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西海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银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鲁0212财保3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06-25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青岛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24日向我院提交关于申请人青岛西海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银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函,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鲁0212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银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青岛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银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西海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朱翠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佳丽
判决日期
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