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弘制药有限公司与卢某劳动争议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晋04民辖终39号
判决日期:2019-06-21
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成都康弘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11民初4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成都康弘制药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本案由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其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本案,而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才向上诉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为由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系对基本事实认识不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明确原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也未对此予以载明,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形,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卢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程国栋
审判员樊红芳
审判员郭玉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亚茹
书记员张璐
判决日期
2019-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