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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18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刚
联系方式:0531-67770288
注册时间:2000-06-22
公司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F座17层
简介: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招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工程监理;建设项目管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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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1民终2453号         判决日期:2019-06-10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特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帝邦济南分公司)、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邦公司)、济南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工程公司)、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集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2民初5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固特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02民初55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帝邦济南分公司、帝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调查不清,认定错误。(一)、关于拨款核对单及拨款核对单中所指的“热力公司审计报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固特邦公司与帝邦济南分公司之间虽未签署书面的分包合同,但存在建设工程分包施工事实。建设工程竣工后,固特邦公司与帝邦济南分公司就工程价款签署了拨款核对单,拨款核对单显示:审计结算价(暂估)为160万,帝邦济南分公司已拨款35.8万,余款124.2万,最终结算价格以热力集团审计报告为依据。该拨款核对单有固特邦公司及帝邦济南分公司的签章,真实合法,一审法院不予认可明显错误。一审时帝邦济南分公司提供了三份审计报告,但该三份审计报告的审计主体为热力工程公司和帝邦济南分公司,且审计报告中工程内容不完整,固特邦公司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该三份审计报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并对现场施工工程量签证单进行修改,毫无事实依据。对于拨款核对所指的“热力公司审计报告”,应当是工程发包方热力集团对承包方热力工程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该三份审计报告并无热力集团的公章,热力集团为建设单位对施工工程负有付款责任,而该三份审计报告并无热力集团进行确认,显然该三份审计报告并不能反映固特邦公司的全部施工工程量。且,该三份审计报告并未按照其内附的工程量签证单进行审计。一审法院对固特邦公司提交的拨款核对单不予认可,且以帝邦济南分公司提供的三份不完整且与本案无关联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明显事实认定错误。2.帝邦济南分公司提交的三份审计报告均于热力集团结算、支付工程款之后做出,因此该三份审计报告并不能反映固特邦公司所进行施工的全部工程量。而固特邦公司与帝邦济南分公司签订的《拨款核对单》中对工程款的核定数额为工程完工后核算得来,是双方对工程价款的肯定。一审法院不予认可,属于明显认定错误。(二)、关于工程实际施工方为固特邦公司,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1.关于涉诉工程“济南热力公司燕山、林南供热站改造加固工程”,系全部由固特邦公司施工完成。固特邦公司一审时提交了帝邦济南分公司提供给固特邦公司的三份施工图纸、相关往来电子邮件及工程签证单。三份施工图纸包含的工程量未签证,仅就施工图纸上无法体现或对施工图纸修改的部分出具了工程签证单。工程签证单和施工图纸包含的工程量与上述拨款核对单上工程价款数额基本相符。结合证人尹某、张某胜的证人证言,可证实涉案工程系由固特邦公司实际施工完成。且证人尹某、张某胜与固特邦公司之间仅是业务合作,又是现场进行施工的工作人员,无其他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对固特邦公司实际施工的三份施工图纸工作量不予认可,且以证人与固特邦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判断明显不当。一审时,帝邦济南分公司称三份施工图纸的工程系由其自行施工完成,而该加固工程明确要求需要具有加固资质的施工人进行施工,但帝邦济南分公司不具备锅炉房改造加固的施工资质,在帝邦济南分公司未提供其自行施工的相关证据情况下,对该事实予以认定,明显事实认定不清。固特邦公司与设计人员朱某云之间的往来邮件是因现场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施工与图纸设计不符的部分内容进行的修改,足以证明图纸中工程由固特邦公司施工完成,施工完成后,由固特邦公司将按照修改后进行施工的图纸向热力工程公司发送告知。