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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龙源振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常世宏
联系方式:0513-85998301
注册时间:2010-05-26
公司地址:南通市人民东路888号
简介:
钢结构件制作、安装;海上风电设施基础施工、设备安装及维护;海底电缆系统工程施工、维护;海洋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及维修;安装设备租赁;土木建筑施工;港口与海岸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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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缪沛霖、缪克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0623民初4557号         判决日期:2019-06-12         法院: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洋公司)与被告缪沛霖、缪克林、陆玉明、缪佳烨、李中兰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6日、2018年11月8日、2018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于2018年11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9、2019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洋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卫东(参加第一次、第六次庭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菊、熊光辉(参加第六、七次庭审),被告缪沛霖、缪克林(参加第一、二、三、四、五次庭审)、陆玉明(参加第四、五、六、七次庭审)及被告缪沛霖、缪克林、缪佳烨、李中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大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亿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连带偿付原告为其清偿的债务本金合计791263.18元、利息22537.99元(由最后一笔债务清偿日2017年12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暂计算至2018年8月22日,要求计算至五被告实际清偿完所有债务之日);两项暂合计为813801.1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7日,唐卫东、缪沛霖、陆玉明、缪克林及熊光辉五人就亿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股权改造事宜进行了磋商,确定了股权改造的原则及其他相关工作的安排。江苏中瑞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亿洋公司的申报资产价值为11020921元,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7月12日。2016年8月24日,受让方与转让方就亿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股权转让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1)亿洋公司的全部股权价值533万元;(2)受让方以272万元的价格购买亿洋公司51%的股权;(3)亿洋公司非银行贷款类应付款不抵减资产价值,由转让方承担并负责厘清处置到位;(4)亿洋公司非《资产评估报告书》所列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应收帐等不增加资产价值,由转让方处置。按照前述股权协议约定,亿洋公司案涉股权转让之前的债权由被告享有、债务由被告承担。同日,唐卫东与被告缪沛霖、陆玉明、缪克林三人还就本次股权转让签订了补充协议(一)。该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缪沛霖、陆玉明、缪克林三人共同及互为担保履行《协议》所有条款事项:缪沛霖、陆玉明、缪克林三人同意以各自实际持有股权包括但不限于亿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含1.1.6江苏洋口拖轮有限公司)及各自名下的其他个人财产,共同及互为担保履行《协议》所有条款和本补充协议(一)之上述第二款。截止至2017年12月25日,原告经被告签字确认后代为清偿的各类债务为4992310.05元,而被告享有的债权总额仅为4201046.87元,两者相差791263.18元。原告曾要求五被告连带偿还为其垫付的791263.18元,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具状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亿洋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又有案外人向亿洋公司主张案涉股权转让前形成、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应由本案被告承担的债务,现增加诉讼请求1453405.35元(283405.35元+100000元+420000元+650000元=1453405.35元)。事实和理由:1.依据上海海事法院2018年11月1日作出的(2018)沪72民初4264号民事判决书,亿洋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泰州市海陵区鑫源造船厂支付283405.35元(扣除了其应开未开票涉及的税款约10万元),但是现泰州市海陵区鑫源造船厂已经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万元左右,目前案件尚未执结。2.