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安市赛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闽0981民初6463号
判决日期:2019-06-27
法院:福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禹公司”)与被告福安市赛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赛岐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伏平、林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赛岐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毓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东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赛岐镇政府偿还东禹公司工程款383053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6年2月1日起计至还清上述工程款本息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东禹公司经招投标成为“福安市茜安水利梨园场村段渠改涵工程”项目的中标人。2014年2月7日东禹公司与赛岐镇政府签订了福安市茜安水利梨园场村段渠改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228万元。2014年4月25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合同价款为:“本项目财政审核价为人民币2459873元”、“工程造价下降率为8.45%”。《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7.3.3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5%,完成所承包工程的竣工资料报备并经审计部门工程结算审核后14天内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5%”,“专用条款”17.4.1约定:“质量保证金为审核确定后的竣工结算审核价的5%;待竣工验收合格1年后,14天内结清”。“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合同签订后,东禹公司依约进行施工,工程于2014年4月9日完工。于2016年1月22日经竣工验收合格,2016年2月1日移交赛岐镇政府,并由赛岐镇政府委托福建省正大青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福安市茜安水利梨园场村段渠改涵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该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认定本工程审核后造价为2183053元。赛岐镇政府于2014年5月29日支付工程款1080000元,2014年7月3日支付工程款720000元,至今赛岐镇政府仍欠工程款共计383053元。东禹公司多次要求赛岐镇政府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赛岐镇政府至今仍拒不履行。为维护东禹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赛岐镇政府辩称,1、涉案工程为市政工程,工程款的支付需要各单位进行配合,赛岐镇政府不是付款单位;2、合同签订后,赛岐镇政府按照合同的约定已经向市政府申请支付该工程款项;3、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17.3.3条约定“完成所承包工程的竣工资料报备并经审计部门工程结算审核后14天内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5%”,现在福安市财政局不认可第三方的咨询造价,故目前该工程支付款的条件没有成就,并且双方对延期支付工程款没有进行违约约定。综上,东禹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主张没有事实以及法律的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中标通知函、福安市茜安水利梨园场村段渠改涵工程《施工合同》、福安市茜安水利梨园场村段渠改涵工程《补充协议书》、【2014】302号赛岐镇政府文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安水【2016】434号水利局办公室会议纪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移交证书、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结算审核表、建筑工程单价表、【2014】3号福安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等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认证,上述证据内容明确、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月28日,东禹公司经招投标成为“福安市茜安水利梨园场村段渠改涵工程”项目的中标人。2014年2月7日东禹公司与赛岐镇政府签订了福安市茜安水利梨园场村段渠改涵工程《施工合同》。其中“专用条款”第17.3.3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5%,完成所承包工程的竣工资料报备并经审计部门工程结算审核后14天内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5%”、第17.4.1条约定:“质量保证金为审核确定后的竣工结算审核价的5%;待竣工验收合格1年后,14天内结清”。同年4月2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第三条约定“本项目财政审核价为人民币2459873元”。
合同签订后,东禹公司依约进行施工,涉案工程于2014年4月9日完工。赛岐镇政府于2014年11月28日出具《福安市茜安水利梨园场村段渠改涵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同意涉案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2015年5月5日,赛岐镇政府委托福建省正大青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福安市茜安水利梨园场村段渠改涵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该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认定涉案工程审核后造价为2183053元。2016年1月22日,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于同年2月1日移交赛岐镇政府,工程移交证书上载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验收之日为2016年元月22日,并从次日开始,该工程进入保修期阶段。”
另查明,赛岐镇政府于2014年5月29日支付工程款1080000元,2014年7月3日支付工程款720000元,尚欠东禹公司工程款共计383053元
判决结果
一、福安市赛岐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305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其中273900.35元从2016年2月6日起计算,109152.65元从2017年2月6日起计算,均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5.7元,减半收取计3522.85元,由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2.85元,福安市赛岐镇人民政府负担3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福建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王林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林婧雯
书记员郑艾玲
判决日期
2019-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