一审中,帝邦济南分公司提交的三份审计报告的工程名称与内附签证单的工程名称不一致,该三份审计报告并非发包方热力集团对承包方热力工程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并非完整的审计报告。固特邦公司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的现场照片,照片内容可以直接看出固特邦公司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而一审法院并未进行认定。固特邦公司在林南供热站施工过程中对“林祥南街热电厂”进行渣土处置,该渣土为固特邦公司在循环水池施工过程中所产生,并组织渣土车辆进行运输清运,足以证明林南供热站的实际施工人为固特邦公司。综上所述,固特邦公司希望二审法院能够秉公裁判,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对其作出的(2018)鲁0102民初5592号判决应予撤销或依法改判,维护固特邦公司的合法权益。 帝邦济南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热力工程公司辩称,一、热力工程公司与固特邦公司未签订有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对其实际施工人身份,热力工程公司自始不予认可。二、热力工程公司与帝邦济南分公司认可的工程量,应该按照“拨款核对单”中约定,结算金额以热力公司审计报告为依据进行结算,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三、热力工程公司并非司法解释的发包人、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且已向帝邦济南分公司支付全部工程价款,依法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固特邦公司对热力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固特邦公司对热力工程公司的上诉。 热力集团辩称,一、热力集团与固特邦公司无合同关系,对其是否是实际施工人的身份,热力集团自始不予认可。并且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固特邦公司应向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体主张权利,与热力集团无关,热力集团不应承担相应责任。二、热力集团认为该涉案工程最终的结算金额应以审计报告为依据进行结算,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固特邦公司对热力集团的诉讼请求合法、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固特邦公司对热力集团的上诉。 帝邦公司未作答辩。 固特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帝邦济南分公司帝邦公司、热力工程公司、热力集团向固特邦公司支付工程款124.2万元;2.请求判令帝邦济南分公司帝邦公司、热力工程公司、热力集团向固特邦公司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以124.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帝邦济南分公司帝邦公司、热力工程公司、热力集团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月4日,济南市热力工程公司(发包方)与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分包方)签订《热力工程分包合同》一份,约定:发包方将2013年度技改维修、抢修工程发包给分包方,分包方式为包工包辅材。合同第四条约定:“工程造价……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依据定额取费后的工程造价:土建按10%、安装按16%提交管理费给发包方,发包方不承担分包方税金。”该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承包的工程依据济南热力有限公司2013年技改维修大合同,按照现行国家规定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类别划分合同约定后进行决算。锅炉房、换热站及厂区以内的工程执行山东省工程建筑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市政管网及其厂区以外的道路工程按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只有符合定额规定的执行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定额。所有工程定额人工费按53元∕工日计价;相关规费按济南地区规定执行;施工机械台班、施工仪器仪表台班、材料(不含主材)价格按工程施工时济南地区价目表执行,需调整时按双方认定价格执行。……” 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承包上述工程后,将其中的燕山、林南供热站改造加固工程分包给了固特邦公司(原名称为济南固特邦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2014年6月6日,固特邦公司与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拨款核对单一份,记载:工程名称为“济南热力公司燕山、林南供热站改造加固工程”,审结结算价(暂估)为160万元,已拨款35.8万元,并注明“结算金额以热力公司审计报告为依据”。一审庭审中,固特邦公司、帝邦济南分公司均称拨款核对单中的“热力公司审计报告”指的是热力工程公司的审计报告。