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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775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铮
联系方式:0546-8313666
注册时间:2003-05-30
公司地址:东营市东营区沂州路233号
简介:
售电;节能技术服务;电力器材生产销售(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照明器材、涂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防腐保温材料、建筑材料、五金建材、劳保用品、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钻采机械、通讯器材、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防爆电气配件、汽车配件、消防器材销售;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及带电作业、电力设施检修与维护(凭资质证经营);建筑安装、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照明工程;通信工程;废旧物品回收;生产性金属回收;市政工程,非开挖地下穿越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新能源电力技术开发;火电设备安装;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网络工程;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研发、技术推广;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调试及技术咨询;施工劳务分包;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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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505民初396号         判决日期:2019-06-10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胜电力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胜坨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得胜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龙、被告胜坨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得胜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胜坨镇政府向得胜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357374.38元及利息32800.37元,并以357374.3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胜坨镇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5日,得胜电力公司与胜坨镇政府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合同价款支付等进行了约定;得胜电力公司依约完成涉案工程,并于2015年1月16日向胜坨镇政府开具了发票,且2017年3月7日得胜电力公司、胜坨镇政府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出质保期最终验收),但胜坨镇政府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若所请。 胜坨镇政府辩称,得胜电力公司起诉数额有误,胜坨镇政府欠得胜电力公司工程款数额应为333061.96元;得胜电力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依法不应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5月15日,得胜电力公司与胜坨镇政府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得胜电力公司为承包人,胜坨镇政府为发包人,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垦利县胜坨镇路灯安装项目,工程地点为垦利县胜坨镇坨东路北延段及丰收路北延段,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均为施工蓝图内及工程清单内的所有工程,合同价款为817446.8元,通用条款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通用条款,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工程完工付合同额的50%、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额的80%、余款在质保期满后五日内付清,合同还对其他专用条款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得胜电力公司按照约定于2014年11月11日完成了涉案工程;山东佳境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根据胜坨镇政府的委托对涉案工程的竣工结算造价进行审核并出具了《垦利县胜坨镇路灯安装项目工程竣工结算评审报告》,根据2015年1月6日建设单位胜坨镇政府、施工单位得胜电力公司、审计单位山东佳境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共同签章确认的《基建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定案表》,涉案工程送审金额为791937.25元,审减金额为8875.29元,定案金额为783061.96元;根据建设单位胜坨镇政府、施工单位得胜电力公司共同签章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出质保期最终验收)》,涉案工程竣工日期为2014年11月11日,最终验收日期为2017年3月7日,质量核验意见为符合施工规范要求、工程质量合格。 胜坨镇政府于2015年2月7日向得胜电力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350000元、于2016年2月2日向得胜电力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50000元、于2017年1月23日向得胜电力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50000元,剩余工程款333061.96元胜坨镇政府至今未向得胜电力公司支付。 庭审中,得胜电力公司主张要求胜坨镇政府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分段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经质证,胜坨镇政府对得胜电力公司的利息计算方式有异议,认为合同中并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因此对利息不予认可
判决结果
一、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3061.9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1月6日以应付未付工程款408723.4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2月7日以应付未付工程款626449.57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8日至2016年2月2日以应付未付工程款276449.57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3日至2017年1月23日以应付未付工程款226449.5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3月12日以应付未付工程款176449.57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应付未付工程款333061.96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2.62元,减半收取3576.31元,由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卫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王亚琼
判决日期
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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