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京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01执5926号
判决日期:2019-06-25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京诉被告北京诚明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0.617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核实,被执行人北京诚明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许文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静
书记员张鑫尧
判决日期
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