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8)苏0602民初5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缪沛霖应偿还徐宝国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亿洋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徐宝国通过申请诉讼保全冻结了亿洋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42万元。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的(2019)苏0602民初1207号民事调解书,亿洋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陈美支付人民币65万元。 被告缪沛霖、缪克林辩称:被告缪沛霖、缪克林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是以《收购股权协议》进行诉讼的,原告不是这份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原告的诉讼请求跟其所依据的股权转让协议没有关联。原告无权向被告提出任何主张。即使依照收购股权协议的约定,相关的支出费用也不应当由被告缪沛霖、缪克林及陆玉明承担。关于利息,双方没有约定。根据原告的诉状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本案涉及到部分与船舶相关的债务,船舶债务纠纷属于海事案件,依照民诉法关于专门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移交海事法院处理。 被告陆玉明辩称,没什么意见,账目我看了一下,不太看的明白,实际多少我没算,原告诉求的数字基本差不多。具体的细化的东西我不清楚。 被告缪佳烨、李中兰辩称:李中兰是被告缪沛霖的妻子,缪佳烨是被告缪沛霖的女儿。两人原来是原告公司的股东,后来根据被告缪沛霖的指示,将该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被告缪佳烨、李中兰与原告公司之间曾经只是股东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两人没有与他人就股权转让进行任何约定。因此被告缪佳烨、李中兰无需承担股权转让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中,被告缪佳烨、李中兰的身份应该是第三人,在今后的一系列案件中,她们的身份也只是第三人。 对增加的诉讼请求,被告缪沛霖、缪克林、缪佳烨、李中兰辩称:针对上海海事法院的判决书及付款,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根据该判决书表述,原告亿洋公司所承担的是船舶加工费和材料费,该案件由海事法院处理,相应的债务与船舶有关,也属于船舶债务。根据双方的协议3.4条款,应当由原告自行负担和处理。其中未执结的10万元,不能作为已经履行完毕的债务。关于徐宝国的案件,真实性认可。但至今没有履行完毕,该债务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关于陈美的调解书,是原告与案外人陈美之间的意思表示,也已经给付,对陈美的债务真实性予以认可。陈美的65万元是缪沛霖经手借的,是用于亿洋公司的经营周转的。 被告陆玉明辨称:对海事法院判决的造船厂的钱确实是公司拖欠的,没有异议。对徐宝国的那笔钱,不是公司借的,没有进公司的账,谁借的谁负责。对陈美的款项也是一样的,我虽然是公司股东,但是我不知道这个事情。所以对后面两笔我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和审核,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亿洋公司前后股东出资、转让、股东变更情况 原告亿洋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前身为南通市宏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2日,由缪海霞(后改名为缪佳烨)、缪祝林(后改名为缪沛霖)各出资280万元、40万元设立,缪祝林(后改名为缪沛霖)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船舶修造、钢结构、压力管道焊装等业务。2008年4月,南通市宏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仍为缪沛霖、缪佳烨,2008年6月20日领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缪沛霖,经营地址一直是如东县袁庄镇沿南村一组。2012年7月,经股东会决议,将经营地址变更为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缪佳烨,缪沛霖出资的40万元转让给魏国平,股东变成魏国平与缪佳烨。2013年8月,股东魏国平变更为李中兰(缪沛霖之妻)。2014年9月,亿洋公司将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此次增资1680万元,由李中兰认缴760万元,缪佳烨认缴92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出资。 2016年8月29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吸收唐卫东、熊光辉为公司股东,同意原股东李中兰将其持有公司80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新吸收股东熊光辉,同意原股东缪佳烨将其持有公司18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新吸收股东熊光辉,原股东缪佳烨将其持有公司102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新吸收股东唐卫东,李中兰、缪佳烨退出公司股东会,由新股东唐卫东、熊光辉组建公司股东会,并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同日,另一份股东会决议免去缪佳烨原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职务,设立董事会,选举唐卫东、熊光辉、朱家骏为董事会成员,免去李中兰原公司监事职务,选举胡小红为公司监事,变更经营范围,增加省内沿海油船运输,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决议唐卫东为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聘任熊光辉为公司经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在股东出资部分,明确为唐卫东以货币认缴注册资本1020万元,其中163.2万元于2004年12月2日缴付、856.8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付;熊光辉以货币认缴注册资本980万元,其中156.8万元于2004年12月2日缴付、823.2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付。