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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贺威建筑工程公司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39万元
法定代表人:田增
联系方式:13845756727
注册时间:1995-11-06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阳光温室小区41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造林、园林绿化、园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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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显东与大兴安岭贺威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黑2701民初469号         判决日期:2019-06-26         法院: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阮显东与被告大兴安岭贺威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贺威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显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慧、被告贺威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阮显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贺威建筑公司给付拖欠的工资23500元;诉讼费由贺威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4日,阮显东受贺威建筑公司雇佣,到贺威建筑公司承建的91公里处河口林场新建管护用房和85公里处葫芦岛林场新建管护用房施工,阮显东任工长和放线员,帮助贺威建筑公司管理现场。阮显东日工资500元,从2018年9月14日至2018年11月3日期间,在贺威建筑公司的工地工作,其中因下雪休息3天,共工作47天,应付工资23500元,贺威建筑公司至今没有给付。2019年1月25日,阮显东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以阮显东和贺威建筑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不是劳动争议为由,于2019年3月11日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阮显东受雇于贺威建筑公司,贺威建筑公司支付工资天经地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阮显东的诉讼请求,以维护阮显东的合法权益。 贺威建筑公司辩称,阮显东的所述与事实不符。阮显东与贺威建筑公司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贺威建筑公司也没有任命阮显东为工长和放线员,更没有日工资500元的约定。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的第66号、67号、68号裁决书中已查明的事实为阮显东与贺威建筑公司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并且上述三份裁决书贺威建筑公司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且已经开庭审理完毕,等待判决中。贺威建筑公司与阮显东系承包合同关系,阮显东所完成的工程量总造价为166441.60元,而贺威建筑公司实际已经支付给阮显东202680元,已经超出阮显东所完成的工程量,请法院驳回阮显东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份,在贺威建筑公司承包的91公里处河口林场新建管护用房和85公里处葫芦岛林场新建管护用房工地,由阮显东组织工人具体施工建设,施工期间,贺威建筑公司将部分材料款及人工费支付给了阮显东。因在涉案工地施工的人员发生了交通事故,急需医疗费,2018年10月31日,贺威建筑公司为受伤工人支付医疗费36180元。2019年1月份,贺威建筑公司按照阮显东所提供的农民工工资名册,向农民工支付了工资,合计94500元。 另查明,2019年1月25日,阮显东向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请求贺威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23500元。2019年3月11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大署劳人仲不字[2019]第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主要理由如下;阮显东和贺威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阮显东的申请请求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以上事实有阮显东提供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农民工工资名册,贺威建筑公司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据、记账凭证,及庭审中双方陈述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阮显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元,由阮显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明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梁爽
判决日期
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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