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马云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11执复56号
判决日期:2019-06-18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1执异2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丹阳市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持有丹阳光明光电有限公司340万股权。2018年4月8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111民初1542号民事裁定,并依据该裁定,于2018年4月10日对上述股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3年。该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江苏金三丫寝品有限公司、丹阳市兴达光电有限公司、马云燕、潘红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苏1181民初5721号民事裁定,并依据该裁定,于2018年8月23日对上述股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2年。2018年11月12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12民初524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光明公司对上述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丹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轮候冻结是一种等候的效力,仅是待定的执行措施,在法律上并不产生正式冻结的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上存在多个冻结,该院对案涉股权的冻结是轮候冻结,光明公司现对该院轮候冻结措施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遂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苏1181执异25号执行裁定,驳回光明公司的异议申请。
光明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其已于2014年12月29日在镇江市丹阳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案涉股权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该股权至今仍质押在其名下。然而,丹阳市人民法院却对案涉股权进行了冻结,使得其不能实现质押权。请求撤销(2019)苏1181执异25号执行裁定,解除对案涉股权的冻结措施。
本院查明,对丹阳市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1执异2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于竞
审判员章晓东
审判员司马仲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敏瑶
判决日期
201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