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重庆丰都鸿兴资产经营管理部> 重庆丰都鸿兴资产经营管理部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丰都鸿兴资产经营管理部
非公司企业法人(集体经济)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魏元莉
联系方式:023-70702959
注册时间:2003-06-06
公司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长生路农贸市场5-7
简介:
--
展开
范正义与重庆丰都鸿兴资产经营管理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230民初2721号         判决日期:2019-06-25         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正义与被告重庆丰都鸿兴资产经营管理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鹏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正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国森、被告重庆丰都鸿兴资产经营管理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范正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于2016年1月4日出售给原告位于丰都县XX镇XX路XX号临街门面合同有效;2.判决被告配合过户义务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本案位于XX镇XX路XX号临街门面一间约56.3平米。其先前系高镇中心供销社于2011年9月办理了房地证(丰房306房地证2011字第0xxxxx号)。因高镇中心供销社破产,根据破产申报程序,破产后重新成立了重庆丰都鸿兴资产经营管理部,有丰联发【2003】26号,丰都供联函【2016】5号文件,均说明为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原高镇供销社及全县的其他乡镇供俏社资产全部由被告单位处理。因此在2016年1月4日被告在处理原高镇供销社资产时与原告达成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以全价566300元卖给原告,过户产生的税费由原告负担。在双方合同订后,原告分别两次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给被告单位购房款,多年来均由原告占有使用。目前由于原告要求被告单位配合过户但被告单位更换领导后一直不配合过户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起诉至贵院希贵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单位配合原告过户。 被告重庆丰都鸿兴资产经营管理部辩称:标的门面系原高镇供销社移民搬迁还建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证,该社后经行政关闭,被告单位根据政策享有了该社资产(含标的门面)处分权,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属实,被告也交付了标的物,原告一直未要求过户。请求依法判决
判决结果
一、原告范正义与被告重庆丰都鸿兴资产经营管理部于2016年1月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重庆丰都鸿兴资产经营管理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协助将重庆市丰都县XX镇XX路XX号的房屋(306房地证2011字第XXXX号;登记权利人:丰都县高家镇中心供销合作社;房屋建筑面积:56.63㎡)的权属过户登记给原告范正义所有,房屋权属过户登记产生的税、费由原告范正义负担。 案件受理费9463元,减半收取4731.50元,由被告重庆丰都鸿兴资产经营管理部负担(原告已垫缴,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协助义务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高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伟 书记员冉倪希
判决日期
2019-06-2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