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思思刀玲等与重庆市宝瞳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渝0105民初8889号
判决日期:2019-06-26
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刀玲、况思思、郭小平与被告重庆市宝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宝瞳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刀玲、况思思、郭小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5万元并赔偿损失17.5万元。事实及理由:2018年3月21日,三原告与被告签订《宝瞳项目合作协议书》(下称《协议书》),加盟了被告运营的“宝瞳视力服务中心”项目,并以况思思的名义开办了个体经营户进行经营。签订协议后,原告向被告缴纳了履约保证金5万元以及设备采购款17.5万元。2019年2月19日,被告突然发通知单方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协议。因被告拒不退还原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以及赔偿购买设备的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经对三原告进行询问,其陈述:我们是加盟宝瞳公司,需要使用宝瞳公司的商标、产品、名称、技术、客户渠道等,用于经营的商铺是按照宝瞳公司的要求进行租赁以及装修。相关产品上有宝瞳的logo,需经公司授权我们才能出售、使用,产品及服务的价格均由宝瞳公司统一制定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郭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隆美香
书记员彭娟
判决日期
201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