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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维
联系方式:0731-88533336
注册时间:2015-04-02
公司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翰林路112-1号
简介:
工程质量检测与鉴定;工程设备、食品药品、农作物检测,环保监测,车辆检测,产品检验检测;车辆牵引;工程测量与监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投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估;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建筑材料、仪器的研发;检测仪器的计量、校准、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防雷装置检测;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及材料检测;电器及电子元器件检验检测;再生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研发;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公路与桥梁检测技术服务;地下管线探测;公共设施安全检测服务;水质检测服务;化肥、微生物肥、微生物土壤、水质产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化工产品检测服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档案管理服务;软件研发与应用服务;计量服务;教育咨询;教育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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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有开诉湖南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0503民初604号         判决日期:2019-06-20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有开与被告张庆祥、湖南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胜公司)、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尚公司)、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宏尚邵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有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被告张庆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李、湖南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叶梅、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双良、陈雪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朱有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提供劳务所造成的损失共计206878.6元(其中误工费43200元、护理费15274元、残疾赔偿金6789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958.6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5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2、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年初,被告创胜公司因承建邵阳县国有工业棚户改造硬质合金厂建安工程的需要,将该工地的钻孔勘探项目分包给被告张庆祥、张庆祥遂将朱长发以及朱有开叫至该工地做事,朱长发以每月200元计算工地工资,朱有开以每日180元计算工资。2018年3月19日,因钻孔工作需要移动钻孔机器,创胜公司遂安排其工地上的挖机,配合朱长发以及朱有开移动机器,在移动的过程中,由于挖机操作员的失误,致使钻孔机器从挖机上脱落,砸中朱有开。事情发生后,朱有开当即被张庆祥以及其他工友送往正邵阳骨伤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股骨粉碎性骨折;2、右肩骨粉碎性骨折;3、右第2肋骨,右第3肋骨骨折;4、胸4椎棘突骨骨折;5、右肺少许挫伤,右胸腔局限性少量积气;6、面部裂伤。后经邵阳市普爱司法鉴定所出具邵普爱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404号以及邵普爱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4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朱有开左股骨多段粉碎性骨折并行内固定术,目前左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建议误工期二百四十天,护理期一百二十天,营养期九十天;后续治疗费10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张庆祥仅支付了前期医疗费,对于赔偿一事,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但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张庆祥辩称:1、首先被告创胜公司未将工地平整,未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而且宏尚公司还在明知分包人张庆祥没有相应的资质的前提下仍将钻孔勘探项目分包给张庆祥,其存在明显的过错。并且原告受伤也是直接由于被告2安排的挖机操作员的操作失误直接导致,因此,被告2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其在事发之后却逃避自身义务至今也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2、被告张庆祥在事发前已经多次向原告强调过挖机移动钻孔机器时不要站在下面,原告在此事中也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且其在明知事发当时转运到其他医院可能导致病情加重情况下仍坚决将其送往新邵正骨医院。其本身也有部分过错。3、被告已经垫付医疗费、生活费、鉴定费等共计120162.36元,尽到赔偿义务,无需再进行赔偿。并且考虑到被告张庆祥在此次事故中是替代赔偿责任,被告有权向创胜公司就已垫付的费用进行追偿。4、原告的计算标准应按照农村居民计算,部分赔偿项目计算过高,请求法院核实。 被告创胜公司辩称:1、创胜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答辩人起诉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2、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述的事实大部分是虚假的,表现在该工地的基桩检测工程并不是我公司承包的,这个工程是由业主与宏尚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宏尚公司分包给张庆祥的。3、创胜公司也没有义务为原告提供挖机,也没有提供挖机,被答辩人受到的伤与我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求。 被告宏尚公司及宏尚邵阳分公司辩称:1、宏尚公司及宏尚邵阳分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即使承担责任,也是分公司承担责任。2、原告朱有开的损失其本人存在过失,该损害应当应由雇主张庆祥、挖机操作员、朱有开本人承担最终责任。3、涉案事故的发生不是宏尚邵阳分公司过错,不由其承担责任。4、对于朱有开损失数额206878.6元答辩人不予认可,我方认为赔偿标准过高。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5日,邵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将邵阳县国有工改制企业棚户区改造硬质合金厂段01#-07#栋的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简称基桩检测)委托给宏尚邵阳分公司。宏尚邵阳分公司又将该项目的劳务发包给张庆祥。张庆祥遂雇请朱有开至该项目做事,工资为每日180元。2018年3月19日,因该项目的钻孔工作需要由挖机移动钻孔设备,在移动过程中,钻孔设备从挖机上脱落,该项目施工人员朱有开在距离挖机5米左右被砸中。事故发生后,朱有开由邵阳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救护车送至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张庆祥花费车费1000元。朱有开经诊断为:1、左股骨粉碎性骨折;2、右肩骨粉碎性骨折;3、右第2肋骨、右第3肋骨骨折;4、胸4椎棘突骨骨折;5、右肺少许挫伤,右胸腔局限性少量积气;6、面部裂伤,实际住院81天。张庆祥支付医药费86802.32元、护理费10800元、生活营养费16220元。朱有开出院后,在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复查,张庆祥支付复查费3138.04元。2018年9月13日,邵阳市普爱司法鉴定所出具邵普爱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4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朱有开左股骨多段粉碎性骨折并行内固定术,目前左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2018年11月8日,该所出具邵普爱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4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朱有开误工期240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期90天;预计后续治疗费10000元(包含左股骨内固定物取出费用)。张庆祥支付鉴定费2202元。 另查明,张庆祥没有承包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简称基桩检测)的资质。宏尚邵阳分公司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朱有开系农业性质户口,现有未成年子女4人需要抚养(子朱佳宜出生于2011年9月27日,子朱子宣出生于2017年8月7日,女朱子怡出生于2009年6月24日,女岳佳容出生于2011年11月30日)。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合同书、医院诊断书、医药费发票、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庆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有开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217.64元; 二、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对被告张庆祥赔偿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朱有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7元,由被告张庆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谢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薇
判决日期
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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