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江苏金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金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金陶
联系方式:0512-52035099
注册时间:2011-06-15
公司地址:常熟市海虞北路182号
简介:
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公路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古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土石方工程、绿化工程、拆房工程、园林绿化景观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环保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市政道路养护、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沈秀英与施扣桂、江苏金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581民初1484号         判决日期:2019-06-05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秀英与被告施扣桂、江苏金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秀英的法定代理人凌燕(第二次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洁、被告施扣桂、被告江苏金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梅、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蕾(第一次到庭)、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沈秀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40453.52元,后变更为563534.0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6日18时45分许,被告一施扣桂驾驶苏E×××××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E×××××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常熟市虞山镇南三环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香山南路口右转弯时,与在南三环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直行通过路口的原告沈秀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沈秀英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本次事故被告一负全部责任。苏E×××××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苏E×××××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实际车主为被告二,苏E×××××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三处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三应优先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赔偿责任。因协商未成故诉讼。另事故后第三人为原告垫付医药费38630.66元,请求法院在赔偿款中将上述款项直接给付第三人。 被告施扣桂辩称,对案件事实、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我垫付了2.7万元,要求一并处理。 被告江苏金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案件事实、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后没有垫付过钱,要求依法处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案件事实、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汽车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有不计免赔。对原告损失愿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过高,诉讼费、鉴定费不承担。我司已经在交强险内垫付1万元医药费要求一并处理。 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述称,对案件事实、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后我司垫付医药费38630.66元,要求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返还我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6日18时45分许,被告施扣桂驾驶苏E×××××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E×××××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常熟市虞山镇南三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香山南路口右转弯时,与在南三环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山东向西直行通过路门的原告沈秀英驾驶的常熟0830063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沈秀英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施扣桂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沈秀英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沈秀英被送至医院治疗。被告保险公司垫付了人民币1万元、被告施扣桂垫付款人民币2.7万元,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了人民币38630.66元。2018年10月10日,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沈秀英的精神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沈秀英因交通事故致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为此原告花费鉴定费用人民币3665元。2018年11月7日,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沈秀英的伤情进行鉴定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沈秀英因车祸致颅脑损伤遗留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构成八级残疾;行开颅术构成十级残疾。2、被鉴定人沈秀英的误工期为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止;护理期为一人护理四个月;营养期为四个月。为此原告花费鉴定费用人民币3060元。 本案审理中,因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沈秀英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沈秀英的精神状态、智能缺损进行鉴定后于2019年4月2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沈秀英为颅脑损伤所致轻度智能减退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沈秀英的残疾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后于2019年4月2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沈秀英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遗留轻度智能减退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构成人体损伤八级残疾;其开颅术后,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为此原告沈秀英花费鉴定费用人民币4400元。 另查明,原告沈秀英事发前有工作。沈良保(已故)与曹小妹(1941年2月19日出生)共生育存有原告在内3名子女。 还查明,苏E×××××重型半挂牵引车、苏E×××××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江苏金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施扣桂。苏E×××××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并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沈秀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5928.52元、扣除其垫付款1万元、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38630.66元、被告施扣桂垫付款2.7万元,余额430297.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沈秀英指定帐户,户名:沈秀英;帐号:62×××51;开户行:常熟农商行琴川分理处)。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共计人民币38630.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帐户,户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帐号:12×××04;开户行:招商银行南京奥体支行)。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返还被告施扣桂垫付款共计人民币2.7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施扣桂指定帐户,户名:施扣桂;帐号:62×××70;开户行:常熟农行古里支行)。 四、驳回原告沈秀英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09元,鉴定费人民币4400元,合计人民币6009元,由原告沈秀英负担164元,由被告施扣桂负担144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440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445元由被告施扣桂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施扣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沈秀英指定帐户,户名:沈秀英;帐号:62×××51;开户行:常熟农商行琴川分理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合议庭
审判员钱利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周婉吉
判决日期
2019-06-0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