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海(沧州)香料有限公司、博瑞特热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18民辖终45号
判决日期:2019-06-10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瀛海(沧州)香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博瑞特热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802民初203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瀛海(沧州)香料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是上诉人公司厂内,并约定被上诉人派技术人员到厂安装调试,故本案合同履行地点是河北省黄骅市,故本案应由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汤红
审判员谢振
审判员曹沂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汪澍
书记员崔慧
判决日期
201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