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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临空都市农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枫
联系方式:023-61886888
注册时间:2015-06-17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大道1号
简介:
许可项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水产养殖,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利用自有资金从事农业项目投资(不得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需要取得许可或审批的金融业务)及农业项目开发;农业园区建设管理;旅游开发,游览景区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休闲观光活动,花卉种植,礼品花卉销售,林业产品销售,水果种植,蔬菜种植,食用菌种植,谷物种植,中草药种植,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鲜肉零售,鲜蛋零售,豆及薯类销售,新鲜蔬菜批发,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水产品零售,水产品批发,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农副产品销售,物业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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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临空都市农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12民初3655号         判决日期:2019-06-27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公司)与被告重庆临空都市农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贺前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袁宗平、范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亮、李根,被告临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韵、王麟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正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临空公司支付已完工工程价款364409.23元;2.临空公司支付招标代理费56431元、工程综合服务费7015元、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利息损失51358元(以835095.1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6月27日缴纳履约保证金之日计算至2018年5月24日退还之日)、项目部人员工资损失1120000元、外聘劳务人员劳务报酬损失220000元,共计145080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临空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正方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成为渝北区龙兴镇洞新路路面硬化工程的中标单位,2017年4月14日,正方公司与原发包人重庆博扬移民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交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正方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工期为300日历天,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10月30日,原发包人重庆博扬移民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知正方公司进场施工。此前2016年8月1日,案涉工程经渝北区人民政府同意,将发包人由重庆博扬移民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临空公司。2018年9月7日,临空公司通知正方公司,因道路规划原因,案涉工程不再实施。从签订施工合同至停止施工期间,正方公司为工程的顺利开展,组建了现场项目部并安排了专业技术人员到场以及外聘了劳务人员,期间也完成了部分施工内容。在被通知不再施工后,正方公司提出了索赔,但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正方公司因此起诉来院。 被告临空公司辩称,重庆博扬移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正方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正方公司就进行了部分施工。2017年经过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同意,博扬公司的资产事务调整至临空公司,故临空公司是承接了该合同的权利义务。2018年9月7日,临空公司知晓渝北区交通委员会因为龙胆路建设取消了洞新路路面硬化工程,该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我方随即向正方公司发出了关于渝北区龙兴镇案涉工程不再实施的通知。要求该公司不再继续施工。2018年9月27日正方公司向临空公司发出了关于渝北区龙兴镇案涉工程不再施工的函件,双方同意终止项目实施。临空公司已经将前期签订的交通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2018年6月4日,临空公司已经将履约保证金835095.1元退还给正方公司。随后,临空公司委托重庆市捷晟造价工程就正方公司已经施工部分出具了完成工程审计报告,工程造价364409.23元,与正方公司起诉的工程价款一致。故临空公司同意向正方公司支付已完工程部分的工程款364409.23元。正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举证和质证。对交通工程施工合同、请示、批示通知单、关于龙兴镇洞新路路面硬化工程正式开工的通知、报告、函件、关于洞新路硬化工程不再实施的通知、收据、发票、收款收据、结算审核报告;批复、交通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关于政府函件、通知、索赔函、结算审核报告、资质证书、情况说明、工资表、雇佣合同书、劳务报酬领取表,因与原件核对无异或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主要事实如下: 2017年4月14日,以重庆博扬移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发包人、正方公司为承包人,双方签订了《交通施工合同》,约定由正方工程承建渝北区龙兴镇洞新路路面硬化工程。签约合同价为835.0951万元,工期为300日历天。正方公司为承包案涉工程支付了招标代理费56431元,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工程出具了收据;支付了工程综合服务费7015元,重庆市渝北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开具了发票;2017年6月27日,正方公司支付工程保证金835095.10元,该款项临空公司已于2018年5月24日退款。 2017年10月30日,原发包人重庆博扬移民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知正方公司进场施工。 此前2016年8月1日,案涉工程经渝北区人民政府同意,将发包人由重庆博扬移民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临空公司。 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5月24日期间,正方公司四次向重庆博扬移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函,要求提供施工场地以便正方公司施工。 2018年1月9日,渝北区交通委员会下发《重庆市渝北区交通委员会关于龙胆路建设取消部分路段硬化工程的通知》,取消了洞新路路面硬化工程,并函告临空公司。 2018年9月7日,临空公司通知正方公司,因渝北区交委道路规划调整,案涉工程不再实施。 2018年9月27日,正方公司向临空公司发出《正方公司关于渝北区龙兴镇洞新路硬化工程终止施工的索赔函》,载明同意终止项目实施并正式启动你司终止施工的索赔程序。索赔函中载明:于2017年11月28日接到暂停施工通知,期间我司一直为复工准备着,于2018年9月8日接到贵司不再实施该项目的通知,我司深表遗憾同时也尊重贵司的决定。 2018年11月20日,案涉工程经重庆市捷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审定造价为364409.23元,双方对该结算金额均予以认可。 庭审中,正方公司举示了2017年5月10日至2018年9月10日期间,渝北区龙兴洞新路项目八名技术人员的工资发放表,工资表载明的标准除项目经理为10000元/月外,其余管理人员均为8000元/月,累计发放工资共计1122000元。正方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是通过打卡发放,但并未举示银行转账凭证。临空公司对以上人员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期限是从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予以确认,对工资标准表示由法院认定。 正方公司还举示了2017年11月1日起聘用了厨师1名、采购员1名、司机1名、工地值守2名等五人提供劳务的雇佣合同书及劳务报酬领取表,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期间,而该五名人员工资标准除工地值守为3500元/月外,其余均为5000元/月共计发放220000元,临空公司对以上人员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期限是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予以确认。 另查明,正方公司具备案涉工程施工资质
判决结果
被告重庆临空都市农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完工工程价款364409.23元; 被告重庆临空都市农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停工期间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损失528000元、外聘劳务人员劳务报酬损失176000元; 驳回原告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933元,由被告重庆临空都市农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原告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合议庭
审判长贺前春 人民陪审员范娅 人民陪审员袁宗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瑜
判决日期
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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