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天津市柳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柳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柳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记龙
联系方式:022-27391900
注册时间:2005-12-08
公司地址: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30号
简介:
旅游项目的开发、管理及信息咨询服务;旅游用品的销售;自有房屋租赁;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天津市柳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潘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津0111民初349号         判决日期:2019-06-10         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市柳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祥公司)与被告潘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娜、被告潘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柳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立即将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商铺腾空后交还原告;2、判令被告按照每年9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7年9月5日至实际返还商铺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柳祥公司将第二项诉请变更为判令被告按照每年9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1月7日至实际返还商铺止的占有使用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中山市巨龙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司)于2012年10月27日签订了《承包合同书》,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将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民俗大院区中式建筑群(石家大院旁),建筑面积约16000平方米整体承包给中山公司,承包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天津市骏盈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盈公司)系中山公司的项目公司,负责承包区域的具体运营和管理。2016年9月20日,骏盈公司与被告签订《杨柳青如意大街古旧家具市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骏盈公司将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商铺出租给被告经营古旧家具使用,建筑面积共40平方米,租赁期限1年,自2016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4日止,年租金为9000元。合同第四条第6款约定“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乙方离场时应保持出租物业正常状态,对于已经装修、修缮及添附部分,不得拆除,不得破坏房屋原状及其他设施,如有其他损坏或对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向甲方进行赔偿。租约结束后,属于乙方的物品由乙方在退出时带走,未经双方协商超过十天室内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清场,并且因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合同期满后,骏盈公司与被告未续签租赁合同,且骏盈公司明确告知被告不再续签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商铺,但被告一直未返还租赁商铺。2018年,原告与中山公司、骏盈公司签订《协议书》,解除双方2012年10月27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双方约定2018年11月6日前基于如意大街对外出租的建筑物存在未收回的债权(包括租金、使用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暖气费等)均归中山公司、骏盈公司所有,2018年11月6日后基于如意大街建筑物对外出租产生的所有债权及基于如意大街全部物业设施资产的权益均归原告所有。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亦多次要求被告腾空并返还商铺,被告拒不返还,至今仍占用该商铺。 潘勇辩称,1、我和原告没有合同;2、我和骏盈公司还有纠纷没有解决,我们有一份协议,约定2017年9月5日如果不续约,应该返还我一年租金;3、不是我不交租赁费,是骏盈公司不收钱了,还经常出现整顿现象,导致我无法经营;4、原告和骏盈公司签订合同也没有通知我;5、原告无故给我锁门,我无法经营,导致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27日,柳祥公司与中山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书》,约定柳祥公司将坐落于西青区杨柳青镇民俗大院区中式建筑群(石家大院旁),建筑面积约16000平方米,整体承包给中山公司作商业用途使用,租赁期限为15年,自2013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骏盈公司是中山公司按照《承包合同书》的约定组建的项目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承包区域的运营和管理。 2016年9月20日,骏盈公司与潘勇签订《杨柳青如意大街古旧家具市场租赁合同》,约定骏盈公司将杨柳青镇如意大街古旧家具市场商铺出租给潘勇经营古旧家具使用,建筑面积40平方米,租赁期限1年,自2016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4日,年租金9000元。合同第五条第3项约定:租赁期满,乙方(潘勇)不得向甲方(骏盈公司)索取在租赁期间投入到租赁物业的装修费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骏盈公司未继续收取租金,古旧家具市场自2018年12月20日起已整体不再经营,潘勇至今仍占用涉案商铺。 2018年10月19日,柳祥公司与中山公司、骏盈公司签订协议书,解除柳祥公司与中山公司于2012年10月27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书》,三方商定2018年11月6日前中山公司或骏盈公司对外出租的建筑物存在未收回的债权(包括租金、使用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暖气费等)均归中山公司和骏盈公司所有。2018年11月6日之后基于如意大街建筑物对外出租产生的所有债权归属于柳祥公司
判决结果
一、被告潘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商铺腾空后交还原告天津市柳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二、被告潘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照每年9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天津市柳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7日至实际返还商铺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元,由被告潘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王欢
判决日期
2019-06-1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