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李守华申上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渝0241执1498号之三
判决日期:2019-06-05
法院: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守华、申上平、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渝0241民初4820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守华、申上平、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7年5月18日通过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2017)渝0241执654号】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账号为43170101311××××内的存款1600万元(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以上述账户为保证金账户为由,以重庆嘉泰丝绸有限公司为被告,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7)渝04民初398号判决书,判决不得执行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为:431701013×××)。此外,本院已于2018年7月10日通过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2017)渝0241执654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秀山县平凯街道凤栖南路285号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317房地证2014字第0××号、317房地证2012字第02××号名下的所有房屋。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04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郑木珠、郑青对重庆市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合议庭讨论后,决定中止对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守华、申上平所有的位于秀山县×街道×路×号×幢×-×的房屋(该房屋目前仅有备案登记,仍登记在被执行人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因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处于破产清算阶段,经本院询问该案的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电话回复已将李守华和申上平的上述房屋纳入被执行人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予以审计,故本院暂不能进行评估拍卖,在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后,其对本院暂不处置以上房屋没有意见。此外,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李守华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酉阳支行南腰界分理处账号为621528×××内的存款41400元,在扣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616元【本院已另行立案交纳,案号为(2019)渝0241执1032号】和申请执行费2387元后,将剩余的35397元全部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用于支付该案的本金。除以上被查封的房屋、已经扣划的银行存款外,均未发现李守华、申上平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康慨
审判员陈臣
审判员罗万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刘健
判决日期
2019-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