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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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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斌、许胜亮、杨玉生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川19刑终103号         判决日期:2019-06-17         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斌、许胜亮、杨玉生、戚秋阳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8)川1902刑初3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斌、许胜亮、杨玉生、戚秋阳以原判量刑畸重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斌、许胜亮、杨玉生、戚秋阳,听取其辩护人王月、刘倬、何瀚波、杨杨等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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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人杨斌、许胜亮、杨玉生、戚秋阳等多名残疾人在巴中城区以轿车载客收费的方式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后因从事非法营运的残疾人越来越多,便以自由组合的方式分成由杨斌、许胜亮、杨玉生、戚秋阳和李仕忠为组长的5个组,并分别建立包含五名组长在内的“大器晚成”微信群,以杨斌为微信群主的“老婆说钱赚少了不给饭吃”群、以许胜亮为微信群主的“巴中车友群”、以杨玉生为微信群主的“友谊长存群”、以戚秋阳为微信群主的“抢钱特战队群”。如有残疾人在从事非法营运活动时被巴中市城市客运管理局(以下简称城客局)查处时,车辆被查处的残疾人便在其所在微信群内告知其他残疾人,该群群主又通过微信群通知其他群主,由其他群主通知本群成员到城客局采取耍赖、滞留、起哄等方式帮忙要车或者阻碍扣车,以迫使城客局对其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要求政府主管部门认可残疾人群体在巴中城区从事非法营运合法化。2017年以来,被告人杨斌、许胜亮、杨玉生、戚秋阳等人多次组织残疾人采用耍赖、滞留、起哄等方式阻碍城客局执法及扰乱城客局工作秩序。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18日,程某1及许胜亮组的王明军等人去城客局处理非法营运时车辆被查扣事宜,被告人杨斌、杨玉生、许胜亮等人得知消息后,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的方式,组织残疾人去帮忙取出被城客局依法查扣的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残疾人车辆。同日9时许,程某1、戚秋阳等60多名残疾人赶到城客局办公区域内,采取聚集、哄闹、静坐等方式扰乱城客局正常办公秩序,其中20多名残疾人采取静坐的方式滞留在城客局一楼大厅及二楼办公室内至次日上午9时许,时间长达24个小时,致使城客局不能正常开展工作。 2.2017年11月6日9时许,被告人许胜亮得知其组陈某2在从事非法营运时被城客局查获、车辆被城客局查扣的消息后,通过微信、电话联系等方式,组织其他残疾人到城客局。随后约60名残疾人赶到巴中市巴山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该区域系公交公司、西客站及城客局车房的公共区域)出站口周围处,被告人杨斌、许胜亮、戚秋阳等人在现场采取手机摄像,质问执法人员,耍赖并煽动其余残疾人以围堵被查扣车辆等方式,阻碍城客局执法人员执法。后经巴州区残疾人联合理事会工作人员及警察到场劝解才离开,整个过程持续至当日17时许。 3.2017年11月22日9时许,因被告人杨斌组的李某1从事非法营运时车辆被城客局查扣,李某1便在群主为杨斌的微信群内发消息。被告人杨斌、杨玉生、许胜亮等人得知消息后,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等方式,组织残疾人到城客局阻扰执法人员扣车,随后杨斌、杨玉生、许胜亮和戚秋阳等约60名残疾人赶到公交公司出站口周围处围堵被查扣车辆,阻碍城客局执法人员执法,且致使公交车和西客站车辆不能按时发班,一直持续到当日18时许。 4.2017年12月6日7时许,因被告人杨玉生组的冯某2从事非法营运时车辆被城客局查扣,冯某2便在群主为杨玉生的微信群内发布消息。被告人杨斌、杨玉生、许胜亮等人得知消息后,便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等方式,组织残疾人到城客局阻扰执法人员扣车,随后约50名残疾人赶到城客局,杨斌、杨玉生组织在场残疾人以围堵被查扣车辆的方式阻碍城客局执法,后杨玉生等人又立即赶到市交通局要求残疾人非法营运合法化未果。 同时查明,因被告人杨斌、许胜亮、杨玉生、戚秋阳组织残疾人到城客局阻碍执法的行为,导致巴中市巴山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门外交通堵塞,致使同在城客局区域内的公交车、城乡线路车不能正常发班,造成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 2.