缪佳烨与唐卫东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了1020万元的股权转让合同,缪佳烨与熊光辉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了180万元的股权转让合同,李中兰与熊光辉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了800万元的股权转让合同。2016年9月,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唐卫东,股东变更为唐卫东、熊光辉。 2016年10月31日,公司股东会决议,选举缪沛霖为公司董事,免去朱家骏董事职务,选举陆玉明为公司监事,免去胡小红监事职务。2017年1月9日,股东会决议对股东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修改为为唐卫东以货币认缴注册资本1163万元,其中163.2万元于2004年12月2日缴付、999.8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付;熊光辉以货币认缴注册资本837万元,其中156.8万元于2004年12月2日缴付、680.2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付。唐卫东与熊光辉的出资比例由原来的51%:49%变成58.15%:41.85%。2017年12月25日,股东会决议对股东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修改为为唐卫东以货币认缴注册资本1653万元,其中264.48万元于2004年12月2日缴付、1388.52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付;熊光辉以货币认缴注册资本347万元,其中55.52万元于2004年12月2日缴付、291.48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付。唐卫东与熊光辉的出资比例变成82.65%:17.35%。 2018年1月9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免去缪沛霖公司董事职务,选举陈佩为公司董事。2018年8月1日,股东会决议对股东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修改为为唐卫东以货币认缴注册资本1853万元,其中296.48万元于2004年12月2日缴付、1556.52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付;熊光辉以货币认缴注册资本147万元,其中23.52万元于2004年12月2日缴付、123.48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付。唐卫东与熊光辉的出资比例变成92.65%:7.35%。 (二)案涉纠纷股权转让情况 唐卫东是如东海蓝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海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该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设立。 2016年7月27日,缪沛霖、陆玉明、缪克林、唐卫东、熊光辉五人在如东县海洲大酒店达成关于亿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股权改造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对亿洋公司基本概况、股权改造原则、相关工作安排形成了初步意向性方案。 2016年7月12日,评估机构根据亿洋公司提供的资产明细确定了亿洋公司的资产价值为11020921元。 2016年8月24日,唐卫东、海蓝公司作为受让方与转让方缪沛霖、陆玉明、缪克林签订了《如东海蓝化工有限公司收购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全部股权协议》,协议载明:……1.2.1转让方缪沛霖、陆玉明、缪克林代表上述1.1.1-9(不含1.1.6)中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签订本协议,在签订本协议时已获得授权。1.2.2受让方唐卫东/如东海蓝化工有限公司,由如东海蓝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卫东签订本协议……3、转让原则……3.4《资产评估报告书》固定资产-船舶清查评估明细表所列10条船舶(及其所配防污染设备)相对应的非银行贷款类应付款,由股权转让后的亿洋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债转股(实收资本),如有余额,则作为股权转让后的亿洋公司的资本公积,结清该应付款余额。3.5双方同意亿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含1.1.6江苏洋口拖轮有限公司)非银行贷款类的所有负债(含或有负债,不含“3.4”所指应付款)包括但不限于应付工资、欠款(含利息)、未交税费等,不抵减资产价值。此非银行贷款类的所有负债由转让方承担并负责厘清处置到位,与股权转让后的亿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无关。3.6双方同意亿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含1.1.6江苏洋口拖轮有限公司)非《资产评估报告书》所列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等(不含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组织的前期合同收入)不增加资产价值。此非《资产评估报告书》所列资产由转让方处置,与股权转让后的亿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无关。……5标的对价……5.4双方暂定“转让标的”对价为767+200-434=533万元。