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案号:(2013)淄执复字第33号
判决日期:2013-12-27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复议人山东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不服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山东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系山东聊城发电厂与山东聊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成立,应当对山东聊城电力华源总公司(开办单位系山东聊城发电厂)的担保债务承担责任,追加山东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在山东聊城发电厂抽逃注册资金111.40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淄博佳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驳回异议人山东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的异议。
申请复议人山东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称,桓台县人民法院追加申请复议人为被执行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山东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的前身并非山东聊城发电厂,山东聊城华源电力服务公司增资111.40万元与山东聊城发电厂向该公司拨款230万元亦无关系。请求依法撤销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执字第190-1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1993年2月至5月,山东聊城发电厂作为开办单位,无偿提供给山东聊城电力华源总公司注册资本和经营性资金230万元,1996年5月又将230元从山东聊城电力华源总公司转出并拨入山东聊城赛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9月,山东聊城发电厂与山东聊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并为一家公司,并于2009年9月更名为山东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桓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作出(2013)桓执字第190-1号执行裁定,追加山东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责令其在山东聊城发电厂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山东聊城电力华源总公司的担保债务承担111.04万元的清偿责任。山东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桓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山东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的异议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复议人山东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的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王静
审判员黑大昌
代理审判员邢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宋婷婷
判决日期
201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