帝邦济南分公司认可固特邦施工的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 帝邦济南分公司与热力工程公司签订的《热力工程分包合同》所涉及的工程,经建设单位,即热力集团委托山东鲁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审核,并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了审核报告。热力工程公司提交其向帝邦济南分公司的付款凭证一宗,据此主张其已根据审核报告的审核结论,向帝邦济南分公司支付了《热力工程分包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款。对此帝邦济南分公司予以认可。帝邦济南分公司主张其中的《C-2013-2-G-65燕山锅炉房高温水改造(补充项目)燕山小区西路高温水改造工程(签证部分)结算审核报告》、《C-2013-2-G-54燕山站内南线主管网更换(地磅房及传达市修缮、零星项目修缮工程)计算审核报告》、《C-2013-063林南供热公司引风机更换及零星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所涉及的工程为固特邦公司施工,根据上述三份审核报告的记载,审定的工程总造价为379383.01元。对上述三份审核报告记载的工程量固特邦公司不予认可,并主张上述三份审核报告后附的工程签证单中记载的工程量与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不一致。为证实其主张,固特邦公司提交工程签证单两宗(一宗为竖版,一宗为横版),该两宗签证单在“供热公司(盖章)、经办人(签字)”处均加盖了“济南热力有限公司供热二公司”的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但经办人的签名均为复印件,且“济南热力有限公司供热二公司”的公章与上述三份审核报告后附的工程签证单上加盖的“济南热力有限公司供热二公司”的公章明显不是同一枚印章所加盖;该两宗签证单的“施工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字)”处及“建设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字)”处均为空白。对固特邦公司提交的上述两宗签证单,帝邦济南分公司、热力工程公司、热力集团均不予认可。经核对,固特邦公司提交的横版和竖版的签证单内容存在不一致之处,固特邦主张按横版的签证单记载的工程量为准。经核对,固特邦公司提交的横版的工程签证单与帝邦济南分公司提交的审核报告后附的工程签证单存在差异,审核报告后附的工程签证单在固特邦公司提交的签证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删减。帝邦济南分公司称该部分修改是在审计过程中,山东鲁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热力工程公司、热力集团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把与实际不符的工程项目和数量据实进行的调整。 固特邦公司主张其施工的工程内容除了签证单中记载的工程量以外,还包括“济南热力有限公司2013年供热管网“汽改水”工程施工图设计中“第十一分项燕子山小区西路热力工程”、济南热力有限公司燕山供热站锅炉房改造加固工程设计施工图、济南热力有限公司林南供热站1#2#锅炉除尘脱硫改造工程设计施工图三份施工图中的工程。对固特邦公司的该项主张,帝邦济南分公司不予认可,称上述三份图纸中的工程并非固特邦公司施工,而是其自行施工。固特邦公司为证实其对上述三份图纸中的工程进行实际施工的事实,提交以下证据: 1、《济南热力有限公司2013年供热管网“汽改水”工程施工图设计中“第十一分项燕子山小区西路热力工程”》、《济南热力有限公司燕山供热站锅炉房改造加固工程设计施工图》、《济南热力有限公司林南供热站1#2#锅炉除尘脱硫改造工程设计施工图》。固特邦公司称该三份图纸是由帝邦济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周某超向其提供的,但对此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帝邦济南分公司对固特邦公司的该主张不予认可。 2、2018年10月16日由张某刚(时任林南供热站站长)签名的《关于济南热力有限公司2013年林南供热站技改工程施工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1、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由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济南热力有限公司林南供热站1#2#锅炉除尘脱硫改造工程》图纸中全部施工内容;2、引风机、送风机改造施工;3、院内新做混凝土地面施工;4、其他零星施工(详见工程签证单1-91项全部施工内容);以上所有工程项目全部由孙某锋、孙某胜带领施工人员施工完成,并附有部分施工现场照片。”2018年10月16日由张某刚签名的《关于济南热力有限公司2013年林南供热站技改工程技改项目验收表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参加验收单位及人员情况:济南热力有限公司供热二公司:邱珂、刘炜;林南供热站:张某刚;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朱某云、陈保青;土建施工队伍:孙某胜;济南热力有限公司:曹智泉、林红。”2018年10月16日由张某刚签名的《关于济南热力有限公司2013年燕山供热站技改工程工程签证单情况说明》,内容为:“燕山供热站地磅房及传达室修缮工程及燕山供热站零星项目修缮工程施工时期庄杰站长为上述工程项目负责人,本人(张某刚)所签的关于‘燕山供热站地磅房及传达室修缮工程、燕山供热站零星项目修缮工程’的所有工程签证单无效,以庄杰站长签的工程签证单为准。特此证明。”对固特邦公司提交的上述三份情况说明,帝邦济南分公司不予认可,主张上述三份证据系证人证言,张某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故其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不应被采信。