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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建筑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培根
联系方式:086-010-88118464
注册时间:198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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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建筑事务所(国际)与汉中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陕0703民初1250号         判决日期:2019-06-14         法院: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地建筑事务所(国际)与被告汉中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梦、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莹、唐显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大地建筑事务所(国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约定的剩余设计费870040元;2、判令被告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金47678.74元(计算至起诉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违约金计算至付款之日。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被告承建的“金港湾项目”单体(单体方案、施工图)及室外总体(总体施工图)的设计工作,单体设计面积39600㎡,单价24元/㎡,总体设计费为20000元,总设计费为970040元(预估费用),并约定分四次支付。3月15日,双方又签订了《金港湾项目设计合同补充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设计人员全面开展工作,并于7月交付了全部专业施工图,而被告仅于4月13日支付了10万元前期费用后,再未按期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去人去函要求支付剩余设计费,被告一直予以推诿,承诺付款,却一直未付。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汉中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首先,被告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且原告自身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交付的施工图纸数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数量,且交付的图纸内容不完整,被告仅收到部分不完整的施工图纸,原告主张的第二笔付款条件未成就。施工图纸至今未经图审部门审查通过,且工程项目至今未开工建设,未达到付款条件。其次,原告主张的实际设计费数额至今并未明确。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实际设计费的结算以项目实际完成的施工图纸建筑面积为准核定面积,但至今施工图纸未经审查部门审核确定,故无法确定设计费,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原告未按时交付图纸,已构成违约,应当减收设计费。按照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原告应当于2018年4月5日前完成建筑施工蓝图,但直到2018年5月8日才交付,原告应于2018年4月15日前完成全部施工蓝图设计,但至今未向被告交付全套完整的施工图纸,其延期交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每延误交付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一日,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综上,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在未解除的情况下,因付款条件未成就,实际设计费数额无法确定,原告违约等原因,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条、被告委托原告承担“金港湾项目”工程设计;第二条、该项目估算面积为39600㎡,设计费970400元,其中单体方案、施工图设计费950000元(39600㎡,设计费24元/㎡),总体施工图设计费20000元;施工图设计费结算以最终完成的施工图建筑面积为准,据实结算;第三条、被告应于合同签订七日内向原告提交设计任务书、地形图、地质报告、市政水文资料、立项文件等;第四条、原告应当按照双方协商日期向被告交付金港湾单体施工图8份,总体施工图8份,单体、总体施工图电子版一份;第五条、设计费支付进度为:第一次付款为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20﹪,即19.41万元;第二次付款为交付住宅、商业等单体施工蓝图文件后十日内支付40﹪,即38.82万元;第三次付款为施工图审查完成十日内支付30﹪,即29.11万元;第四次付款为项目竣工验收后十日内支付10﹪,即9.7万元。实际设计费以项目实际完成的施工图建筑面积为准核定,多退少补。第七条、被告未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每延误一日,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原告未按照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向被告交付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每延误一日,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等内容。次日,原、被告又签订《金港湾项目设计合同补充条款》,该条款约定:施工图设计为3月1日至4月15日,其中于4月5日前完成建筑工种施工蓝图,送汉中市规划局审查;4月15日完成全部的施工图设计,出蓝图,满足工程预算要求;并根据项目的实际施工进度要求,配合完成地勘任务书和开挖图的设计工作;将原合同第五条第一次付款20﹪改为15﹪,第四次付款10﹪改为15﹪等内容。2018年4月13日,被告通过工商银行汉中分行向原告指定银行账户汇设计费10万元。2018年5月8日,被告项目负责人郭建安在内容为“今收到金港湾建筑施工图三套,建(构)筑物地基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一份”的收条上签名。2018年6月1日,郭建安在内容为“今收到金港湾建、水、暖、电专业消防部分施工图3套,电子光盘2张”的收条上签名。2018年7月2日,郭建安在内容为“今收到金港湾各专业施工图2套;建筑计算书2份;结、水、暖、电专业计算书各1份”的收条上签名。2018年5月23日,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抄告单》显示,金港湾项目施工图建筑面积为39492.9㎡。2018年5月24日,被告交付原告书面的《金港湾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份,被告同时确定5月15日《金港湾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作废。2018年5月25日,原、被告就涉案项目施工图设计有关内容及事项进行了沟通,并形成了《会议纪要》。2018年7月2日、12月11日,原告两次致函被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设计费,但被告除支付上述设计费10万元外,对其余设计费未支付。审理中,原、被告均认为,对此前因资料、图纸、付款问题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施工图的建筑面积按39492.9㎡确定,设计费为967829.6元;原告再提供三套结构专业施工图后,由审图机构进行图审,原告按照审图机构出具的书面修改意见予以回复,再由审图机构出具审查合格报告后,由原告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四条载明的份数向被告提交图纸及图纸电子版,从而完成施工图审查,被告遂按图施工。庭审后,原告通过本院已将三套结构专业施工图(蓝图)转交给被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抄告单、银行电子回单、收条、会议纪要、施工图报建单、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条款、支付设计费函、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郭建安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汉中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大地建筑事务所(国际)设计费432306.28元。 二、驳回原告大地建筑事务所(国际)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78元,减半收取6489元,由原告大地建筑事务所(国际)、被告汉中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324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毛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易虹秀 书记员陈丹
判决日期
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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