……7.交易及分割7.1上述先决条件实现后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上述股权转让对价款的51%,计272万元。该款项汇至亿洋公司。7.2转让方从亿洋公司领取上述股权转让对价款272万元,并承诺根据国家规定的支付程序支付应交税费、应付工资、应付款等。7.3上述股权转让对价款的49%,计261万元,双方同意暂不交割,由双方确定该49%股权对价的第三方持有人后,通过第三方持有人向转让方承诺方式,在上述“6.8”工商变更时同步完成交易并交割。…… 2016年8月24日,缪沛霖、陆玉明、缪克林作为甲方,唐卫东作为乙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载明:一、“关于《协议》“7.3”中的“第三方持有人”事项:双方确定为熊光辉代为持有。二、关于甲方向乙方借款事项:甲方为了解决履行《协议》中处置非银行贷款类所有负债的资金困难,以上述熊光辉代为持有的暂未交割股权的对价款261万元作为抵押,向乙方借款261万元,并以10%利率计算支付年息,此261万元的支付与使用从《协议》“7.1”、“7.1”并从《协议》中的违约责任,若未能按约定期限偿还本息,视着熊光辉代为持有的暂未交割股权交割给乙方。乙方同意并在《协议》“6、先决条件”完成后双方另行签订借款合同实施。若甲方取得上述261万元借款仍不能处置相关负债,乙方可以考虑继续出借资金给甲方(连同上述261万元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另行协商)。三、缪沛霖、陆玉明、缪克林三人共同及互为担保履行《协议》所有条款事项:缪沛霖、陆玉明、缪克林三人同意以各自实际持有股权包括但不限于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含1.1.6江苏洋口拖轮有限公司)及各自名下的其他个人财产,共同及互为担保履行《协议》所有条款和本补充协议(一)之上述第二款。 2016年12月9日,熊光辉、缪沛霖、陆玉明、缪克林四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确定熊光辉代缪沛霖持有亿洋公司24.5%股权,熊光辉代陆玉明持有亿洋公司17.15%股权,熊光辉代缪克林持有亿洋公司7.35%股权。目前唐卫东实际持有亿洋公司股权92.65%,其中51%的股权是由案涉的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取得,17.15%的股权是通过向陆玉明受让取得(两份协议受让的时间是2016年的12月28日受让7.15%,2018年2月13日受让10%,其余24.5%的股权是为缪沛霖自愿用股权抵债取得的,协议时间是2016年12月12日)。 (三)案涉原告亿洋公司债权债务情况 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属于股权转让方享有的债权共计4201046.87元,分别为:江苏大唐国际吕四发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汇入150000元;江苏龙源振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汇入36000元;农行外汇户于2016年9月20日销户转入18959元;上海晟敏立速海上应急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汇入6361.62元;广东华尔辰海上风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汇入18000元;海门东灶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汇入180000元;上海华港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汇入57000元;盐城吉宝斯密特拖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汇入29140元;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汇入18000元;中交二航三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汇入160000元;射阳锦程于2017年1月24日汇入170000元;江苏洋口拖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往来还款637586.25元;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股权转让对价款272万元。 截止到本案起诉日,原告公司代本案被告清偿的债务共计4992310.05元。分别为: 一、股权转让前属于股权转让方承担的欠发工资及伙食费、保险费 欠发工资及伙食费明细 序号 债务发生时间 类型 债务清偿时间 人员姓名 清偿金额 1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缪佳烨 39640元 2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李中兰 19820元 3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陈永明 18000元 4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徐红梅 18000元 5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郭美君 14040元 6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崔建民 10500元 7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徐玉燕 10500元 8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吴海燕 20000元 9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陶勇 20000元 10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吴文文 11200元 11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陈云 15940元 12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戴风 15940元 13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季海峰 24000元 14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李贵 