同时,帝邦济南分公司亦提交张某刚书写的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本人张某刚于2013年期间在供热二公司任职。在2013年林南供热站引风机更换、除尘脱硫改造工程中,孙某峰、孙某胜施工队曾经施工,当时孙某峰实际施工的工程均由我本人签字,除了当时我本人签字的,我都无法证实其他工程是孙某峰施工的。在2018年10月16日,孙某峰找我签字,我对孙某峰说当时你干的工程我都签过字,为什么还找我签字。孙某峰对我说要结算工程款,重新确认一下,我就签字了。文件都是他事先打印好的,包括施工情况说明、工程签证单情况说明,内容并不是当时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我明确一下,孙某峰当时全部施工内容都有我的签字,除此之外我不能证实其他工程由孙某峰施工。2018年10月16日我签字的并不是他真实施工的内容。特此说明。” 3、固特邦公司向济南热力有限公司开具的设计咨询费增值税发票五份(金额共计52000元)及固特邦公司发送给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供热二公司的燕山供热站高温水改造工程图纸电子邮件,据此固特邦公司主张燕山供热站锅炉房改造加固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均由其负责。对此,帝邦济南分公司不予认可,并主张发票记载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栏,为设计咨询费,与本案无关。为证实其主张,帝邦济南分公司提交固特邦公司与济南热力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服务合同》一份,约定济南热力有限公司委托固特邦公司进行燕山供热站锅炉房进行加固设计、黄台0#站小辛庄工业园段支架设计,费用总金额为52000元。据此,帝邦济南分公司主张固特邦公司提交的增值税发票中的款项系其与济南热力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服务合同》项下的设计费,并不能证实其施工的事实;关于发送图纸的电子邮件,帝邦济南分公司主张系固特邦公司与济南热力有限公司在设计过程中进行沟通的往来邮件,与本案无关。一审庭审中,热力集团对帝邦济南分公司提交的上述《建设工程服务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4、固特邦公司发给周某超的济南热力公司工程签证单、林南供热站工程、林南供热站风机、林南除尘脱硫改造、燕子山西路高温水改造签证单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证实上述工程均由固特邦公司施工。帝邦济南分公司对上述电子邮件中的签证单无异议,称该部分签证单即为固特邦公司庭审中提交的签证单。 5、固特邦公司发送给朱某云的“济南热力有限公司供热站1#2#锅炉除尘脱硫改造工程设计施工图”、“循环水池图纸”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据此固特邦公司主张济南热力有限公司供热站1#2#锅炉除尘脱硫改造工程由其施工。 6、由张某刚签字的《济南热力有限公司林南供热站1#2#锅炉除尘脱硫改造工程》图纸,该图纸封面右下角由张某刚书写“孙某峰、孙某胜施工队按照此图纸施工完成(后附柒张图纸)。特此证明。” 7、济南市渣土管理处出具的城市卫生收费收据、济南市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表各一份,记载缴费单位为“林祥南街热电厂”,渣土处置总量为200立方米,据此固特邦公司主张林南供热站工程由其完成。对该证据帝邦济南分公司予以认可,但主张在工程签证单中有垃圾清理、倒运、外运的工程项目。 8、证人孙某胜、尹某、张某胜的证言。证人孙某胜称其系固特邦公司的员工,从事现场施工,并称在林南供热站工程中固特邦公司施工的内容有循环水池、引风机和送风机的拆除和安装、原机组拆除、原地面恢复、后院地面恢复、围墙和大门的修复、设备电器安装、照明安装、排水沟清理、水篦子的制作安装、烟道清理和维修、循环水池土方外运共91项;固特邦公司施工的燕山供热站的工程有:供水管的拆除安装、地磅房和门卫室的加固维修、门口外的地面恢复、锅炉房加固、地面维修。证人尹某称其与固特邦公司之间从多年前就存在劳务关系,孙某胜、孙某峰找其到林南供热站、燕山供热站干活,劳务费一天一结。尹某称其在林南供热站干的工程有:除尘器及辅助设备的拆除和安装、室外烟囱根部的拆除和安装、回水池的土方开挖、清理现场垃圾、修复大门外墙;在燕山供热站干的工程有:泵房房顶加固及二楼基础设备的制作安装。证人张某胜称其与固特邦公司系劳务合作关系,固特邦公司在燕山供热站中的土建工程均由其施工,主要工程项目有:门口热力管道、门口地面、传达室、地磅房的加固拆除、贴瓷砖、锅炉房地面找补、下水沟铁篦子制作安装、院外墙面找补、基础拆除中的土建项目。 另查明,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名称于2014年11月12日变更为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南市热力工程公司进行了改制,名称变更为济南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济南热力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帝邦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固特邦公司主张其施工范围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为其提交的工程签证单记载的施工内容,另一部分为《济南热力有限公司2013年供热管网“汽改水”工程施工图设计中“第十一分项燕子山小区西路热力工程”》、《济南热力有限公司燕山供热站锅炉房改造加固工程设计施工图》、《济南热力有限公司林南供热站1#2#锅炉除尘脱硫改造工程