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鸿治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终本裁定书
案号:(2019)黔0602执168号
判决日期:2019-06-24
法院: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贵州鸿治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602民初2621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鸿治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59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司法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股权和车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下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本院依申请执行人贵州鸿治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永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管某、王某某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管某、王某某提出执行异议,因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限较长,对此,申请执行人贵州鸿治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刘玉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正清
书记员田湘黔
判决日期
2019-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