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人民西路支行、李军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湘1002执恢29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06-27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人民西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军、张慧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的(2018)湘1002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李军、张慧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恢复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军、张慧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一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措施。
二、2019年6月14日,本院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抵押车辆未能找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9年6月20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执行、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19年6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林
审判员周莹
审判员李岳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俊
判决日期
2019-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