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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外资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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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198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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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工程勘察设计;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城乡规划编制;城市规划设计;电力工程设计服务;电子工程设计服务;通信工程设计服务;市政工程设计服务;体育、休闲娱乐工程设计服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服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服务;岩土工程设计服务;室内装饰、设计;其他工程设计服务;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服务;工程结算服务;工程总承包服务;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节能技术咨询、交流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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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周梦华等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粤7101行初195号         判决日期:2019-06-25         法院: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建、周梦华不服被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人民政府复函及行政复议一案,两原告于2018年12月29日向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建、周梦华,被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家雄、周锐滔,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步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建、周梦华诉称,两原告因宜利街4号2406、2407房装修涉嫌拆改承重结构、破坏楼板结构挖沟埋水管、电线管,渗水至楼下两原告房间,造成楼盖(天花)墙体开裂、渗水、损坏等问题,要求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该装修行为进行违法违规及房间损坏调查。2018年5月18日,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穗建房管函〔2018〕188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海琴湾宜利街房屋室内装修事宜的复函》,认定宜利街4号2406、2407房装修没有违法违规。原告不服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结论,遂向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2018年12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行复〔2018〕20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穗建房管函〔2018〕188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海琴湾宜利街房屋室内装修事宜的复函》的决定。两原告认为,一、该复函对事实认定错误,其所依据的证据即上门丈量图与房屋设计原图不合,且在楼板挖沟埋水管电线管没有破坏楼房结构,违背常识。二、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没有向原告公开其组织专家绘图实测的图纸材料,属于程序违法。三、2406房业主在两原告饭厅的顶部位置改为厕所的一部分,严重违反“公序良俗”。政府对此违反道德的行为予以支持,是选择性执法。故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撤销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穗建房管函〔2018〕188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海琴湾宜利街房屋室内装修事宜的复函》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行复〔2018〕20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请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一、我局处理程序合法。自2012年起,两原告多次通过信访投诉途径向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及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反映海珠区宜利街4号2406、2407房涉嫌违规装修问题。2017年10月,两原告再次向我局提交《要求广州市住建委行政审查申请书》。2017年12月22日,我局以穗建房管函〔2017〕583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查申请书的复函》答复两原告。2018年2月22日,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向我局转来穗府行复〔2018〕220号《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8年3月3日,我局向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提交穗建房管〔2018〕337号《行政复议答复书》。2018年5月9日,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穗府行复〔2018〕2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我局“穗建房管函〔2017〕5831号”文,并要求在重新作出处理。2018年5月18日,我局重新作出穗建房管函〔2018〕188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海琴湾宜利街房屋室内装修事宜的复函》。2018年7月30日,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再次转来穗府行复〔2018〕2085号《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8年8月9日,我局作出穗建房管函〔2018〕3267号《行政复议答复书》。2018年9月25日,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转来穗府行复〔2018〕2085号《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2018年8月9日,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转来穗府行复〔2017〕2085号《中止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2018年11月21日,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转来穗府行复〔2018〕2085号《恢复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2018年11月22日,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穗府行复〔2018〕20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我局作出的“穗建房管函〔2018〕1884号”文。综上,我局及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穗建房管函〔2018〕1884号、穗府行复〔2018〕2085号”文程序合法。二、我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自2012年起,我局及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曾于2013年1月5日、1月11日、3月25日、6月19日、2017年1月13日、1月19日、4月11日、4月18日、2018年4月30日、11月2日多次联同市复议办、赤岗街道城管科、社区居委、物业公司及市房安所、鉴定所、房地产测绘院前往宜利街4号2306、2406、2407房勘查。另根据海琴湾《B座标准层结构平面》、房屋鉴定报告、专家论证意见、房屋测量图及市鉴定所专业技术意见等相关证据,认定事实如下:1、2406、2407房在装修过程中有拆改房屋内部部分墙体的行为,但并未拆改房屋结构承重墙,不存在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问题。