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等。证明对四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情况。 3.到案经过。证明四被告人到案情况。 4.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12月7日在被告人杨斌处扣押木制筷子一双、铁皮碗一个。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信访处理回复、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及笔记本三本、视听资料光盘二十二张、视频截图。证明(1)程某1、李某1、陈某2、冯某2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被巴中市城客局查处及巴中市城客局调查取证的情况;(2)被告人杨斌、杨玉生、戚秋阳、许胜亮参与在城客局聚集的情况;(3)残疾人内部分组情况;(4)四被告人等众多残疾人参与聚集、静坐、哄闹等方式阻碍执法的相关情况;(5)城客局处理残疾人信访、闹事等的相关情况。 6.巴中市城市客运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残疾人程某1等4名当事人聚众扰乱办公场所秩序情况的说明。证明程某1、陈某2、李某1、冯某2从事非法客运的车辆被城客局扣押后,程某1、陈某2、李某1、冯某2分别通知残疾人到城客局办公场所聚集,严重影响城客局办公秩序的相关情况。 7.巴中市巴山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11月16日、11月22日、12月6日公交车无法正常运营的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11月6日上午川Y×××××非法营运车辆在白云台公交综合站接受处理时因残疾人聚集导致交通堵塞影响公交运行92班次,影响约2700名群众出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00余元。2017年11月22日上午至下午川Y×××××非法营运车辆在白云台公交综合站接受处理时因残疾人聚集导致交通堵塞影响公交运行390班次,影响约15000名群众出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000余元。2017年12月6日上午至下午川Y×××××非法营运车辆在白云台公交综合站接受处理时因残疾人聚集导致交通堵塞影响公交运行340班次,影响约12000名群众出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000余元。 8.巴中市巴州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证明何某2、王某2、戚秋阳、张某2、张某1、朱某、杨斌、陈某2、董某、冯某1等十人未在其局登记过任何社会团体组织。 9.对许胜亮、杨玉生、朱某、张某1、王某2、何某2手机的电子勘验工作记录。证明许胜亮、杨玉生、朱某、张某1、王某2、何某2使用手机微信参与残疾人非法营运事件中加入残疾人微信群组的情况。 10.许胜亮、戚秋阳涉案音频摘抄记录及照片。证明许胜亮于2017年11月5日21时许在微信群“巴中车友会”邀约人去运管局,于2017年11月6日9时许在微信群“巴中车友会”对残疾人在运管局闹事予以组织,于2017年12月6日邀约"巴中车友会"的成员去市政府信访办警务室。2017年11月26日,戚秋阳等人商议喊杨斌在其们残疾人里面当总老大。 11.移送杨斌、许胜亮、杨玉生、戚秋阳手机的清单及手机、对杨斌、许胜亮、董某、戚秋阳手机的提取笔录、相关照片。证明被告人在以其为群主的微信群内有组织残疾人到城客局闹事的情况。 12.巴州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巴城部分残疾人从事非法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情况的报告等相关文件。 13.巴中市城市客运管理局对陈某2、李某1、冯某2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及证据。证明陈某2、李某1、冯某2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情况下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被巴中市城市客运管理局查处,并由该局给予陈某2相应的行政处罚。 14.国家、四川及巴中政府关于专门针对残疾人的帮扶、就业、补助、优惠等相关法律文件、地方政策性文件、措施等。 15.被告人许胜亮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残疾人证复印件。证明许胜亮肢体四级残疾,平时在村社表现良好。 16.被告人戚秋阳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残疾人证复印件、病历报告单。证明戚秋阳系肢体残疾三级,平时在村社表现良好,现在于村社经营小卖部,未在巴中市跑助残车载客了。 17.被告人杨玉生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杨玉生平时在村社表现良好。 18.证人唐某、何某1、陈某1、王某1的证言及杨玉生提供的U盘一个。证明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杨玉生在下两镇的服装店开业,杨玉生当天一直在服装店忙到下午四五点左右,杨玉生当天没有到巴中城里。 