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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立祥
联系方式:0745-7695064
注册时间:2008-12-18
公司地址:怀化市洪江区岩门01号
简介:
氢气、氢氧化钠、氯[液化的]、盐酸、硫酸、氯酸钠、三氯化铝(无水)、三氯化磷的生产(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有效期至2021年6月24日);蒸汽、精矿粉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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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州市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易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1291民初111号         判决日期:2019-06-26         法院: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州市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易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海舟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永州市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易建新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所欠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45200元整;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一被告系多年业务合作单位,2015年10月21日结算后,第一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35200元,被告永州市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易建新于2015年10月22日向原告方出具了一份《付款承诺及保证函》,承诺:从2015年11月起,每月25日之前付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壹拾万元整,最迟在2016年10月30日之前将玖拾伍万伍仟贰佰元货款全部付清。如不能按承诺付清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货款,易建新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何时间都可以就该笔玖拾伍万伍仟贰佰元货款在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法院起诉永州市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易建新,永州市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付款承诺及保证函》上盖公章,易建新在上述《付款承诺及保证函》上签名盖手摸。由于二被告没有按照上述《付款承诺及保证函》上约定的偿还原告货款,2015年12月11日,易建新向原告出具一份《偿还货款承诺书》。承诺书内容为“鉴于保证人易建新不能按约定偿还货款,现保证人易建新再次承诺,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由保证人易建新偿还贰拾万元整人民币给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剩下的柒拾伍万伍仟贰佰元整货款按保证人易建新2015年10月2日签署的《付款承诺及保证涵》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承诺人身份证号:×”。同日,易建新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自愿为永州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尚欠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氯酸钠货款玖拾叁万伍仟贰佰元整(¥935200.00)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此后,永州市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易建新分别于2016年2月29日支付2万元,2016年8月25日支付2万元,2017年1月10日支付5万元。尚欠原告845200.00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永州市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易建新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也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五组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永州市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告易建新身份证复印件1份;2、货物购销合同1份;3、客户明细账4份;4、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5、保证书、偿还货款承诺书、付款承诺及保证函各1份。由于被告永州市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易建新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系自己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5组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州市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系多年业务合作单位,易建新系永州市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负责处理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事宜。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直给永州市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供应氯酸钠原料,2015年10月21日双方结算后,永州市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货款935200元,永州市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易建新于2015年10月22日向原告方出具了一份《付款承诺及保证函》,该《付款承诺及保证函》上写明:“至2015年10月21日,永州市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尚欠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氯酸钠货款玖拾伍万伍仟贰佰元整(¥955200.00)。永州市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郑重承诺:从2015年11月起,每月25日之前付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壹拾万元整,最迟在2016年10月30日之前将玖拾伍万伍仟贰佰元货款全部付清。如不能按承诺付清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货款,经慎重考虑并与家人商量,为保证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安全,易建新(身份证号:×)自愿以个人及家庭全部财产为永州市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欠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货款支付等履行、违约相关事宜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何时间都可以就该笔玖拾伍万伍仟贰佰元货款在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法院起诉永州市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易建新。永州市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付款承诺及保证函》上盖公章,易建新在上述《付款承诺及保证函》上签名盖手印。 由于永州市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易建新没有按照2015年10月22日所签订的《付款承诺及保证函》上的约定偿还原告货款,2015年12月11日,易建新向原告出具一份《偿还货款承诺书》。承诺书内容为“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由保证人易建新偿还贰拾万元整人民币给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剩下的柒拾伍万伍仟贰佰元整货款按保证人易建新2015年10月2日签署的《付款承诺及保证涵》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承诺人身份证号:×”。同日第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自愿为永州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尚欠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氯酸钠货款玖拾叁万伍仟贰佰元整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即永州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偿还所欠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全额货款时,由易建新全部偿还。上述《付款承诺及保证函》、《偿还货款承诺书》、《保证书》签订后,永州市双电化工责任有限公司、易建新分别于2016年2月29日支付2万元,2016年8月25日支付2万元,2017年1月10日支付5万元。现尚欠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45200.00元
判决结果
永州市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易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所欠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45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2元,减半收取为6126元,由永州市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易建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志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宗洋 代理书记员何文俊
判决日期
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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