16720元 15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康贻凤 23380元 16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郑宏程 28000元 17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王海青 22000元 18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汪湧波 24000元 19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康晶 21000元 20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李梅 7000元 21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洪龙江 9000元 22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董相山 15000元 23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王梅红 7500元 24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季群兵 28188.56元 25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康贻建 14048.47元 26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董德平 11500元 27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沈十平 8500元 28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李万风 10000元 29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陆鱼宏 25600元 30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10/8 管德祥 15000元 31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10/28 郑宏程(张嵩转) 28000元 32 2016年5-8月份 工资 2016/11/7 李万凤 23332元 33 2016年3-8月份 工资 2016/11/7 洪龙江 45000元 34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11/10 5人 82496.02元 35 2016年1-8月份 伙食费 2016/9/23 9人 4050元 36 2014年 工资 2016/10/31 冯猛 42500元 37 2015年 工资 2016/10/31 董相山 5000元 38 2015年 工资 2016/11/11 冒乃明 10000元 39 2015年 工资 2016/11/28 朱建 30000元 40 2014年 工资 2016/12/22 顾德英 2000元 41 2015年前 工资 2017/1/26 石明 30000元 42 2015年 工资 2017/1/26 朱建 10000元 43 2015年前 工资 2017年4月 石明 45000元 44 2015年 工资 2017年4月 朱建 10000元 45 2015年前 工资 2017年4月 冯志兵 50000元 46 2015年前 工资 2017年4月 冯志贵 23000元 47 2015年 工资 2017年6月 周维军 30000元 48 2015年 工资 2018/2/24 冯八军 10000元 2016.5.7-2016.8.7 保险费 2016/10/8 吴文文 3162元 合计 1007557.05元 二、股权转让前股权转让方(原股东)承担的债务 项目 债务名称 债务清偿时间 清偿对象 清偿金额 涉陆玉明债务 往来款(股权转让金) 2016/9/30 陆玉明 200000元 往来款 2016/9/21 陆玉明 20000元 往来款 2016/9/27 陆玉明 50000元 涉缪沛霖债务 股权转让金 2016/10/8 缪沛霖(徐希建) 160000元 股权转让金 2016/9/27 缪沛霖(徐希建) 10000元 还车贷 2016/10/8 缪沛霖 10000元 还车贷 2016/11/8 缪沛霖 10000元 还车贷 2016/12/12 缪沛霖 10000元 还车贷 2017/1/5 缪沛霖 10000元 还车贷 2017/2/8 缪沛霖 10000元 合计 490000元 三、本院(2016)苏0623民初6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亿洋公司归还朱斌借款本金200万元,借期利息32万元,合计232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23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院(2016)苏0623民初6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亿洋公司归还金林借款10万元,借期利息2万元,合计12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计算的逾期利息。2017年6月12日,原告亿洋公司根据上述两份判决书向朱斌支付了260万元,该260万元包括朱斌和金林两个案件的标的额。 四、股权转让前股权转让方(原股东)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序号 债务形成时间 债务名称 债务清偿时间 清偿对象 清偿金额 1 2016年5月 设备库租金 2018/10/14 江苏三友 30000元 2 2016年8月前 检测费 2016/10/18 南通海鸥 10500元 3 2016年8月前 餐费 2016/11/8 苏其兵餐费 2470元 4 2015年前 饭店费用 2016/11/23 龙源饭店 20000元 5 2016年8月前 修理费 2016/11/29 皓轩钢材经营部 50000元 6 2016年8月前 天翔家具店 2016/12/27 天翔家具店 4700元 7 2016年8月初 东灶港 2017/1/13 东灶港公司 169768元 8 2016年8月前 餐费 2017/1/24 龙源饭店 31495元 9 2016年8月前 石油欠款 2017/1/23 川乐石油 17000元 10 2016年8月前 吊装费 2017/1/26 神龙机械 10640元 11 股权转让前债务纠纷 2017/2/20 律师费 11000元 2017/5/19 