19.证人冯某1的证言。证明杨斌、杨玉生、戚秋阳、李仕忠都是跑助残车营运的。2017年4、5月份,王某2召集其和杨玉生、李仕忠、戚秋阳、许胜亮等人一起商定,为了互相方便联系,以及今后共同抵制城客局对其们残疾人车辆的处罚,由王某2建立一个手机微信群(大器晚成),把其们5个包括杨斌的负责人拉进去,王某2为群主,后王某2、杨斌又叫其们自己五个群体又分别建立微信群,杨斌建的群把其和董某拉进群,杨斌是群主。由于2017年6、7月份巴中市城客局严打黑车,为了达到不被城客局处罚以及政府同意其们合法营运的目的,王某2、杨斌等人就在群里叫其们所有残疾人如果车被扣了,每个人必须要去帮忙取车。2017年7月18日,许胜亮、王某2电话通知其,程某1等十多辆车被扣了,叫其们群里的去帮忙,其下午去了白云台城客局,王某2等人都在,其把车停在城客局门口,逗留在城客局办公区,一直到下班其才离开,当时出面的都是王某2等人。 20.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其们非法营运的残疾人成立了几个组,主要目的在于其们有残疾人的车被扣了,就通知其他的残疾人一起去要车,其中有个组带头的叫杨玉生,其被杨斌拉进“挣不到钱,老婆不给饭吃”微信群。2017年11月22日,其应杨斌的要求给在城客局的残疾人兄弟送盒饭,其在城客局看见许胜亮、戚秋阳、杨斌、李某1等30多个残疾人,他们以坐在被查扣车上、耍赖、对执法人员摄像、起哄的方式来阻止执法人员扣车。 21.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明其们残疾人非法营运群体分成5个组,组长是王某2、冯某1、杨玉生、戚秋阳、李仕忠,王某2那组由王某2和许胜亮管理,其属于冯某1组,如果哪一组的车被扣了,组长就通知组员去城客局,其们去城客局的目的就是不想让城客局将车扣走以及让其们非法运营合法化,每次哪个的车扣了就在微信群里说,群里面的人听到后就赶去现场或者城客局阻止扣车。2017年7月18日,程某1的车被扣后,其从微信群里看见在说这个事,就到了城客局,看到王某2、戚秋阳、许胜亮等四五十人在那里了,其们在城客局办公室坐起一直到第二天上午九点。2017年11月6日,陈某2车被扣后,许胜亮通知其们去城客局,其上午10点到后发现已经有三四十人在那,有人坐在车上以及摄像的方式阻碍扣车。2017年11月22日,李某1车被扣后,杨斌通知其到城客局去,其10点钟到后看见杨斌一边用手机摄像一边质问工作人员,还有其他人在旁边吼,城客局工作人员准备将杨斌拉走时,杨斌就倒在地上不起来,后来其们一直耗到下午5点才离开。2017年12月6日,冯某2车被扣后,许胜亮通知其们到城客局,其到城客局看了一眼就走了,后面许胜亮、王某2就组织其们到市交通局询问非法营运合法化的上访的结果。 2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其们残疾人非法营运群体分成5个组,组长是王某2、冯某1、杨玉生、戚秋阳、李仕忠,王某2那组由王某2和许胜亮管理,冯某1那组由冯某1、杨斌、董某管理和组织,杨玉生、戚秋阳分别管理他们自己的组,如果哪一组的车被扣了,组长就通知其他组长,由其他组长通知组员去城客局,其们以围住车子、起哄、向城客局工作人员施压的方式阻止城客局将车扣走,每次杨斌、许胜亮闹的最厉害。2017年7月18日,杨斌通知其程某1的车被扣,其于下午5点多到城客局看到有二十多人逗留在城客局办公室,城客局外面还有十多人,其中就有程某1、许胜亮、杨斌等人,其们一直坐在办公室直到晚上8点过,其因有事先走了。2017年11月6日,许胜亮通知其陈某2的车被扣,其于上午9点过到城客局后发现已经有五六十人围在那里,其中有人以坐车、围车的方式阻止扣车,杨斌、许胜亮、李强等人用手机摄影并威胁上传网络的方式阻止扣车,事情一直僵持到下午6点过。2017年11月22日,李某1车被扣那次,其10点到城客局看见其们团体的人很多都聚集在城客局,他们通过坐在车上、躺在车后,以及许胜亮等人用手机摄影的方式阻止扣车,其还听人说杨斌拦车脚被压了被城客局的工作人员拉到办公室去了,直到了下午3点才没有多少人的。2017年12月6日,冯某2的车被扣了,其看见许胜亮在微信说有车被扣在城客局,其到城客局看到冯某2两口子在车里面,其余人站在大门外,下午3时许,其到城客局发现那里已经有杨斌、杨玉生等三四十个人。 2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其们残疾人非法营运分为冯某1、魏从强、戚秋阳、许胜亮、李仕忠分别负责的五个组,冯某1组、魏从强组分别是杨斌、杨玉生在代管和负责。成立微信组的目的主要是互通城客局在道路上查扣车的情况,同时,如果有人车被扣了,就可以互相通知到城客局去帮忙要车,达到让城客局免于处罚的目的。2017年7月18日,由于城客局扣了几辆车,许胜亮、王某2两人在群里组织大家到城客局示威闹事,迫使城客局免于处罚,其去后发现,王某2他们组织了上百名残疾人驾驶员分别开着车将城客局办公区围住,影响城客局工作人员正常办公。2017年11月6日,杨斌在微信群通知说陈某2车被扣了,叫其们去城客局闹事,其去后看见上百名残疾人驾驶员开着车把城客局办公区围住,杨斌在群里发视频谎称自己的脚被城客局的执法人员压伤,煽动其他残疾人驾驶员闹事,其们从上午九点到那里,下午6点才散去。2017年11月22日上午,其在微信群接到许胜亮、杨斌发的信息说李某1的车被扣了,叫其们去闹事取车,其们按照杨斌、许胜亮在群里说的,把车开在城客局进出口,不解决问题所有残疾人不下车,当天大约有三四十个人和轿车在那里聚集,一直到下午才散去。2017年12月6日上午8时许,冯某2因车被扣,便叫其去帮忙,其去城客局后看见许胜亮、杨斌、戚秋阳等人都已经把车开到城客局办公区内将城客局围住,当天来了二三十人帮忙要车,一直持续到下午其离开。 24.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其们非法营运共有200多人,共有五个组,其中王某2、戚秋阳、冯某1各自管理了一个组,王某2那组许胜亮也在管事。