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投融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天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津0101民初4051号
判决日期:2019-06-14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天津国投融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天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船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国投融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天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船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名下账户93877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天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船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名下93877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国投融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王雪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萍
判决日期
2019-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