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鲁0911执35号
判决日期:2019-06-13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5日以(2018)鲁0911民初201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4日、2019年3月14日通过线上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部门信息;均未发现线上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3月14日向人行提起查询,但人行未反馈信息。线下于2019年2月20日、2019年2月25日向协助单位泰安市不动产登记查询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后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6月13日将被执行人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6月13日将被执行人张某纳入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9年6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调查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宋磊
审判员徐建
审判员杨金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小妮
判决日期
2019-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