其在王某2这组,平时其们车被扣了,在微信群里说一声,就由王某2、许胜亮他们组织人到现场去阻止城客局执法人员扣车。2016年许胜亮建了微信群"车友会",其们小组所有人都加在这个群,并说大家谁的车被查了就可以通过微信联系大家,以不让城客局扣车的方式迫使城客局不能对其们残疾人进行处罚。2017年7月18日上午,许胜亮在其们微信群以城客局扣了其们十多辆车为由让其们到城客局去,其14时到城客局看见里面有五十多个残疾人在城客局办公室里面及走廊、大厅坐着,其跟他们一起坐到凌晨1时许其先走了。2017年11月6日10时许,其非法营运被查获后便告知许胜亮,许胜亮说他在城客局等其,其到了城客局发现有四十多名残疾人在那里了,有残疾人将其车子围住不让城客局扣车,期间杨斌、许胜亮、戚秋阳用手机对现场边录像边起哄,致使城客局工作人员无法正常执行职务,其们一直僵持到下午17时许,这次滞留约7小时,滞留位置在公交公司及西客站出口周围,并引来群众围观。2017年11月22日11时许,其在城客局看见,因为其他组的残疾人车子被扣,就有四十多个残疾人滞留在公交公司及西客站出口处。2017年12月6日下午3时许,其在城客局看见城客局外面的坝子聚集了五十多名残疾人,经询问得知时其们其他组的车被扣了,残疾人不让城客局扣车,其就跟他们一起在现场滞留。 25.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2017年8月加入杨玉生为群主的微信群,群主杨玉生在群里发信息给其们说,如果有残疾人的车被扣了要处罚,其们就共同去巴中市城客局或市政府闹事,目的是逼迫城客局放车不处罚。2017年11月22日上午,因为一残疾人跑黑车车被扣,杨玉生在群里发消息叫其们去城客局白云台办公地点,其去后发现杨玉生及其他残疾驾驶员共计上百人都围在巴中市城客局办公区,这些人都在里面闹事并且把自己的车开来将城客局办公区前后出口堵住。2017年12月6日上午,又因一残疾人跑营运被查获,然后杨玉生在群里发消息叫其们到城客局去闹事,其到城客局后看见上百残疾人开着车将城客局前面出入口以及往大佛寺走的公路堵住,要求城客局放车。 2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加入许胜亮的组,残疾人营运群体分成冯某1、戚秋阳、杨玉生、李仕忠、丁仕国几组,因其在2017年被残联暂时定为肢残协会的临时负责人,所以残联就通知其和他们一起去做残疾人的劝解工作。2017年7月18日9时许,许胜亮给其打电话叫其去城客局闹事,20时许,残联的理事长要求其去劝解残疾人,其到现场看见城客局的大厅及走廊坐了四十多人,其在现场劝解无果就回家了。同年11月6日10时许,许胜亮给其打电话说陈某2车子被扣,让其一起城客局要车,11时,经残联的理事长通知其去现场协助他们工作,其就到现场和残联工作人员一起劝解四十多名围住车子不让城客局扣车的残疾人。同年11月22日11时许,残联的理事长通知其去现场劝说残疾人,其到后看见城客局外面有六十多名残疾人围住车子不让城客局扣车。同年12月6日9时许,杨玉生给其打电话说有车子被扣,让其到城客局跟他们一起闹事,其没有参与。 27.证人程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18日,其和王明军(他的车也被扣了)到城客局处理其们车被扣的事情,当时还有大概二十余名残疾人也到城客局处理扣车的事,其们就在城客局的办公室一直等待处理,下午6时许,又来了三四十个人残疾人,有的坐在车上,有的坐在办公室,其们因不服城客局的处理,当天晚上就一直逗留在城客局的办公室。 2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11月22日10时许,因其非法营运被城客局查获,在其车被城客局执法人员开到巴中市公交公司时,其在微信群(群名“老婆说钱赚少了不给饭吃”,该群系其们2017年11月建立,群主系杨斌。)说其车被扣了,到公交公司后,其便坐在车上,其们这个群体的人陆续到来站在其车后面,其听见他们在吼,两个重残疾人坐在车上,迫使城客局不予处罚。其与城客局的人耗起到下午5点过才离开。 29.证人冯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12月6日7时许,其车辆因其非法营运被巴中市城客局扣在了城客局,其在残疾人微信群(杨玉生组微信群)内说其车被扣,半小时后杨玉生等残疾人就来到城客局帮其要车,到了下午4时许,其经城客局领导劝解后回家。 30.证人严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下旬的一天,其在微信群(坚强岁月)听说程某1的车因为非法营运被城客局的工作人员扣押,叫其们去帮忙,其驾车到城客局后看见大概二三十人残疾人在现场,当时许胜亮、杨玉生等人都在现场,其们聚集在城客局门口,后其听见群里在说他们在城客局待了一整晚。同年11月22日早上,李某1通知谯辉他的车因非法营运被扣了,叫其们过去帮忙要车,杨斌听说后就叫其们一起开车过去,其们到城客局后发现现场大概有五六十位残疾人,杨斌、高茂就与城客局的工作人员争吵起来,并发生争执。一直到下午五点左右人群才渐渐离开。同年12月6日8时许,其在微信群接到杨斌的通知有残疾人从事非法营运车被扣,叫其们过去帮忙,其到城客局时,杨玉生、杨斌、许胜亮等人已经在城客局了,杨玉生带头与城客局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通过聚集残疾人向城客局施压,不让城客局对其们的非法营运行为予以处罚。 31.证人廖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10月,杨斌建立微信群(老婆说钱赚少了不给饭吃),主要在于有人的车子被扣的话,其余人可以去支援,去的人多可以迫使城客局不扣车并对其们不予处罚,并强烈要求将其们的非法营运合法化。