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363661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志坚
联系方式:027-51127827
注册时间:2005-06-21
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特1号
简介:
武广铁路客运专线的建设和客货运输,土地综合开发、物资供应、服务代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展开
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林朝花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71民终54号         判决日期:2019-06-24         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朝花、原审被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车站(以下简称广深南站)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粤7101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武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被上诉人林朝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华清、原审被告广深南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洁到庭参加法庭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武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林朝花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林朝花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未依法向武广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也未送达开庭传票,缺席判决的行为剥夺了武广公司诉讼权利。二、武广公司并非涉案运输合同相对方,依法不应承担责任。武广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林朝花受伤不是铁路行车事故和运营事故造成的,一审认定武广公司承担70%的责任于法无据。林朝花在乘坐列车过程中应当具有普通人应负有的谨慎注意义务,未按照广播提示摔倒受伤,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承运方可以免责。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深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且尽到了安全告知防护义务和救助义务,其行为无过错。三、武广公司与广深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与本案纠纷无事实和法律上的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一审法院按一般民事代理关系确定武广公司作为委托人直接向旅客承担法律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庭询补充意见:本案原审被告广深南站并不是委托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审漏列广深公司为共同被告,在广深公司未出庭的情况下,就认定武广公司和案外人广深公司存在委托运输合同关系。 被上诉人林朝花二审答辩称,武广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原审被告广深南站二审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中关于广深南站的判决内容。 林朝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武广公司、广深南站向林朝花支付残疾赔偿金15073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剩余医疗费451.3元,后续医疗费1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护理费6000元、营养费9000元、误工费38903.67元、交通费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0519.04元、鉴定费3360元、律师费8000元等,共计295371.21元;2.武广公司、广深南站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3.武广公司、广深南站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林朝花当庭变更诉请第一项内容为支付残疾赔偿金163900元、误工费44111.84元等经济损失共计311648.3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2日,林朝花持当日有效的D2992次列车火车票(05车01D号),从广州南站进站欲乘车去往阳朔。因站台地面积水,致使林朝花摔倒受伤。事发后,林朝花被送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医院救治,经检查诊断,林朝花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当日,林朝花被送往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入院治疗。10月17日,林朝花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右尺骨茎突撕脱骨折。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建议全休一个月,坚持右前臂石膏外固定1个月,一个月后门诊复查;2、隔日手术切口处换药,如伤口愈合情况良好,可于术后12天拆线;3、加强右手各手指屈伸活动,促进功能恢复;4、遵嘱服药,不适随诊。广深南站为此次林朝花受伤治疗共垫付医疗费用34252.4元。此外,林朝花在骨科门诊共支付医疗费用451.3元。林朝花在诉讼中提交了其委托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1月16日就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用作出的鉴定意见,载明:1、林朝花因钝性暴力所致的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撕脱骨折,现遗右腕关节活动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九级伤残;2、评定林朝花后续医疗费约需13000元或以实际产生费用为准;3、评定林朝花的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另查明,2010年1月20日,武广公司与广深公司签订《京广高速铁路武广段运输服务及付费协议》[2010]广深字845号,约定武广公司委托广深公司从事广东境内车站的站务工作、旅客列车乘务工作等运输相关业务。受托线路范围内的站务服务和乘务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旅客发送、到达服务、售票服务、旅客列车服务等。服务期限自2009年12月26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委托期限届满前三个月,若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委托,则本协议委托期限自动顺延。甲方应根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委托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又查明,林朝花系福建省平潭县人,事发前在广州市工作生活居住满一年。林朝花母亲翁梅英,1943年2月16日出生,共育有四名子女。林朝花育有2名子女,儿子杨业伟,2000年4月20日出生;女儿杨芷珊,2005年12月5日出生。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系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林朝花购买有效的客票,在搭乘列车的过程中,在站台滑倒摔伤,其选择以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系违约之诉,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武广公司与广深南站是否应当就林朝花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二、关于本次事故导致的损失数额如何计算。