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琼0106执5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06-24
法院: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0106民初8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09762.5元及利息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证券等财产信息。
三、本院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工商等信息。
四、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的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海南国际创意港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告。
六、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何醒涛
审判员韩小文
审判员彭柯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文键
判决日期
2019-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