同年11月22日上午,李某1在微信群里说他的车被扣,让其们到白云台城客局支援他,其去后发现在公交站内有20多个残疾人聚集在李某1车的周围阻止城客局扣车,其们的行为阻止了城客局的执法,使公交公司内的秩序混乱公交车无法正常发车,并且导致西客站的短途客运车无法出站,还有许多群众在此围观。 32.证人温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戚秋阳的配偶,其向侦查机关提供了关于戚秋阳从事非法营运的记录凭证朱红色本子一本。 33.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0月,杨斌组织其们26个重度残疾人建立了微信群(老婆说钱赚少了不给饭吃),主要便于残疾人工作联系,有车被扣要聚集或上访就可以通过微信群联系。李某1车子被扣那次,其经李某1在微信群通知后于12时赶到城客局,发现车子周围围了四五十个残疾人,其和几个人坐到李某1车子里,给城客局施压放车,一直到下午3点其才离去。陈某2车子被扣那次,杨斌在群里通知叫其们都到城客局去,其当时去后发现城客局坝子里有一二十个残疾人,城客局办公区有一部分残疾人。 34.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其系巴中市城市客运管理局的执法人员,2017年11月22日9时许,其依法对李某1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采取强制措施,李某1就电话召集其余残疾人来城客局帮忙,后陆续来了四五十个残疾人,通过坐在车里、围着车辆、在旁起哄的方式阻止其们扣车,拒不配合其们执法,直到18时许才散去。同年12月6日7时许,其依法查处冯某2涉嫌非法营运后让同事将冯某2的车辆带回城客局配合调查,后其在城客局发现大概有20多个残疾人在其们单位门口聚集,有些残疾人坐在被扣车辆内或在旁起哄要求其们放车,一直到17时许,这些人才陆续离开。这两次残疾人闹事造成很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其单位执法人员无法正常工作和执行职务,造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线路车无法按时发班。 3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公交公司白云台场站管理人员,2017年11月22日10时许,其正在公交公司白云台站上班的时候,看到城客局执法人员扣押了一辆私家车开到公交公司白云台站的院内,当时就已经有部分残疾人在院内等,看到这辆车进来后这些残疾人就站在车头前,部分残疾人通过和城客局工作人员理论以及起哄的方式要求执法人员放车,后陆续赶来差不多七八十个残疾人,其中一部分是开车来的,公交公司院内及院外公路边都停放的他们的车辆,这些人一直与城客局僵持到15时左右。这些残疾人的行为导致其们现场秩序很混乱。 36.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巴州区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主任,2017年11月22日,其在城客局看到大概有七八十人在,有部分人员以围着车、坐在被查扣的车内、在旁边起哄的方式要求城客局放行被查扣的车辆。该次闹事造成很多路过的群众围观,很多都在照相、录像,其看见里面的公交车和线路车都堵住了,不能正常发班,并造成城客局的工作秩序混乱。 37.证人秦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巴中市公交公司驾驶员,在2017年11月22日上午10点多钟,其驾驶公交车在白云台的站里等发班。坝子里停了一辆城客局扣的非法营运的残疾车,坝子大概有二三十个闹事的残疾人,通过围着车子、坐在车上、喊叫的方式不让城客局的执法人员将车开走,时间从早上八点一直到晚上六点多钟结束。他们的行为影响城客局的正常执法、也影响其们四路公交车八台车子延时发班。 38.证人吴某、苟某的证言。证明其们系巴中市城市客运管理局工作人员,2017年7月18日17时30分,其们到白云台的城客局上班时发现城客局办公室以及走廊过道有二十多名残疾人,从同事处得知这群残疾人因非法营运被其同事查获并将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查扣了,其中大量从事非法营运的残疾人从早上9时许就来到其们办公室,以自身残疾为由要求城客局对非法营运的行为不予处罚,在知道不可能不予处罚的情况下便一直坐在办公室及走廊,经其们劝解无果,一直到23时许陆续走了一部分残疾人,大约有十余名残疾人一直待到第二日早上10点才离去。这些残疾人在其们单位滞留期间,坐在稽查中队的办公室、在办公室打扑克、晚上睡在办公室的椅子及地面上,在办公室用单位的对讲机对其们吼叫,以上行为致使其们不能正常上班,他们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们单位的办公秩序。其们上班作息时间是早上8点30分至晚上22时30分。 39.证人赖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巴中市巴山公交公司四路公交车驾驶员,2017年11月6日9时许,其看见公交站坝子里围了四五十人在闹事,城客局的工作人员扣了一辆非法营运的黑出租车要开走,一些跑黑车的残疾人就把车子拦住不准走。其中一个戴眼镜的中年男子闹得最凶,并有人喊叫,闹事行为有一个多小时,这些行为导致其们八个班次的公交车延误发车,同时也影响公交站里的正常安全。 40.证人程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巴中市城市客运管理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2017年7月18日8时许,程某1和大批从事非法营运的残疾人到其们办公室里面,要求其们将扣留的非法营运车辆退还并不予处罚,在未得到满意的答复之下,这二十多名残疾人滞留在其们办公室长达二十多小时,严重影响其们单位的办公秩序。