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熙隆管业有限公司与田林县水利局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桂1029民初273号
判决日期:2019-06-14
法院:田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熙隆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隆公司)与被告田林县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站(以下简称田林水利站)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广西圣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懿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熙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田林县2018年第二批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热镀锌钢管及简易消毒设备采购”项目的编号为BSZC2018-G1-10001-GXSY-Ⅱ的《中标通知书》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田林水利站与原告熙隆公司签订《田林县政府采购合同》,并全面履行该合同;3.判令被告田林水利站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0日,“田林县2018年第二批脱贫攻坚基础建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热镀锌钢管及简易消毒设备采购项目”在政府网站发布招标公告,被告田林水利站是项目招标人,委托第三人圣懿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原告熙隆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对其中的第Ⅱ标段进行投标,代理机构开标后,确认原告熙隆公司为第Ⅱ标段的中标人。被告田林水利站和第三人圣懿公司联名制作编号为BSZC2018-G1-10001-GXSY-Ⅱ的《中标通知书》,于2018年12月26日送达原告,一同送达的还有《田林县政府采购合同》文本。《中标通知书》载明原告熙隆公司为该项目第Ⅱ标段中标人、中标价为313.6097万元,并要求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与被告田林水利站签订供货合同书。之后,原告熙隆公司积极联系被告田林水利站要求签订采购合同,但被告田林水利站故意拖延时间,后来通过电子邮箱给原告熙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送一份《关于﹤田林县2018年第二批脱贫攻坚基础建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热镀锌钢管及简易消毒设备采购﹥项目废标的告知书》,该告知书认为此次招标活动违法,声称该项目废标,重新组织招标。原告熙隆公司认为,本次招标活动合法有效,应当依法维护其严肃性,被告田林水利站要求废标理由不成立。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持原告熙隆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广西熙隆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覃立革
人民陪审员罗艳祝
人民陪审员黄秀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郭秀慧
判决日期
2019-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