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因帝邦济南分公司对固特邦公司主张的第一部分工程由其施工的事实予以认可,只是对固特邦公司主张的工程造价有异议,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固特邦公司的施工范围是否包含《济南热力有限公司2013年供热管网“汽改水”工程施工图设计中“第十一分项燕子山小区西路热力工程”》、《济南热力有限公司燕山供热站锅炉房改造加固工程设计施工图》、《济南热力有限公司林南供热站1#2#锅炉除尘脱硫改造工程设计施工图》三份施工图中的工程;二是工程签证单的工程量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因固特邦公司与帝邦济南分公司未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故固特邦公司的施工范围、内容应根据其提交的施工资料进行确认。固特邦公司为证实其对《济南热力有限公司2013年供热管网“汽改水”工程施工图设计中“第十一分项燕子山小区西路热力工程”》、《济南热力有限公司燕山供热站锅炉房改造加固工程设计施工图》、《济南热力有限公司林南供热站1#2#锅炉除尘脱硫改造工程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进行施工的事实,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对此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1、关于固特邦公司提交的《济南热力有限公司2013年供热管网“汽改水”工程施工图设计中“第十一分项燕子山小区西路热力工程”》、《济南热力有限公司燕山供热站锅炉房改造加固工程设计施工图》、《济南热力有限公司林南供热站1#2#锅炉除尘脱硫改造工程设计施工图》,固特邦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三份图纸的来源,且该三份图纸并不能证实固特邦对图纸范围内的工程进行了施工。 2、关于固特邦公司提交的由张某刚签字的三份情况说明,其内容与帝邦济南分公司提交的由张某刚书写的情况说明内容相互矛盾,且该证据属于证人证言,张某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故对其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3、关于固特邦公司向济南热力有限公司开具的设计咨询费增值税发票及固特邦公司发送给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供热二公司的燕山供热站高温水改造工程图纸电子邮件,根据帝邦济南分公司提交的固特邦公司与热力集团签订的《建设工程服务合同》,可以证实热力集团与固特邦公司之间存在委托设计合同关系,且发票金额与合同约定的设计费金额一致,庭审中热力集团对《建设工程服务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一审法院认为,固特邦提交的上述证据仅能证实其实施了对燕山供热站锅炉房的加固设计,无法证实其主张的施工事实。 4、关于固特邦公司发给周某超的济南热力公司工程签证单、林南供热站工程、林南供热站风机、林南除尘脱硫改造、燕子山西路高温水改造签证单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帝邦济南分公司予以认可,但该部分工程均属于固特邦公司主张的签证单记载范围内的工程,并非图纸范围内的工程,与固特邦公司主张的其对图纸范围的工程进行施工的事实无关。 5、关于固特邦公司发送给朱某云的“济南热力有限公司供热站1#2#锅炉除尘脱硫改造工程设计施工图”、“循环水池图纸”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因固特邦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朱某云的身份情况,无法证实该电子邮件于本案的关联性,且仅有图纸,无法证实固特邦公司对图纸内容实际施工的事实。 6、关于由张某刚签字的《济南热力有限公司林南供热站1#2#锅炉除尘脱硫改造工程》图纸,如上所述,张某刚书写的内容属于证人证言,张某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故对其书写的内容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7、关于济南市渣土管理处出具的城市卫生收费收据、济南市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表,因在固特邦公司提交的林南供热站1#2#锅炉除尘脱硫改造工程签证单中有垃圾清理、倒运、外运的工程项目,故固特邦公司提交的该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施工了签证单以外的工程。 8、关于证人孙某胜、尹某、张某胜的证言,因孙某胜系固特邦公司的员工,尹某、张某胜与固特邦公司之间均存在合作关系;如上所述,在固特邦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能证实其对图纸范围内的工程进行施工的情况下,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固特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对《济南热力有限公司2013年供热管网“汽改水”工程施工图设计中“第十一分项燕子山小区西路热力工程”》、《济南热力有限公司燕山供热站锅炉房改造加固工程设计施工图》、《济南热力有限公司林南供热站1#2#锅炉除尘脱硫改造工程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进行了施工,故其要求帝邦济南分公司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经核对,固特邦公司提交的工程签证单与帝邦济南分公司提交的三份审核报告后附的工程签证单确实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审核报告后附的工程签证单在固特邦公司提交的签证单基础上进行了部分删减和变更。