、黄某、洪某的证言、常住人口登记卡、离婚证、南安市省新镇西埔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南安市省新镇园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残疾人证、房屋租赁合约、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北京赛车”时时彩网络赌盘代理账号及密码清单、辨认笔录、照片、微信赌博操作界面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黄丁发的户口注销证明、永春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及附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支付宝账号转账记录及交易记录明细查询清单、到案经过、破案过程说明、工作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案款缴款凭证、被告人林丽虹、尤振兴、杨碧霞、林剑宾、尤芳顺、黄宝治的供述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林丽虹、尤振兴、杨碧霞、林剑宾、尤芳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在互联网上建立虚拟赌博场所、招揽并接受他人投注,被告人黄宝治明知他人利用赌博网站坐庄接受该投注、仍向他人提供用于上下线结算和收付赌资的支付宝账号并帮助他人查看和核对账目,其中被告人林丽虹、尤振兴、杨碧霞共同接受他人投注金额计人民币51568133元,各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71894元。被告人林剑宾受雇参与开设赌场犯罪,涉案金额计人民币51568133元,从中获利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尤芳顺受雇参与开设赌场犯罪,涉案金额计人民币35078812元。被告人黄宝治参与开设赌场犯罪,涉案金额计人民币20253366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均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丽虹、尤振兴、杨碧霞、林剑宾、尤芳顺、黄宝治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丽虹、尤振兴、杨碧霞、林剑宾、尤芳顺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均行为积极,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层级)及所起的作用,判处相应的刑罚。被告人黄宝治明知黄丁发利用赌博网站坐庄接受下线即被告人林丽虹、尤振兴、杨碧霞所上报的他人赌博投注,虽仍向黄丁发提供用于与下线进行输赢结算和收、付赌资的支付宝账号并多次帮助黄丁发查看、核对账目,但其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明显小于黄丁发,即其仅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黄丁发已死亡,本案中对被告人黄宝治何时知晓其所提供的支付宝账号被黄丁发用于网络赌博又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因此仅能依被告人黄宝治在补充侦查期间的供述就低认定其涉案数额为人民币20253366元;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黄宝治的涉案数额为人民币51568133元且未认定其系从犯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林丽虹、尤振兴、黄宝治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碧霞、林剑宾、尤芳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振兴、杨碧霞、林剑宾、尤芳顺在案发后积极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林丽虹在案发后积极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黄宝治在案发后也主动退缴了黄丁发开设赌场犯罪的违法所得,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丽虹、尤振兴、杨碧霞、林剑宾、尤芳顺的违法所得分别为人民币171894元、171894元、171894元、45000元、22000元,依法应予追缴;被告人黄宝治所上缴并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款项人民币200000元,系黄丁发开设赌场犯罪的违法所得,依法也应予追缴。公安机关当场向被告人杨碧霞、林剑宾、尤芳顺所查扣的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主机2台、手机7部均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被告人林丽虹、尤振兴、杨碧霞、林剑宾、尤芳顺、黄宝治虽均系初犯,且被告人林丽虹、尤振兴、黄宝治又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杨碧霞、林剑宾、尤芳顺也有坦白情节,但综合本案的性质及具体情节,不宜对各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林丽虹、尤振兴、杨碧霞共同创建赌博微信群后,虽将下线参赌人员的所有赌博投注均报给上线黄丁发,而仅依赌博投注额抽取点水,但三被告人既共同经营管理该赌博微信群又积极招揽他人入群参赌,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既有所分工又相互配合且均行为积极,所起的作用相当,依法均不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林剑宾、尤芳顺虽均系被雇佣而参与开设赌场犯罪,所起的作用也相对小于被告人林丽虹、尤振兴、杨碧霞,但二被告人受雇为赌博微信群的操盘手、在共同犯罪中均行为积极,不仅负责上网购买微信号更新创建赌博群,而且还负责利用“机器人软件”兑换积分、登记和统计账目并利用支付宝账号收、付赌资,依法不应认定为从犯,可依各自所起的作用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被告人林剑宾、尤芳顺的辩护人所提出的二被告人均系从犯、应予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林丽虹、尤振兴的辩护人所提出的二被告人均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和偶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既有自首情节又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杨碧霞、林剑宾、尤芳顺的辩护人所提出的三被告人均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和偶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既有坦白情节又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宝治的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黄宝治系从犯并应依其于2017年7月才知晓所提供的支付宝账号被黄丁发用于网络赌博而认定涉案数额为人民币20253366元且其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和偶犯、积极退缴支付宝账号中黄丁发非法获利的款项、既有自首情节又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林丽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36000元。二、被告人尤振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36000元。三、被告人杨碧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64000元。四、被告人林剑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8000元。五、被告人尤芳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28000元。六、被告人黄宝治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7000元。七、被告人林丽虹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1894元(其中100000元由公安机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从所扣押的款项予以上缴,尚欠的7189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八、被告人尤振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1894元(其中100000元由公安机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从所扣押的款项予以上缴,尚欠的7189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九、被告人杨碧霞、林剑宾、尤芳顺的违法所得分别为人民币171894元、45000元、22000元(由公安机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从各被告人所扣押的款项中予以上缴),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十、公安机关向被告人黄宝治所扣押的黄丁发开设赌场犯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由公安机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从所扣押的款项予以上缴),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十一、公安机关当场向被告人杨碧霞、林剑宾、尤芳顺所当查扣的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主机2台、手机7部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林丽虹诉称,其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赃,自愿认罪、悔罪,一审量刑偏重,罚金过高,请求二审法院对其改判从轻处罚。 上诉人尤振兴诉称,其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其家属已经代其退出违法所得,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请求二审法院对其改判从轻处罚。 上诉人杨碧霞诉称,其在合股代理赌盘的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小,是从犯,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其为从犯错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已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其辩护人以基本相同的理由提出辩护意见。 上诉人林剑宾诉称,其系被雇佣参与犯罪,一审量刑太重,罚金太高,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尤芳顺诉称,其受雇于被告人林丽虹、尤振兴、杨碧霞,接受他们的指挥参与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一审未认定其为从犯错误。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退缴罚金和违法所得,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请求二审法院对其改判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其辩护人以基本相同的理由提出辩护意见。 上诉人黄宝治诉称,其与主犯黄丁发是至亲关系,起初对于黄丁发将其支付宝账户用于违法活动并不知情,2017年7月份才知道黄丁发用其支付宝进行赌博,其因黄丁发病危才帮忙对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一审量刑偏重,罚金太高。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以基本相同的理由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林丽虹、尤振兴、杨碧霞、林剑宾、尤芳顺、黄宝治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且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杨碧霞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系从犯的问题。经查,上诉人杨碧霞与上诉人林丽虹、尤振兴共同创建赌博微信群后,共同经营管理该赌博微信群又积极招揽他人入群参赌,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依法不应认定为从犯。上诉人杨碧霞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尤芳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系从犯的问题。经查,上诉人尤芳顺受雇为赌博微信群的操盘手,不仅负责上网购买微信号更新创建赌博群,而且还负责利用“机器人软件”兑换积分、登记和统计账目并利用支付宝账号收、付赌资,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连晓东 审判员董耿瑜 审判员张兴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蔡萍萍
判决日期
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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