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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21601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畅
联系方式:028-82000876
注册时间:1998-03-04
公司地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
简介: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的生产、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牲畜的饲养;猪的饲养;家禽的饲养;商品批发与零售;进出口业;项目投资与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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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未来慧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于福强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1民终2276号         判决日期:2019-06-14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济南新未来慧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未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福强及原审第三人新希望慧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3民初5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新未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等诉讼费用由于福强承担。事实与理由: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于福强未在2018年3月份履行劳动关系,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自己的行为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新未来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及3月份工资。一、于福强的劳动关系转移至新未来公司处,现与新未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于福强应当遵守其签署或收到的历任公司的规章制度。于福强自2015年9月7日入职并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三年制,前3个月为试用期。月基本工资7000元,季度奖金9000元/季(季度奖金根据公司经营及个人业绩情况有所浮动)。股份公司给其发工资。2016年6月份起,于福强的劳动关系转到新希望公司。工资由新希望公司发放。2017年2月起,于福强的劳动关系转到新希望慧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公司”)。北京公司发放工资。2017年6月起,于福强的劳动关系转移到新未来公司,新未来公司为其发放工资。本案中,于福强的劳动关系先与股份公司建立,后工作调动至新未来公司处,劳动关系亦转移至新未来公司。于福强在公司的工龄顺延至新未来公司处连续计算,其薪酬待遇不变,其他事项承继。由此,于福强现与新未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于福强应当遵守其签署或收到的历任公司的规章制度。二、于福强未在2018年3月份履行劳动关系,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自己的行为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新未来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及3月份工资。本案中,新未来公司在2017年即要求员工在指定地点使用“纷享销客”软件的“考勤”程序打卡,而非“外勤”程序。2018年2月26日新未来公司发送《关于新未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再次明确了出勤要求、打卡要求程序(即使用纷享销客的“考勤”程序打卡记录)、员工指定打卡地点及管理要求。据此,于福强应使用纷享销客的“考勤”程序打卡,且打卡地点为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万达广场B座1417室。于福强的纷享销客打卡记录显示,2018年1月至3月份均未使用纷享销客“考勤”程序打卡,程序不符合要求。而且,1月份仅有l天有纷享销客打卡记录;2月份纷享销客打卡记录仅有一次在指定地点打卡,但实际未到办公室工作;3月份于福强未到办公室工作,纷享销客打卡记录显示8号前不在指定地点的9次,9号后的打卡记录全部不在指定地点,验证了于福强未到办公室上班的事实。因此,于福强未在2018年3月份履行劳动关系,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自己的行为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新未来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及三月份工资。三、于福强在项目上未进行详细的核查,严重失职,导致公司损失巨大。于福强在2016年8月做了山东友邦工贸项目,未进行详细的核查,严重失职,导致公司在该项目上垫付2000万,至今未收回,公司损失巨大。综上所述,于福强应当遵守其签署或收到的历任公司的规章制度,因于福强发生未在2018年3月份履行劳动关系等事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劳动关系依法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新未来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且不应支付3月份工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新未来公司的上诉请求。 于福强辩称,新未来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希望公司未陈述。 新未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新未来公司不予支付于福强2018年3月1日至14日的工资3218.4元。2.依法判令新未来公司不予支付于福强2015年9月7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458.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福强于2015年9月7日到第三人新希望公司工作,2017年6月于福强调入新未来公司工作,月基本工资为7000元,工资由新未来公司发放至2018年2月。新未来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于福强出具《通知》,《通知》载明“于福强先生:你从2018年3月1日开始无故旷工,公司于2018年3月8日通知你上班,你拒不回应,并一直旷工至今。鉴于你的行为已构成自动离职,现通知你在收到本通知2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于福强在新未来公司打卡考勤至2018年3月14日。于福强于2018年4月18日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济市中劳人仲案[2018]2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第一被申请人(新未来公司)向申请人(于福强)支付2018年3月1日至14日的工资3218.4元。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5年9月7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458.2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新未来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另查明,于福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8409.7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于福强为证明其在新未来公司工作至2018年3月14日,提供打卡记录一份。新未来公司主张于福强的打卡记录不符合公司要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如于福强的打卡记录不符合公司要求,应当及时告知于福强予以纠正,但不能认定于福强旷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于福强在新未来公司工作至2018年3月14日,新未来公司应支付于福强2018年3月1日至14日工资3218.4元(7000元÷21.75天×10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新未来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于福强于2015年9月7日入职第三人新希望公司,于2017年6月调入新未来公司,故工龄应连续计算,新未来公司应支付于福强2015年9月7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458.2元(8409.7元×3个月×2倍)。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济南新未来慧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于福强2018年3月1日至14日工资3218.4元。二、济南新未来慧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于福强2015年9月7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458.2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济南新未来慧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济南新未来慧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许海涛 审判员何菊红 审判员唐鸣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秋月 书记员朱茜
判决日期
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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