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有权根据现场的工程量,对施工人报请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的部分进行调整,经审计发生工程量核减属于正常现象。根据固特邦公司与帝邦济南分公司签订的拨款核对单的记载,双方均同意“结算金额以热力公司审计报告为依据”,因此,在固特邦公司提交的签证单内容与审核报告后附的签证单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审核报告确定的工程量为准。在固特邦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审核报告审定的工程量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审核报告予以采信,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固特邦公司所施工的签证单部分的工程总造价为379383.01元。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在固特邦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工程总造价的情况下,仅以拨款核对单记载的“审计结算价(暂估)160万元”作为依据,要求帝邦济南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24.2万元(160万-35.8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如上所述,固特邦公司所施工的签证单部分的工程总造价为379383.01元,扣除帝邦济南分公司已付的工程款35.8万元,剩余未付工程款为21383.01元。虽然帝邦济南分公司主张应当扣除管理费、税金、审计费等,但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固特邦公司对上述费用的承担作出过约定,故对帝邦济南分公司的该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帝邦济南分公司应当向固特邦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1383.01元。 对固特邦公司要求帝邦济南分公司自2014年6月6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2014年6月6日双方并未进行最终结算,且双方约定“结算金额以热力公司审计报告为依据”,而山东鲁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报告的出具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故逾期付款利息应当自2018年8月11日起计算。 对固特邦公司要求帝邦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帝邦济南分公司系帝邦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帝邦公司承担。 对固特邦公司要求被告热力工程公司、热力集团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固特邦公司与热力工程公司、热力集团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帝邦济南分公司、热力工程公司均认可双方于2013年1月4日签订的《热力工程分包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款热力工程公司均已支付给了帝邦济南分公司,热力工程公司也提交了相应的付款凭证,故热力工程公司、热力集团无需对帝邦济南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判决:一、被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383.01元;二、被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21383.0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90元,由原告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130元,由被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26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固特邦公司申请证人丁毅和张仰滨出庭作证。 丁毅述称:“2013年1至12月期间其受港华燃气指派在和平路区域市政燃气管道进行监护,具体有热力管道、燃气管道是紧密相联的,他们的铺设工程不能破坏燃气管道,对此进行监护。”“孙某锋的工程队开挖路面时我得看着他们。”“孙某锋建的围挡从和平路到燕山西路、搭钢板便桥、开挖改造旧热力管道及回填路面。” 张仰滨述称:“我通过现场经理孙某胜在林南工程施工循环水池。”“通过孙某胜认识孙某锋,孙某锋是公司老总,我与他们签订了两份劳务合同。合同好多年找不到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90元,由上诉人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褚飞 审判员刘晓菲 审判员高希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翔 书记员孙娜
判决日期
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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