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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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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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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石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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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江、何静、李建雄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1902民初3000号         判决日期:2019-06-26         法院: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江、何静与被告李建雄、林清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江、何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雄、林清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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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经商需要,2016年12月5日,被告李建雄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并书立《借条》一张:今借到董江、何静人民币现金20万元,年息30%,按季度结息。同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李建雄转款20万元。 2019年3月31日,原、被告经过结算签订了《债务偿还协议书》: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年利率30%,利息截止2017年12月。由于董江、何静多次催收无果。于2019年3月13日将李建雄、林清华夫妻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2号12栋1单元19层1904号住房一套进行了财产保全,现债务人决定将上述房屋出售,以房款清偿,要求查封人先解除查封,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债务人出售上述房屋后首先清偿董江、何静债务本金20万元,下欠利息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2、债务人出售上述房屋的房款全额存入指定账户……。原告按照约定申请本院解除了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但二被告将上述房屋出售后,并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原告遂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 休庭后,二被告到法院陈述:1、借款本院20万元属实;2、按照约定标准已经支付利息至2018年2月2日,共支付利息9万元,但未提供证据,原告只认可被告支付6万元利息。 综上所述:公民依法享有债权,原告持被告书立的《借条》《债务偿还协议书》主张权利,被告认可借款20万元的事实,本院对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确认。虽原、被告签订了《债务偿还协议书》,约定利息的履行期间未届满,但由于被告未按照该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原告要求终止《债务偿还协议书》的履行,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借款的利息为年利率30%,已经支付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未支付的部分,按照年利率24%计息至偿清之日止。原、被告在《债务偿还协议书》中确认“利息截止2017年12月”,故利息的起算时间认定为:2018年1月1日
判决结果
由被告李建雄、林清华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偿还原告董江、何静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2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 若义务人未在上述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李建雄、林清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瑞
判决日期
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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