同年11月6日,在其们对非法营运的残疾人车辆扣留时,有五十多名残疾人来到其们扣车的白云台公交站,部分残疾人以站在车子旁边不准其们扣车等方式阻碍执法,当天僵持十多个小时。同年11月22日,在其们对非法营运的残疾人车辆扣留时,有五十多名残疾人来到其们扣车的白云台公交站,以站在车子周围以及抱执法人员的大腿等方式阻碍执法,当天也僵持十多个小时。同年12月6日,在其们对非法营运的残疾人车辆查扣后,这些残疾人就集体到了巴中市信访局接待中心,要求残疾人从事非法营运合法化,在未得到答复就在接待中心长时间滞留。其们将这四次的视听资料提交给公安机关。 41.证人岳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巴州区运输管理局工作人员,2017年7月12日,其与同事依法查获程某1从事非法营运,并对其车辆予以暂扣,7月18日9时,程某1和四名残疾人到其们白云台办公室要求其们还车未果,下午16时许,有二十多名残疾人陆续来到其们的办公室、走廊、大厅里面,他们要求还车,不然就不走,经其们同事劝说无果,这些残疾人一直到第二日的11时许才离开。滞留期间,残疾人在办公室大吼大叫致使来其们单位的人不能正常办事,其们无法正常下班。 42.证人夏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白云台西客站工作人员,2017年11月下旬的一天早上,其在西客站上班时发现,运管局门口围了大概有100多个残疾人,有些残疾人还在大吵大闹,有些跑到城客局里面去闹,其们西客站出站口与城客局大门口相连,残疾人这些行为就严重影响了其们西客站客运车辆的发车速度,致使发车缓慢,运营车辆不能正常通行。 43.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其系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西客站安检员,11月6日上午9时许陆续有很多残疾人到城客局办公区及车站坝子里吵闹,一直至12点半还没离开。11月22日12点半,其看见车站坝子里围着二三十个人在吵闹,其中大部分是残疾人,都围着一辆暂扣车和城客局工作人员,还不断有残疾人出入车站大门口,下午6时许才陆续离开。这些行为主要是造成公交车发班延误。 44.陈江平的证言。证明其系巴中市城客局工作人员,2017年11月6日9时许,其与同事在蓝湾国际查获陈某2非法营运,准备将陈某2的车子扣回城客局依法处理,陈某2就在车内给其他跑黑车的残疾人打电话说车子被查,要那些人去城客局帮忙,其们将车子扣回城客局后,白云台车站里陆续聚集了三四十个残疾人将车子围住,并有人在喊叫,杨斌和王某2闹得最凶,并在现场煽动残疾人驾驶员闹事,围困执法人员扣车,给其们执法造成压力,在其们领导的劝说下,残疾人围困了一个多小时才陆续离开。 45.被告人杨斌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称2016年其考取残疾人驾驶执照后,就购买了一辆小车(川Y×××××)在巴城从事非法营运,后王某2把所有从事非法营运的残疾人组织起来,并分成了很多组,分别组建微信群,分别是其、杨玉生、许胜亮、冯某1、戚秋阳等人承头。2017年春节后,巴中市城客局大力整治巴城非法营运的黑车,其们几个承头的人就开会商量决定,每当有从事非法营运的残疾人车辆被城客局查扣,便组织其余残疾人去闹事,扰乱办公秩序,如果有谁故意不去的话,以后车被查了就没有人帮忙闹事逼城客局放车。2017年7月18日,其接到其他组通知说有残疾人车被城客局查扣了,便约好第二天就组织人到城客去闹事。2017年11月16日,其接到群组通知,说有残疾人车被扣了,其又组织人去闹事,当天去了五六十人,其们围了城客局办公区,要求放车,直到下午下班。2017年11月22日,因李某1的车被扣了,其又到了城客局闹事,城客局工作人员要移动被扣车辆,其们残疾人把车围住,不让把车开走,并在城客局纠缠,整个过程持续七、八小时左右。2017年12月6日,冯某2的车被扣了,其又到城客局,滞留在城客局办公区直到下午五、六点。其们每次到城客局后,以静坐、滞留、起哄、喧闹等方式要求放车,阻止移动被扣车辆。 46.被告人杨玉生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称2009年开始,其就买了一辆助残车在巴中城区跑客运,后来加入了王某2的群体,平时遇到什么问题他们就帮其处理。后来加入的人越来越多,就分成了几个组,组长分别是杨斌、戚秋阳、许胜亮、李仕忠和其。每个组分别建立了微信群,每个车每月30元会费,每个组都有自己的账,其这个组有40人左右,其是组长。2017年7月18日,程某1的车被城客局扣了,就有部分残疾人在城客局滞留了一个晚上,第二天,其也到了城客局,相关部门找其们协调后就把程某1的车放了。2017年11月22日早上,李某1的车扣了,张某2打电话告知了其,叫其到城客局去找领导处理,其去的时候,已经有40多个人在场,其们就围堵在李某1的车周围,不让扣走,当时还有一名残疾人躺在地上,一直持续到下午17时许。2017年12月6日,冯某2的车被查扣了,张某2告知其后,其赶到城客局,还有很多残疾人在场,后来其去了交通局上访。其经营车辆时没有办过相关营运手续,之前因非法营运被处罚过两次,其们去闹事的目的是要求城客局放行被查扣的涉嫌非法营运的车,每次有残疾人的车被扣,所属群组组长出面通知其他组长,由组长通知各自群组的成员到城客局,和城客局的执法人员纠缠、起哄、滞留等。每次都是由其、许胜亮、杨斌、戚秋阳、王某2、李仕忠去和城客局的人谈,其他残疾人就在城客局逗留,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每次闹事造成城客局的工作人员无法正常执法,扰乱了办公区正常办公秩序,甚至有一次,一整晚都留在城客局办公室,直到第二天相关部门领导出面解决问题后才离开。 