对此,一审法院分别评析如下: 一、关于武广公司与广深南站是否应当就林朝花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林朝花检票进入广州南站在站台摔倒受伤发生人身损害,广州南站的铁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武广公司与广深公司之间签订的《京广高速铁路武广段委托运输管理协议》,武广公司是武广客运专线的所有权人和经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广深南站是受武广公司委托,从事广州南站的站务服务和乘务服务等相关运营工作。在广深南站从事站务服务期间发生人身损害的,武广公司作为广州南站运营管理委托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武广公司应就林朝花在广州南站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广深南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责任分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本案中,林朝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站台摔倒受伤,其对自身安全及周围环境未尽到一般理性人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一审法院认定林朝花对本次事故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武广公司对本次事故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 二、关于本次事故导致的损失数额的计算问题。依据《广东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核定如下:1.残疾赔偿金,林朝花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其残疾赔偿金为40975元/年×20年×20%=163900元;2.住院医疗费,林朝花提供的收据及门诊医疗发票显示,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34252.4元,门诊治疗费451.3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3.护理费,林朝花主张按照每日100元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天数60天,共计6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林朝花住院15天,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5.营养费,林朝花因本次事故造成九级伤残,应加强营养,但其主张9000元过高,考虑其伤势及治疗情况,一审法院酌情支持营养费4500元;6、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结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虽载明林朝花的误工期为180日,但林朝花受伤之日为2017年10月2日,定残日为2018年1月16日,故误工时间为106天。林朝花未举证证明事发时的工作情况、实际收入情况及因误工造成的实际损失,但其在受伤前确有劳动能力,一审法院参照2018年度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林朝花的误工费,误工费为2100元/月÷30天×106天=7420元;7.交通费,林朝花诉请交通费3000元,未提供相应票据,考虑到其住院时间、陪护的实际需要等原因,一审法院酌定支持1000元;8.鉴定费(凭票据),3360元;9.陪人床费,林朝花主张陪人床费90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10.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1)翁梅英抚养费为30198元÷4×20%×6年=9059.4元;(2)林朝花儿子杨业伟抚养费为30198元÷2×20%×1年=3019.8元;(3)林朝花女儿杨芷珊抚养费为30198元÷2×20%×7年=21138.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为33217.8元;11.后续治疗费,涉案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林朝花的后续治疗费约需13000元,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12.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林朝花提起的是违约之诉而非侵权之诉,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13.律师费,林朝花主张律师费8000元,虽提供了相关发票予以证明,但该项费用并非本案事故必然产生的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林朝花因本次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为:(163900元+34252.4元+451.3元+6000元+1500元+4500元+7420元+1000元+3360元+33217.8元+13000元)=268601.5元。武广公司承担70%的责任,即188021.05元;林朝花承担30%的责任,即80580.45元。广深南站已代为垫付医疗费用34252.4元,故武广公司还应向林朝花支付153768.65元。武广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的抗辩及举证、质证权利,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武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朝花人民币153768.65元。二、驳回林朝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975元,由林朝花负担2600元,由武广公司负担3375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法院分别于2018年5月25日、7月16日向武广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特1号邮寄开庭传票,但均被退回。一审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联系林朝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华清,要求其提供武广公司新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其通过电话向长期代理武广公司案件的张国强确认了武广公司的邮寄地址就是注册登记地址后,向一审法院提供武广公司的邮寄地址及其法务人员张国强(电话130××××3613)的联系方式。一审法院再次于2018年7月26日按武广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向武广公司邮寄开庭传票(快递单号1056096530192),收件人为张国强,并填写有张国强的手机号码,邮单上“传票”一栏旁亦备注有开庭时间,但该邮件仍被退回,EMS送达信息显示未妥投原因为拒收退回。一审宣判后,一审法院仍按武广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向武广公司邮寄一审判决书,收件人及联系电话填写的还是张国强及其手机号码,邮件送达信息显示,该邮件已妥投。 又查明,广深南站是广深公司的分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的规定,二审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二、一审认定武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责比例是否恰当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上诉人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陈作斌 审判员张珣 审判员王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婷
判决日期
2019-06-2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