律师费 50000元 2017/5/19 律师费 12000元 2017/11/15 律师费 6000元 12 2016年7月 调增印花税 2017/3/1 印花税 8400元 13 2014.12.5-2016.5.5 修理费 2017/6/18 洋口船厂 79992元 14 2013.5-2014.5 酒款 2017/6/30 酒款 30780元 15 审计费 2017/7/31 审计报告 40000元 16 2015年3月 油款 2017/9/27 泰州顺吉 5000元 2015年3月 油款 2017/12/25 泰州顺吉 65000元 17 2014-2015年 油款 2017/12/25 法院执行 195000元 合计 894745元 本案立案后原告亿洋公司代本案被告清偿的债务共计933405.35元,分别为:1、根据上海海事法院2018年11月1日作出的(2018)沪72民初4264号民事判决,判决亿洋公司向泰州市海陵区鑫源造船厂支付船舶加工费和材料费合计人民币235000元及该款利息(按年利率20%自2015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原告亿洋公司依照该份生效法律文书,于2018年12月25日向泰州市海陵区鑫源造船厂支付了283405.35元,余款未执行完结。2、根据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的(2018)苏0602民初5943号民事判决,判决缪沛霖偿还原告徐宝国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0%,自2015年4月1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亿洋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徐宝国通过诉讼保全冻结了亿洋公司账户资金人民币42万元。3、根据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的(2019)苏0602民初1207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亿洋公司根据该调解书于2019年4月28日偿还了陈美借款本金及利息65万元。 (四)其他查明的情况 1、2016年9月20日,被告缪沛霖、陆玉明、缪克林签订了亿洋公司原股东债务清算及责任承担协议,载明:……一、原股东借款总额。原股东借款总额为人民币叁佰柒拾万元整(370万元),其中缪沛霖经手借款为人民币叁佰贰拾万元整(320万元),陆玉明经手借款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万元)。二、原股东承担借款总额各比率。缪沛霖承担借款总额的50%;陆玉明承担借款总额的35%;缪克林承担借款总额的15%。三、其他债务。其他发生的一切债务应由各借款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亿洋公司无关。四、违约责任。原股东对以上条款不得违约,如违约则无条件退出股份。…… 2、2016年9月6日,被告缪沛霖、缪克林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唐卫东人民币陆佰叁拾捌万购买浙江科霖1号拖轮,以亿洋等公司49的股权与唐卫东51的股权未付的款作为抵押。2016年9月8日,宁波海事法院(2016)浙72执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科霖1”船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缪沛霖所有……2016年9月8日,宁波海事法院出具“科霖1”轮移交完毕确认书,载明“科霖1”于2016年9月8日移交完毕。2016年9月29日,被告缪沛霖,出具了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唐卫东购科霖1号轮的款陆拾柒万元整。利息定期结算。收条载明:今收到唐卫东购科霖1轮款人民币贰佰捌拾叁万元。2017年2月8日,缪沛霖、唐卫东共同出具了关于明确“科霖1”产权归属的说明,载明:“科霖1”由唐卫东实际出资988万元,现“科霖1”的产权归唐卫东所有。同日,缪沛霖作为甲方、唐卫东作为乙方签订了“科霖1”船舶交接书,载明双方于2017年2月8日就“科霖1”船的现状进行了交接手续,此后,该船发生的有关责任、费用、风险等均由乙方承担。 3、对于双方协议中3.4条款约定的“船舶相对应的非银行贷款类应付款”,原告陈述为公司财务账册中反映的公司对股东有其他应付款,具体是陆玉明13835000元,缪佳烨7719600元,李中兰8030000元,实际是股东买船投入公司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后转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再无需支付该款。被告缪沛霖、缪克林认为3.4条款约定的债务均系与船舶相关的债务,应由亿洋公司自行处理,此观点与船舶债务的法律规定并不相符,同时结合该条款中的表述和公司财务反映的实际情况,以及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理解,原告的陈述与举证更接近事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缪沛霖、缪克林、陆玉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的各项费用1706668.53元,并承担以1706668.5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4.35%计算的利息。被告缪沛霖、缪克林、陆玉明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缪佳烨、李中兰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38元,由原告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75元,被告缪沛霖、缪克林、陆玉明共同负担20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3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合议庭
审判长王新兵 人民陪审员罗张琴 人民陪审员钱玉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孟良燕 书记员陈欣妍
判决日期
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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