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51江苏百通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阴宏茂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281民初5651号
判决日期:2019-06-18
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百通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通公司)诉被告江阴宏茂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茂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百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015.60元,承担该款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6日、27日,被告向原告购买PVC管材管件计33015.60元,原告于2016年11月19日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付款,被告应在收到发票后2016年11月20日付清货款,但被告并未付款,经多次催讨只在2017年1月25日支付了10000元,尚欠23015.60元。2018年12月原告向被告进行书面催款,但被告至今未付,故具状起诉。
宏茂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百通公司与宏茂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5月27日,百通公司共向宏茂公司供应管材管件共计33015.60元。2016年11月19日,百通公司向宏茂公司开具了上述货值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1月25日,宏茂公司向百通公司转账支付了10000元货款。
2018年12月7日,百通公司向宏茂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其付款,因宏茂公司未付清货款,百通公司遂诉至本院,形成此诉。
以上事实,由送货单、增值税发票、银行交易记录、催款函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江阴宏茂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苏百通塑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3015.6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财产保全费280元,共计470元(江苏百通塑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宏茂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教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静宇
书记员王雨涛
判决日期
201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