47.被告人许胜亮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称其于2008年之后加入王某2他们在巴州城区的非法营运群体,认识了戚秋阳等人。2011年左右,原来的群各自成立了以其、冯某1、杨玉生、戚秋阳、李仕忠等人为首的五个小组,后来冯某1和杨玉生组合并了,杨斌又成立了一个组。其们分别建立微信群,每个月收取20元会费,其这组有70多人,其们建立微信群的就是共同抵制城客局正常执法,要求政府承认残疾人非法营运合法化,如果有车辆被扣,就通过微信群发信息,联络其他残疾人到场帮忙给城客局施压。2017年7月18日,程某1、王明军的车被城客局查扣了,因王明军是其这组的,王明军告知其后,其就给张某1等人打电话、发微信叫他们去城客局,其也到了城客局要求把扣的车放了,其们一直滞留在城客局办公室至第二天中午。2017年11月22日,冯某1在“大器晚成”群里告诉其们几个组长,李某1的车被扣,其就在微信群里通知其他残疾人到城客局去闹事,其到现场时,已经有很多残疾人在场了,其就一直在场要求城客局放车。2017年12月6日,其在微信群里看到冯某2的车被城客局查扣的消息,便赶到城客局,看到杨斌他们围堵在冯某2的车四周,已经在闹事了,其也闹了一会儿就离开了。 48.被告人戚秋阳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称2012年其开始在巴中城区从事载客营运,2014年加入李仕忠组,2016年其从李仕忠组退出来成立了一个小组,其为小组负责人,并建立了名称为"抢钱特战队"微信群。其因身体残疾办理不了相关从事资格证件。2017年以来,只要其们群体有人车子被扣了,其们就集体到城客局和相关单位去找他们。其们分了五个组,组长有王某2、杨玉生等人,平时哪个组的车被扣了就由哪个组的组长组织人到城客局闹事,其们组的车被扣后,其没有通知过其他组去闹事。2017年7月18日上午,杨斌、杨玉生、冯某1、许胜亮给其发微信叫其把组上的组员带上到城客局去要车,其没有通知组员去闹。7月19日,杨斌、杨玉生、冯某1、许胜亮又给其打电话,其就去了城客局办公楼内,看见有50多残疾人坐在城客局二楼办公室及一楼大厅内,其知道这些人中有一部分是昨晚就滞留在这了。2017年11月6日10时许,许胜亮通知其说陈某2的车被扣,让其把组员叫去城客局要车,午饭后,其到城客局后看见有四十多个残疾人在城客局外面坝子里把一辆车围着不准执法人员扣车,许胜亮、杨斌、王某2以自己手机拍照及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的方式阻扰城客局执法人员执法,许胜亮还假装休克,杨斌说城客局的人员用车把他压了,致使公交车及西客站的车辆不能正常发班。2017年11月22日下午,杨斌在微信里说李某1的车被扣了让其去帮忙,其到城客局后看见很多残疾人围在李某1的车子周围,杨斌、许胜亮、杨玉生就在现场组织大家与城客局的执法人员对峙,城客局张局长叫其劝李某1,其就去把李某1劝下车了,然后车子就被扣走了,其就回家了。2017年12月6日上午,杨玉生发微信说冯某2的车子被扣,叫其们去帮忙,其到了城客局后那里已经聚集了五十多名残疾人,也是围住车子不让城客局的人扣走,吃完午饭后其就回家了,下午15时许其来到城客局后又来到市政府信访局接待中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斌、许胜亮、杨玉生、戚秋阳多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阻碍城客局执法,情节严重,致使城客局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公交车及城乡线路车无法正常发车,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斌、许胜亮、杨玉生、戚秋阳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斌、许胜亮、杨玉生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戚秋阳积极参与聚众犯罪,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杨斌、许胜亮、杨玉生、戚秋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斌的辩护人关于杨斌系初犯,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系残疾人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许胜亮的辩护人关于许胜亮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系残疾人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玉生及其指定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2017年11月6日的那起事实杨玉生没有参与的意见,从在案证据看,证明被告人杨玉生组织或者参与此次聚众犯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指定辩护人关于杨玉生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系初犯、残疾人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戚秋阳的指定辩护人关于戚秋阳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杨玉生、戚秋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