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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永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阳丽
联系方式:18996686317
注册时间:2008-02-16
公司地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253号
简介:
一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工程监理,待取得资质证后方可执业。(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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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方艮与云阳县水利工程站刘兴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235民初2438号         判决日期:2019-06-17         法院: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牟方艮与被告刘兴、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阳县水利工程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方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被告云阳县水利工程站(云阳县水库管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惠、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东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兴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刘兴和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劳务费100000.00元,被告云阳县水利工程站在欠付广州市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直接支付责任;2.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9日,云阳县水利工程站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水利水电土建施工合同,将云阳县青山、八角等14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五标段工程(即鹿头水库和八角水库)发包给广州市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工程后又经该公司重庆分公司先后与刘兴签订《工程施工联营协议》和《工程内部协议书》,将其工程交由刘兴完成。刘兴在未完成全部施工过程中离开了工地,之后,广州水电建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邱华生又将刘兴未完成的工程交由该工地施工员向建国完成。2014年期间,被告刘兴雇请原告给该工地(鹿头水库)负责支模和混凝土浇灌。工程完工后,被告下欠原告支模和混凝土浇灌费用共计100000.00元。2015年5月20日,刘兴给原告出具了“欠到牟方艮鹿头水库支模人工费和砼浇筑费100000.00元”的欠条。该欠费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望法院及时判决。 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兴之间是挂靠关系,双方签订了联营协议、工程内包协议,刘兴和向建国共同出具承诺书,享有工程收益,承担工程的债权债务。原告主张的债权的依据均是刘兴出具的,显示刘兴签名,未经被告确认,刘兴本人也未到庭,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案涉工程先后由刘兴、向建国承包,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向刘兴、向建国付清了工程款,即使该债权是真实的,也应当由刘兴、向建国承担。 被告刘兴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云阳县水利工程站辩称,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云阳县水利工程站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不应承担原告诉请的在欠付广州市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直接支付责任。云阳县水利工程站仅与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合同关系,结算中因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绝在结算单上签字,尚欠其部分工程款未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综合双方的质证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1月19日,云阳县水利工程站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水利水电土建施工合同,将云阳县青山、八角等14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五标段工程发包给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就案涉工程项目成立项目部。 2012年3月20日,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登记设立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为邱华生,该分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注销。 2013年12月18日,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甲方,刘兴为乙方,双方就甲方中标案涉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与乙方合作而签署了《工程施工联营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由甲方负责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乙方负责项目的全面实施,经济上自负盈亏”,第三条第1款约定,“管理费及支付标准:乙方按项目中标金额的5%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完管理费”,第八条约定,“乙方在承包工程施工中,自行进行材料采购,组织劳务及设备,并独立承担债权债务,确保不与甲方发生任何债务关系及法律上的纠纷,工程施工及结算中所发生的任何债务纠纷由乙方负责,乙方所订立的上述合同有向甲方提供副本和相关票据的义务”。2015年2月4日,双方就案涉工程项目又签署了《工程内部协议书》。该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管理制度,工程施工过程必须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该项目全过程的成本费用、安全责任及承担一切风险”,第3款约定,“甲方授权乙方负责本工程的实施任务,税金、所得税和所有规费由乙方负责,乙方严禁拖欠民工工资”。施工过程中,刘兴离开工地,前述合同义务改由向建国承接。 2015年2月15日,刘兴与向建国向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约定,“本人刘兴,身份证X,在云阳县青山八角等14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五标段中曾任项目负责人。由于工作关系现由向建国接替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X)。该项目的收益及债务(详见清单)由向建国全部负责,与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关。特此承诺。承诺人:刘兴。承诺人:向建国。2016年2月15日”。2016年8月17日,刘兴向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书》。该委托书约定“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刘兴(身份证X)委托广州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将云阳县青山、八角等14座小型危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五标段。从2016年2月5日起所有的工程款(除公司应扣税费后)转入向建国账户。账号:X。委托人:刘兴。2016年8月17日。” 2014年期间,被告刘兴雇请原告给该工程支模混凝土浇灌。完工后,2015年5月20日,刘兴向原告牟方艮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100000.00元。 庭审中,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其已将结算资料报被告云阳县水利工程站,按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的结算金额,被告云阳县水利工程站欠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多万元。被告云阳县水利工程站称收到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来的结算资料,被告云阳县水利工程站已委托重庆永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计,审计金额约750万元,被告云阳县水利工程站已给付工程款6981753.96元,下差51万元左右,因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签字确认,最终还未进行结算。向建国庭审陈述其系刘兴聘请的施工员,刘兴按72000.00元/年支付劳动报酬。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被告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家沟(鹿头)水库待付农民工工资明细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2民终2818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工程施工联营协议》、《工程内包协议》、承诺书、委托书、收据、欠条、2017年2月7日谈话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对其证明上述事实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案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相对方是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刘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牟方艮工程款100000.00元; 二、若被告刘兴未按第一项履行其义务,被告云阳县水利工程站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51万元范围内对原告牟方艮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牟方艮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被告刘兴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沈阳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高峰 书记员胡倩
判决日期
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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