2、2406、2407房在装修过程中未改动卫生间原位置,但存在扩大卫生间面积的情形。三、我局处理合理合法,适用法律正确。1、2406、2407房在装修过程中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未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2406、2407房在装修过程中卫生间扩大面积涉嫌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我局将相关材料转原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依法依规处理。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穗建房管函〔2018〕188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海琴湾宜利街房屋室内装修事宜的复函》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置合理。请求法院予以维持并依法驳回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辩称,一、原告不服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穗建房管函〔2018〕188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海琴湾宜利街房屋室内装修事宜的复函》,于2018年7月25日向我府申请行政复议,我府予以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我府的行政复议审查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审查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2018年11月22日,我府作出穗府行复〔2018〕20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决定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我府的行政复议审查程序符合前述规定要求。综上,我府作出的穗府行复〔2018〕20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判令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宜利街4号2306房(下称2306房)的产权人为两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宜利街4号2406房、2407房(下称2406房、2407房)的产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上述2306房和2406房上下相邻。2012年l0月8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对自有的2406房、2407房进行装修。2012年12月26日,两原告向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反映上述装修造成其居住的2306房漏水等问题。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穗国房群海字〔2013〕487号复函。2013年3月21日,两原告不服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复函,向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查。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回复并建议两原告与2406房、2407房权属人可以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也可以单方面通过司法途径由法院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2013年6月19日,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再次到现场勘察,作出穗国房群海字〔2013〕259号《复函》,答复暂未发现存在即时安全隐患,2406房、2407房装修不存在违法行为,另涉及2306房受损的赔偿问题两原告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后,两原告就2306房受损的赔偿问题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l0月14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根据两原告的申请,委托广州市久安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对2306房天花、墙体开裂及天花渗水与2406房的装修行为有无关系及责任大小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久安鉴字〔2014〕0094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该报告载明2306房的损坏主要表现为:1.东南房楼顶板出现微裂缝且有渗水痕迹;2.飘窗处墙体出现竖向微裂缝;3.部分墙体、楼顶板批荡层出现龟裂、剥落现象。门窗水电等设备基本完好。上述损坏为非结构性损坏,不影响房屋的结构安全,但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和耐久性有一定影响,评定该房屋为“基本完好房”。房屋可继续安全使用,但宜对损坏部分作维修处理。灌水试验结果表明,在2406房厨房、厕所灌水试验期间,2306房厨房西南角烟管与板交接处出现明显黑色渗水现象,根据房屋出现损坏的部位、特征,并结合灌水试验结果综合分析:1、2306房屋厨房西南角烟管与楼板交接处出现渗水的原因为2406厨房防水处理不当所致。2、2306房楼顶板、墙体批荡层出现的微裂缝及批荡层出现的龟裂、剥落现象主要为自身材料老化或温差收缩所致,但不排除2406房装修产生的振动使房屋的微裂缝或者龟裂现象有所发展及产生个别新裂缝。处理意见(仅供参考):1、对2406房的厨房按有关规范要求重做防水、抗渗处理。2、对2306房的损坏部位按原状修复。随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作出(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维修单位对广州市海珠区宜利街4号2406房的厨房重新做防水、抗渗处理,上述维修费用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承担。李建、周梦华一户在2406房进行维修时承担开门、提供维修便利等协助义务。二……”。两原告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6月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380号第一项;二、变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两原告修复房屋期间的房屋租金4800元及搬家费用4000元;四、驳回两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该判决查明:2012年10月8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对自有的2406、2407房进行装修,变更了2406房的原有间隔,变更后2406房的公用卫生间部位扩大至原大厅和厨房的部分位置,对应位于楼下2306房的大厅及部分厨房位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对2406房屋结构所做的变动,应当首先由相关行政部门对该变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处理。2015年6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文字上有笔误,故作出(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12号民事裁定,裁定:更正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广州市海珠区宜利街4号2406房修复费用4715.76元给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5850元和造价鉴定费4608元给两原告。 2017年l0月18日,原告周梦华向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递交《要求广州市住建委行政审查申请书》,请求:一、政府主管部门对2406、2407房业主的装修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处理,具体几个问题:1、2406房业主对交楼标准的结构格局进行改造有无违法?将其卫生间改扩建到没有防水设施要求的厅和厨房中是否合法?违规?2、承重墙(混凝土墙)在图纸上有清楚的标识,但现状有否被2406业主拆除?合不合法?有否经原设计单位或规划等政府部门报建?审批?确保安全吗?从发展商销售图纸到现电梯间示意图以及市规划局档案部门所保存的施工和竣工图纸,都一致显示此墙是结构承重墙。又因2406使用结构变动,将原来的水管、粪管、排水结构都进行不同程度的改变,造成2306厨房灶台、烟囱、窗及主人房天花、墙、窗裂漏;大厅、扩建卫生间位置和承重墙下天花的裂纹全覆盖、承重墙壁裂漏水迹至60公分深;其余天花、墙的裂漏、渗水受损也不计其数呈现。2306房受损率与2406拆建成效率成正比,请求相关部门给整个结构变动定性。3、楼上施工时使用暴力施工方式拆墙及集中堆放建筑垃圾会影响楼板承载力并导致开裂,2406房业主该行为有无违法?