杨玉生、戚秋阳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二、被告人许胜亮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杨玉生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四、被告人戚秋阳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斌向本院辩称,其虽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但未使用暴力,也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其系初犯、残疾人、认罪态度好,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请求对其改判并适用缓刑。 杨斌辩护人称,杨斌系积极参加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是首要分子。杨斌系四级残疾人,本为弱势群体,并非恶势力或黑势力,主观恶性较小,现其认罪悔罪,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胜亮向本院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并非组织者,且患有严重疾病,家庭生活困难,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许胜亮辩护人称,原审认定被告人许胜亮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并予以改判。2017年11月6日案发场所是公共区域,被告人许胜亮仅是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而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所保护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队的工作秩序。同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造成严重损失的后果,被告人许胜亮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原审认定被告人许胜亮起组织作用,系首要分子,属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被告人许胜亮仅仅是通知行为,并无策划或指挥行为。此外,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许胜亮、杨玉生、戚秋阳实施的行为相同,作用相当,但在量刑上却予以区别,有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玉生及其辩护人向本院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侦查机关有诱供的行为,2017年11月6日其并未参加闹事,公交公司所称严重损失并不属实,其因不懂法且家庭生活困难,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戚秋阳向本院辩称,2017年7月18日,其并未参与当天的聚众闹事,后续聚众事件其主要劝导他人不要扰乱秩序,请求免于刑事处罚。 戚秋阳辩护人称,原审认定被告人戚秋阳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免于刑事处罚。2017年7月18日以及2017年12月6日两次聚众被告人戚秋阳并未参加。2017年11月6日案发场所是公共区域,被告人戚秋阳仅是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而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所保护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队的工作秩序。同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造成严重损失的后果,被告人戚秋阳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不以犯罪论处。原审认定被告人戚秋阳系积极参加者,属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中,被告人戚秋阳并未采取过激的言语或暴力行为,并配合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聚众闹事事宜。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斌、许胜亮、杨玉生、戚秋阳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所采信的证据已经在一审时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李长霖 审判员马瑛 审判员罗纪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程德栋 书记员李元媛
判决日期
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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