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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贤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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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豪、何一辉等组织卖淫罪洪大东、曹康夫等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0583刑初1096号         判决日期:2019-06-14         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8〕1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兆豪、何一辉、吴晖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洪大东、曹康夫、史大伟、赵忠楠、丁飞宇、杨庆伟、达勋、周艳、高振云、陶亮、孙胜思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管修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兆豪、何一辉、吴晖、洪大东、曹康夫、史大伟、赵忠楠、丁飞宇、杨庆伟、达勋、周艳、高振云、陶亮、孙胜思,辩护人陈映池、段婵、王昀、冯雨、高斌、潘春永、张小倩、刘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中旬至11月5日,赵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昆山市玉山镇前进东路757号隆盛休闲会所内组织18名女子卖淫。该犯罪集团由赵某等人谋划设立,由被告人张兆豪为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实施微信网络招嫖的客服,监督卖淫女与客服,发放卖淫女、客服工资,由陈春祥(另案处理)管理卖淫女,由被告人何一辉组织、管理被告人史大伟、赵忠楠、丁飞宇、杨庆伟、达勋、周艳、高振云等“云儿”条线客服,由被告人吴晖组织、管理被告人曹康夫等“东辰”条线客服,以及被告人洪大东实施网络招揽嫖客活动,由被告人孙胜思等人为会所的接待嫖客,由被告人陶亮登记小姐与嫖客交易情况,将嫖客招揽至该场所从事卖淫嫖娼活动。2017年11月5日,昆山市公安局现场查获实施卖淫嫖娼活动的张某英与马某、代某娟与韦某、伍某与龚某彰、苏某燕与李某、王某雪与嫖客、吉日某某莫与陈某凯、甘某与姚某彬。被告人史大伟、曹康夫、洪大东、杨庆伟、周艳、高振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兆豪、何一辉、吴晖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在犯罪集团及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史大伟、曹康夫、赵忠楠、达勋、丁飞宇、杨庆伟、周艳、高振云、洪大东、陶亮、孙胜思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史大伟、曹康夫、洪大东、杨庆伟、周艳、高振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分别判处。 被告人张兆豪对被指控的组织卖淫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何一辉对被指控的组织卖淫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何一辉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何一辉是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何一辉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晖对被指控的组织卖淫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晖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吴晖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吴晖从轻处罚。 被告人史大伟对被指控的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曹康夫对被指控的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曹康夫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曹康夫系初犯。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忠楠对被指控的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丁飞宇对被指控的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丁飞宇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丁飞宇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达勋对被指控的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杨庆伟对被指控的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庆伟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杨庆伟系初犯。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艳对被指控的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高振云对被指控的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洪大东对被指控的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洪大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洪大东系初犯。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陶亮对被指控的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孙胜思对被指控的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胜思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孙胜思从事犯罪行为时间短。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0月中旬至11月5日,赵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昆山市玉山镇前进东路757号隆盛休闲会所内组织18名女子卖淫。该犯罪集团由赵某等人谋划设立,由被告人张兆豪为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实施微信网络招嫖的客服,监督卖淫女与客服,发放卖淫女、客服工资,由陈春祥(另案处理)管理卖淫女,由被告人何一辉组织、管理被告人史大伟、赵忠楠、丁飞宇、杨庆伟、达勋、周艳、高振云等“云儿”条线客服,由被告人吴晖组织、管理被告人曹康夫等“东辰”条线客服,以及被告人洪大东实施网络招揽嫖客活动,由被告人孙胜思等人为会所的接待嫖客,由被告人陶亮登记小姐与嫖客交易情况,将嫖客招揽至该场所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2017年11月5日,昆山市公安局现场查获实施卖淫嫖娼活动的张某英与马某、代某娟与韦某、伍某与龚某彰、苏某燕与李某、王某雪与嫖客、吉日某某莫与陈某凯、甘某与姚某彬。 被告人史大伟、曹康夫、洪大东、杨庆伟、周艳、高振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支付宝收款铭牌、微信收款铭牌、POS机、好哒特约商户收款铭牌、皮包、笔记本、人民币615元、记账本、手机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兆豪、何一辉、吴晖、洪大东、曹康夫、史大伟、赵忠楠、丁飞宇、杨庆伟、达勋、周艳、高振云、陶亮、孙胜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赵某、陈某、顾某、张某1、刘某、张某2、沈某1、沈某2、汤某、张某英、马某、代某娟、韦某、伍某、龚某彰、苏某燕、李某、王某雪、吉日某某莫、陈某凯、甘某、姚某彬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刑事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苏0583刑初2111号、(2018)苏0583刑初2143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兆豪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28年2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一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28年2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吴晖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28年1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史大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10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曹康夫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10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赵忠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丁飞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达勋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杨庆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周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高振云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洪大东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陶亮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孙胜思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十五、公安机关扣押支付宝收款铭牌、微信收款铭牌、POS机、好哒特约商户收款铭牌、皮包、笔记本、人民币六百一十五元、记账本、手机等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汪进 人民陪审员金琰 人民陪审员陈玉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叶自强 书记员杨磊
判决日期
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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