二、政府部门应就上述问题明确答复两原告,如果事实调查结果都存在的话,请解决以下问题:1、从行政管理角度,2406房业主对楼下2306房即两原告的财产损害是否应承担责任?2、对2406房业主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应怎样处理?3、两原告的损失应如何得到赔偿补偿?尤其因房屋受损导致其使用寿命缩短的赔偿。政府调查部门应对以上问题有个明确的回应。 2017年12月22日,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穗建房管函〔2017〕583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查申请书复函》。该《复函》称,根据实地勘察情况并结合久安鉴字〔2014〕0094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认定,一是2406、2407房的卫生间位置未发生改动;二是2306房的主体承重结构未发现有损坏现象;三是2406、2407房的装修未发现有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现象,其装修未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造成影响。另2406房、2407房业主装修前已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办理备案手续,其过程未发现违规行为。两原告不服该《复函》,于2018年2月12日向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9日作出穗府行复〔2018〕2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穗建房管函〔2017〕583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审查申请书的复函》,并责令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两原告的《要求广州市住建委行政审查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 2018年5月18日,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原告周梦华作出穗建房管函〔2018〕188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海琴湾宜利街房屋室内装修事宜的复函》,答复如下:“一、基本情况2018年4月30日,我委会同市法制办、市鉴定所、市房安所及海珠区住建水务局现场勘查海××区海琴湾××、××、2407。现查明,一、2406、2407房在装修过程中存在拆改房屋内部部分墙体的行为;二、2406、2407房在装修过程中未改动卫生间原位置,但存在扩大卫生间面积的情形,其扩大部分多在2306房室内过道的上方,小部分在2306房起居室(厅)的上方。二、处理意见(一)关于2406、2407房装修涉嫌拆改承重结构的问题。根据海琴湾小区工程设计单位广州珠江外资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的海琴湾B座标准层结构平面(见附件1)及现场勘查情况显示,2406、2407房在房屋装修期间未拆改房屋结构承重墙,只拆改部分非承重的砌体墙,未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存在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问题。(二)关于2406、2407房装修扩大卫生间的问题。根据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及《住宅房屋内部空间划分技术论证专家组意见》(见附件2),住宅房屋室内过道不属于起居室(厅)的一部分。因此,2406、2407房卫生间扩大至2306房室内过道上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部分扩大至2306房起居室(厅)上方的行为涉嫌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委将转海珠区住建水务局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向您反馈,您也可径向该局了解处理进展。”该函附件为1.海琴湾B座标准层结构平面;2.住宅房屋内部空间划分技术论证专家组意见。其中附件二载明:2018年4月27日,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组织召开了“住宅房屋室内过道是否属于起居室(厅)的一部分”技术论证会,形成如下意见:“……二、根据上述规范的定义,住宅房屋室内过道不属于起居室(厅)的一部分。”该文件上无签字、盖章。 原告周梦华不服该复函,于2018年7月25日向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于当日受理。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30日向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后,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2018年9月25日,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延长审查期限30天。2018年10月19日,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中止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2018年11月21日,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恢复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2018年11月22日,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穗府行复〔2018〕20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诉争复函。原告周梦华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仍不服,与原告李建一同提出本案诉讼。 诉讼中,两原告认为2406房装修时有拆除承重墙,故出具广州珠江外资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出具的A、B、C《标准层组合平图》。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则认为海琴湾小区设计单位广州珠江外资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1999年6月出具的《B座标准层结构平图》才是B座最终的验收图。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亦陈述经原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核查,2406房公共卫生间没有向厨房、大厅方向扩展,而是向公共卫生间门口走道方向扩张,原走道成为公共卫生间的一部分,而公共卫生间对面的房间部分改成了走道,但原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没有作出处理意见,并提交了《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宜利街4号2406房平面图》证明上述情况,但该平面图上无任何签名、盖章。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陈述将卫生间扩大至2306房起居室(厅)上方的情况,告知了原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原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目前对此正在进行查处。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海琴湾宜利街房屋室内装修事宜的复函、行政复议答复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快递单、送达回证、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撤销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8年5月18日向原告周梦华作出的穗建房管函〔2018〕188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海琴湾宜利街房屋室内装修事宜的复函》中第二点处理意见中第(二)项的内容; 二、撤销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穗府行复〔2018〕20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被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周梦华提交的《要求广州市住建委行政审查申请书》中申请对扩建卫生间、改变水管、粪管、排水结构的事项作出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叶莉 人民陪审员李群燕 人民陪审员刘玉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杜春燕 书记员曾钰琳
判决日期
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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