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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钊
联系方式:13793149969
注册时间:2017-05-17
公司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汉峪金谷A8地块1号楼303室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演出及经纪代理;非学历短期企业内部管理培训(不含发证、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教育类、职业证书类等前置许可培训);国内广告业务;企业形象策划;摄影服务;舞台艺术造型策划;经济贸易咨询;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礼仪庆典服务;摄影器材的租赁及销售;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动漫设计;市场营销策划;办公用品、工艺品、服装鞋帽、音响设备、电子设备、办公用品、文具、日用品、百货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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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王海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1民终4148号         判决日期:2019-06-27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山东大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泽文化传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海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2民初5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大择文化传媒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2民初542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大择文化传媒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请求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王海涛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海涛离职原因不是因为大择文化传媒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及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王海涛也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应该支付王海涛经济补偿金。王海涛自2017年10月12日到大择文化传媒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后期。因为大择文化传媒公司是刚成立的公司,除了业务之外很多内部管理问题没有能有序进行甚至被忽略,比如没有及时与入职员工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已经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5月11日,王海涛突然提出离职,也不配合大择文化传媒公司进行工作交接,第二天大择文化传媒公司要求王海涛继续进行一些没有做完的工作,王海涛也不回来。所以是王海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该支付王海涛经济补偿金。关于双倍工资应该是从入职之后满一个后计算,不应该从入职就开始计算。综上所述,大择文化传媒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提起上诉,望判如所请。 王海涛辩称,大择文化传媒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择文化传媒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大泽文化传媒公司不支付王海涛2018年5月1日至11日期间的工资1600元;2.请求判决大泽文化传媒公司不支付王海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3.请求判决大泽文化传媒公司不支付王海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0948元;4.请求判决王海涛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12日,王海涛入职大泽文化传媒公司,从事摄影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不完整。2018年5月11日,王海涛提出离职,后为再到公司上班。关于王海涛的工资发放,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海涛的月工资数额。王海涛称系本月发放上是一个月的工资,大泽文化传媒公司予以认可。根据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工资情况具体如下:2017年11月份工资3750元发放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2017年12月份工资为1548元(下半月)发放时间为2018年1月12日,2018年1月份工资6000元发放时间为2018年2月12日,2018年2月份工资4000元发放时间为2018年3月12日,2018年3月份工资3900元发放时间为2018年4月13日,2018年4月份工资3900元发放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2018年5月1日至5月11日的工资未发放。2018年5月25日,王海涛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大泽文化传媒公司向王海涛支付2018年5月1日至11日期间的工资1600元;2.请求裁决大泽文化传媒公司向王海涛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3.请求裁决大泽文化传媒公司支付王海涛自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948元;4.请求裁决大泽文化传媒公司支付王海涛自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的加班工资7600元。该委经审理后,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2018﹞407号裁决书,裁决:1.大泽文化传媒公司支付王海涛2018年5月1日至11日期间的工资1600元;2.大泽文化传媒公司支付王海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3、大泽文化传媒公司支付王海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0948元;4.驳回王海涛的其他仲裁请求。大泽文化传媒公司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时限内诉来法院,王海涛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王海涛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3849.67元。 一审法院认为,大泽文化传媒公司与王海涛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自2017年10月12日起,王海涛为大泽文化传媒公司提供了劳动,大泽文化传媒公司为王海涛发放了工资并缴纳了部分社会保险,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认可2018年5月11日之后,王海涛未再到大泽文化传媒公司上班,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5月11日解除。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1日期间,王海涛为大泽文化传媒公司提供了劳动,大泽文化传媒公司应向王海涛支付期间的工资,故对大泽文化传媒公司不予支付王海涛2018年5月1日至11日期间的工资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均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月工资数额,故一审法院按照王海涛离职前的平均工资予以确定,王海涛离职前的平均工资为3849.67元,大泽文化传媒公司应支付王海涛2018年5月1日至5月11日期间工资为3849.67元÷21.75天×8天(5月2日至4日、7日至11日)=1415.97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大泽文化传媒公司与王海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主张大泽文化传媒公司是刚成立的公司,除了业务之外,很多内部管理问题没有能有序进行甚至被忽略,且未提交证据以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是王海涛个人原因,故对大泽文化传媒公司不予支付王海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王海涛于2017年10月12日入职,大泽文化传媒公司应支付王海涛2017年11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根据王海涛的提交的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计算,该数额不低于仲裁裁决确认的20948元,因王海涛未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确认大泽文化传媒公司应向王海涛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数额为20948元。大泽文化传媒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依法按时足额为王海涛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其应向王海涛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为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离职前王海涛月均工资为3849.67元/月,故大泽文化传媒公司应支付王海涛经济补偿金3849.67元。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等规定,判决:一、原告山东大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海涛2018年5月1日至5月11日期间工资1415.97元;二、原告山东大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王海涛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0948元;三、原告山东大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王海涛支付经济补偿金3849.67元;四、驳回原告山东大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山东大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山东大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韩梅 审判员曹强 审判员许海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秋月 书记员王娜
判决日期
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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